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背景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广东省决定提供就业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决定,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1. 工资补贴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将提供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将提供每月3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的,则不提供工资补贴。

2. 交通补贴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私家车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250元的交通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员工或其雇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就业补贴。

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雇佣合同等;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残联(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残疾人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标准要
求进行申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

我们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员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注:以上补贴标准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请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一、背景“X”期间,通过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实施“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着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规模稳步扩大。

但是残疾人就业总体状况与残疾人就业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就业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残疾人就业环境有待改善,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残疾人所占比例依然较大。

X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存在,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显,残疾人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依据《X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以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中未就业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一)为城镇100万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能力,实现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0万人。

(二)面向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培训,使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掌握一技之长,参加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增收。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有就业创业需求和能力的城乡残疾人普遍获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三、主要措施(一)完善政策,拓宽渠道,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建立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各级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等制度。

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和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为用人单位服务、岗位开发力度,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

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推进各类党政机关招录残疾人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

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1.5%的单位,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的期限、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对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单位,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100%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比照上述方法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一)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根据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时间申请岗位补贴。

(个体户和福利企业除外)对安排肢体、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对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大龄残疾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对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岗位补贴。

安置不能正常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并提供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服务的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六条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1.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用人单位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个体户除外)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2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

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

第七条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盲人按摩机构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工商和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有关的管理规定,按期通过《盲人保健按摩许可证》年审的,可申请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

补贴标准按在职南海区户籍盲人按摩师人数,每年2400元/人给予补贴,每个按摩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条鼓励发展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

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认定,符合广东省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建设规范,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一、二、三级的单位,可申报基地补助资金。

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7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

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5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5万元。

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第九条单位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就业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二)残疾人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项目改造完工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补贴。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条残疾人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以本人名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自主经营半年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

(一)创业启动资金。

对创办企业、公司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二)经营补贴。

经营补贴从领取创业启动资金满一年后起实行,经营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500元,第二年每月300元。

经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创业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补贴的盲人按摩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项创业扶持优惠。

第四章职业培训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或安排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开展各类对残疾人稳定就业有帮助的培训,培训费用预算超过1万元,经事先申报备案的,可申请培训费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但人均不超过1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人社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培训机构须先申报备案后培训,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费的核销。

第十三条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一)残疾人自费参加人社部门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人社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核销。

(二)对参加普通高考并被相关院校(含高级职业院校及高等专科院校)录取的在读残疾学生和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网络大学的在读及应届残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支付学费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多形式、多渠道举办职业技能、创业指导、职业道德、职场礼仪、沟通技巧、职业规划、政策法规和心理辅导等专项培训课程,并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残疾人报考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

考取初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600元;考取中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1000元;考取高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2000元;考取技师(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3000元;考取高级技师的,给予奖励5000元。

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参加劳动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

参加由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

参加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省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

参加由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6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元。

自获奖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

第五章资金来源、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从保障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提出预算申请。

第十八条财政、残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偷、逃、拒缴保障金的,五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依据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扶持政策中同类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贴。

第二十二条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