公司法法三机构比较表格(2017最新)
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旧对照比较表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不可)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作价或委托评发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公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股东主体)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发起人之间关系为合伙关系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完全行为能力或者满16周岁完全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合伙人之间不管出资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商法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起人职责发起人之间关系公司设立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341页三大本第三卷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国家创立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向登记机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的,发放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公司申请设立成立日期公司发行债券条件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述内容股东主体资格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0以下最低3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估计且可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人最低10万1发起人数为 2-200人,而不是股东人数,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表

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表《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里有很多相似点, 特别是里面的比例、日期、金额、机构职责权限容易搞混,中华会计网的郭考师总结了一张表,我觉得太好了,我根据新规定修订、整理后贴出来,让没有参加网校培训的同学也可以共享。
[#0000ff]出资额转让的比较[/#]企业性质法律规定合伙企业(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2)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
(3)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论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000ff]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含特殊出资)[/#]一次缴付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1、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必须牢记)。
违约的法律后果1、投资各方均违约的情况:自动解散2、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情况崔告,一个月内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合营;可以另找投资者或解散赔偿损失同步缴付出资的问题1、合营各方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2、如不能同步缴付出资(1)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3)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公司法法三机构比较表格(2017最新)

①决议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②可撤销的决议:作出决议程序违法;作出决议程序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1、股东大会的性质一起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有限公司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大会)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组织机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①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会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7、累积投票制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新公司法记忆图表

新公司法记忆图表表一:公司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①资本绝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注:表二:公司组织机构三、公司治理第一组是360以上的同学。
这一组的老师有5个,崔吉子老师、孙维飞老师、张礼洪老师。
还有两个忘记了。
总体上老师们都很和善。
不过去年倒是出了个状况——初试第一名被问哭了出来。
关于这个问题,论坛上好像也有过零星的讨论。
不过大多可能是道听途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是有发言权的。
在此不想发表长篇大论以正视听。
不过,可以告诉大家以下事实:据当事人自己说,面试问题中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取水权的,她在这个问题上蒙住了。
我想可能这是导致她心情波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作为第一名,第一个进去面,紧张肯定是有的。
而且小姑娘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情绪也是非常正常的。
其实,如果碰到这样类似的问题,大家完全可以捣浆糊,把自己知道的说出来就可以了。
但千万不要不懂装懂!就拿取水权的例子来说吧。
她当时出来后我就想,如果问我相同的问题,我该怎么回答?我的回答是:“关于取水权,我了解地还有所欠缺。
首先可以定位的是,取水权是一种准物权。
所谓准物权,是指。
关于准物权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研究地并不多。
根据我的阅读范围,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是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的《准物权研究》。
这本书我已经买了,但还没有仔细阅读。
准备研究生时候好好研究。
关于取水权的其他内容,我真的是不太了解,请老师谅解。
”大家看,我这里除了一句“取水权是一种准物权”外,其他的话都是在捣糨糊!甚至都是在扯谈!不过不要紧啊~我的这些“胡说八道”,至少没有犯错。
公司法相关知识点对比总结

不得以劳务出资
正常情况下能否与企业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与企业进行交易
正常情况下能否从事和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1)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投资者人数x
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两个以上的出资人
2≤X≤50
普通合伙人人数a≥1,有限合伙人人数b≥1
50人以下
2人以上200人以下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债权人会议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②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③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
×,可以设1-2名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
×
√
√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图文稿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图文稿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新公司法设立、组织机构、治理比较表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治理比较表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组织机构
三、公司治理
注:
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资本绝对多数决:公司法有两种表述: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条2款),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4条2款)
③资本多数决:公司法只有一种表述: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104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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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累积投票制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加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事情,钱决定;章程可另行规定)。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召开
①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有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①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会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i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ii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iii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大事2/3表决权,此为法定主义,章程无权自行决定)
2、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同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同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注意:3-6的审批权在股东会)
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注意:7-9都是决议全在股东会)
5、会议的通知
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以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③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议题和具体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2、股东会的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经营方针很虚,喊口号之类的,例如:以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意:是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职代会选,不是由股东会选和换。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不是股东会选和换,只是董事和监事。)
5、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①决议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②可撤销的决议:作出决议程序违法;作出决议程序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1、股东大会的性质一起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有限公司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