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复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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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省的城市绿化工作以创建园林城市为载体,完善绿化体系,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

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迅速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豫建城[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4〕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当前,我省城市桥梁建设快速发展,但一些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检测不到位,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缺乏可靠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切实加强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原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桥梁检测工作城市立交桥、跨河桥等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构成,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事关城市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的谐稳定,全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严格认真地做好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妥善落实好城市桥梁安全责任制,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都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

对产权属于其他部门或责任不清的,要尽快报告当地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职责缺位的问题。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职责,定期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工作,确保各地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二、全面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工作(一)检测对象。

2014年年底之前对Ⅰ至Ⅲ类城市桥梁(即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超过六年、设计荷载标准偏低、交通流量大或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要全部完成检测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经费和办公用房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4
•【字号】豫建城建〔2020〕305号
•【施行日期】2020.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遥
感调查技术导则》的通知
豫建城建〔2020〕30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获取城市园林绿化统计数据,全面掌握绿地分布情况,科学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支撑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市建设处。

2020年8月1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豫建质安〔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11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聚焦行业乱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规范与整治并行,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水平,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及从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检测行为是否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从业人员操作能力不足、执业行为不规范等行为,着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人员素质,推进检测机构管理标准化、行为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和报告信息化,形成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已取得省厅许可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的规定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和标准体系优化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2020年前批准发布的我省现行有效的15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99项,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8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39项。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21年1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停止实施。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系统中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户,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于2021年3月1日前上传至系统,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标准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2021年3月1日后,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查,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本公告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五、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咨询、检测鉴定、监督检查等机构,应当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

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

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扎实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及其要点解析,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附件2.附表6附件3.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要点解析2020年10月19日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前言本技术指南是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20〕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现状和排查要求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技术指南主要内容:总则、基本规定、排查要点、附表等内容。

本技术指南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4号,联系电话:0371-********、*************、*************)。

目录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前言1 总则2 基本规定2.1 排查程序及工作内容2.2 判定标准3 排查要点3.1 基本建设程序调查3.2 改造情况3.3 场地情况3.4 地基基础3.5 上部结构3.6 其他隐患或问题附表1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2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3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4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5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25附表6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结果汇总表271 总则1.0.1 为指导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安全,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3]8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3〕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本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2013年8月19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

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个层次:(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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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复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规园[2007]5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复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规园〔2007〕50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处):
为了促进全社会绿化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快城市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市单位庭院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依据《河南省省级园林单位申报评选办法》和《省级园林单位评选标准》,经研究,省建设厅拟定于2007年10月上旬对2005年以前命名的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开展复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5年以前省建设厅命名的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

二、复查内容
检查落实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达标情况;单位(小区)范围内裸露墙体立体绿化落实情况;沿街围墙实施拆墙透绿,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落实上级分配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情况。

三、复查方式
2007年10月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分别对2005年以前命名的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开展全面复查,请各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尽快通知各相关单位,并提前做好文字汇报材料等准备工作。

四、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的,保留“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称号。

五、复查要求
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要把单位园林绿化建设做为一项长期的工作,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确保单位绿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复查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复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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