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30、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_2000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251条的规定条约和10月11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政策和行动,由2179/98/EC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
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2005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1985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0.1ng/m,每小时燃烧3t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5 ng/m,每小时燃烧1t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2 ng/m。
(3)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8 mg/m3。
(4)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为符合条约5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此外,第174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保护需要设置和保持严格的经营条件,技术条件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该排放限值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
欧盟环保标准有哪些标准

欧盟环保标准有哪些标准
欧盟环保标准是指欧盟对环境保护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保标准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污染、水质保护、废物处理、化学品管理等。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具体介绍欧盟环保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欧盟对大气污染的控制非常重视。
欧盟环保标准规定了大气中各种污染
物的排放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此外,欧盟还对工业企业和汽车排放进行了限制,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其次,欧盟环保标准对水质保护也有严格规定。
欧盟要求成员国制定水质管理
计划,并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此外,欧盟还对工业废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等进行了监管,以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另外,欧盟环保标准还涉及废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
欧盟提倡废物减量化、
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推动废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资源消耗。
此外,欧盟还对化学品管理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
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要求企业在生产或进口化学品时进行注册、评估和授权,并对部分特
定的化学品进行限制或禁止使用,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总的来说,欧盟环保标准涵盖了大气污染、水质保护、废物处理、化学品管理
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欧盟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督促成员国和相关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欧洲各国采用的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

欧洲各国采用的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
徐海云;龙吉生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随着垃圾焚烧处理应用的增多和环境标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焚烧处理过程中烟气排放。
本文着重分析欧美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目前采用的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及其发展趋势,目的是为我国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的制订和引进国外垃圾焚烧设备提供参考依据。
【总页数】3页(P31-33)
【作者】徐海云;龙吉生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相关文献】
1.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的治理措施——以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 [J], 李星耀;冯丽红;斯琴苏杜;王永飞;王喜飞;王腾生
2.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换算 [J], 徐海云
3.烟气净化工艺和焚烧炉类型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性质的影响分析 [J], 纪树满
4.垃圾焚烧烟气处理采用SCR工艺催化剂的选择及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J], 周志新
5.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器布袋寿命对烟气排放指标的影响 [J], 乐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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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主要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主要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主要排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气排放标准:废气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氢氟化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国家对废气排放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2. 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是垃圾焚烧废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烟尘、酸雾和颗粒物。
颗粒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时间内的颗粒物排放限值。
3.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时间内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4. 碳排放标准:碳排放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
碳排放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量限制。
5.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垃圾焚烧废气中的有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
重金属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类重金属元素的排放限值。
6.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
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有机物排放的限值。
7. 异味排放标准:异味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异味排放标准规定了异味排放的限值。
8. 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排放数据的报告和公示等。
总之,以上标准旨在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垃圾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降低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各地在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

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欧盟(欧洲联盟)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欧盟制定了许多环境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的背景危险废物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通常来自于工业生产、农业、医疗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
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废物的体积,并降低其潜在的危害。
然而,焚烧废物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等。
由于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欧盟制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首要污染物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关注以下几种首要污染物:1.二氧化硫(SO2)2.氮氧化物(NOx)3.氯化氢(HCl)4.氟化物(HF)5.重金属(如汞、铅、镉等)6.二恶英和二苯并噻吩(PCDDs/PCDFs)以上污染物在焚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并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
欧盟通过设定排放限值来控制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排放限值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焚烧设施和废物处理能力,制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这些排放限值针对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旨在减少焚烧废物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严格的重金属排放限值和二恶英和二苯并噻吩排放限值。
这些限值非常严格,要求焚烧设施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使用高效的除尘设备和净化系统,以保证排放的重金属和有机物达到标准要求。
监测和报告要求为了确保焚烧设施的符合排放标准,欧盟还制定了相应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焚烧设施必须安装适当的监测设备,对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和报告给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
监测和报告要求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测焚烧废物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确保焚烧设施的运行符合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排放标准收紧 或将达到欧盟标准

主要从事 固体废物焚烧及其二次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 责任 编辑 :刘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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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垃 圾 焚 烧 排 放 标 准 收 紧 或 将 达 到 欧 盟标 准
环 境 保护 部 4月 9 日主持 召开 环境 保 护 部 常 时期 , 已经 不能适 应 当前的 环保 需 求。从 2 0 0 8年
1 )根据国内火葬场烟气排放特征 ,针对火葬 场 内 的每 台火 化机 ,适 宜采 用 单独 的烟气 净 化 处 作者简介 :马剑 理系统 ,并选用脱酸 、除尘加活性炭吸附的组合 方式 。考 虑到现有火葬场的场地及成本问题 ,每
(保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1 ] 王玮 , 肖成龙 ,李大涛 ,等 . 中国火葬 场二 恶英类污染物 排放及减排 技术研究[ J ] . 环境科 学学报 ,2 0 0 6 ,2 6( 8 ) :1 2 4 6 — 1 2 5 1 .
『 2 ]朱勇. 殡 葬 绿 皮书 ( 2 0 1 0 )f M] .北 京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版 社 ,2 01 0 .
水 雾来 增 湿 ,故 增 湿 活化 效果 较 差 ,因而 对 酸性 由以上对 火葬 场烟气 净化 技术 的适 用性 分 析 , 气体 的去除效果较差 ( 6 0 %~ 7 0 %) 。对于火葬场 在 设 计 烟气 净 化 系统 时 ,需 充 分考 虑 其 中各 种 污 烟 气 净 化 项 目 ,各 类 污 染 物 的排 放 量 相 对 较低 , 染 物 产生 量 的变化 以及 物理 、化学 性 质对 净 化 效
务会议 ,会议 指 出,对现行的 《 生活垃圾 焚烧污 开始启 动修 订 , 已经前 后征 求 了 2次公 众意 见 。 染控制标 》 ( 下称 《 标 )进行修订和完善 , 参与标准修订的环保 专家透露 ,现行标 准对 修 订后 的 准》 在 适 用 范 围上 ,纳入 了生活 污 颗 粒 物 采取 的 是监 督 性 监 测 ,达标 要 求是 测 定均
欧盟有害物质管控标准

欧盟有害物质管控标准《欧盟有害物质管控标准》前言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欧盟有害物质管控标准。
你知道吗,在全球化的今天,欧盟可是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环境方面走在前列呢。
这个标准的目的啊,就是要确保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不会因为含有某些有害物质而对咱们的健康或者环境造成损害。
就好比你在欧盟买个手机、玩具或者家具,不用担心会接触到那些有害的东西,像铅啊、汞啊之类的。
这标准就像是一个超级保镖,守护着大家的安全。
适用范围这个欧盟有害物质管控标准适用的范围可广啦。
1. 电子电器产品- 比如说我们日常用的手机、电脑、平板这些电子设备。
你想啊,这些东西我们几乎天天拿在手里,要是里面含有有害物质,就很容易影响我们的健康。
像铅这种物质,如果在电子设备的线路板或者外壳中过量存在,可能会通过我们的皮肤接触或者在设备报废后污染环境。
- 还有电视、冰箱、空调等大家电也在这个管控范围内。
这些家电使用寿命比较长,在生产、使用和报废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符合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在欧盟市场上正常销售和使用。
2. 玩具和儿童用品- 对于孩子们玩的玩具,这个标准就更重要啦。
像塑料玩具、毛绒玩具等,孩子们经常会把玩具放到嘴里咬或者长时间拿在手里玩。
如果玩具里含有有害物质,那对孩子的危害可就大了。
例如一些劣质的塑料玩具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盐,这种物质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生殖系统发育等健康问题。
3. 家具和家居用品- 家里的家具,像沙发、桌椅等也得遵守这个标准。
如果沙发的面料或者填充物中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质,我们在日常使用中就会慢慢吸入这些有害气体,可能会导致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还有家居用品,比如窗帘、地毯等,它们也需要符合标准,因为它们也是我们家居环境的一部分。
术语定义1. 有害物质- 说白了,有害物质就是那些对人类健康或者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质。
在欧盟有害物质管控标准里,像铅、汞、镉、六价铬这些重金属就是有害物质。
这些重金属在自然环境中不容易分解,一旦进入人体,就会在体内积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神经系统、肾脏等器官。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_2000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251条的规定条约和10月11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政策和行动,由2179/98/EC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
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2005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1985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0.1ng/m,每小时燃烧3t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5 ng/m,每小时燃烧1t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2 ng/m。
(3)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8 mg/m3。
(4)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为符合条约5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此外,第174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保护需要设置和保持严格的经营条件,技术条件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该排放限值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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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欧盟垃圾焚烧标准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251条的规定条约和10月11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政策和行动,由2179/98/EC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
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2005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1985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0.1ng/m,每小时燃烧3t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5 ng/m,每小时燃烧1t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2 ng/m。
(3)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8 mg/m3。
(4)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为符合条约5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此外,第174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保护需要设置和保持严格的经营条件,技术条件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该排放限值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
8) 委员会审查国家废物管理的战略,提出避免垃圾产生的首要任务,是回收和再利用,并最终安全处置。
1997年12月24日关于社区废物管理策略的决议中,委员会重申其信念,垃圾预防工作是合理的垃圾政策中的首要工作,关系到减少垃圾产量和垃圾毒性。
9) 1997年12月24日的决议中,委员会强调有关废物利用、焚烧设施恰当的排放标准、焚烧厂的监测标准、考虑修订有关恢复能源的垃圾焚烧法律等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以避免产生大量垃圾。
10) 所有焚烧厂需要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防止因缺乏严格的环境标准从而低成本运营,导致污染物的大量排放。
11) 委员会指出,能源的未来是可再生能源,国家战略和行动的白皮书特别需要考虑使用生物能源。
12) 96/61/EC (1)委员会指令提出一个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完整方法,综合考虑一个设施环境影响的各个方面,包括超过每小时3吨生活垃圾焚烧装置和超过每天10吨处置和回收危险废物的装置。
13) 废气排放标准所遵守的指令相对于96/61/EC是必要但不充分的,这些指令包括96/61/EC指令规定的污染物更严格的排放限值,以及其他条件下一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14) 控制焚烧厂污染排放的技术实施经验已有10年的时间。
15) 关于预防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的89/369/EEC (2)和89/429/EEC (3)指令对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起到了作用,现在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出台并相应废除这些旧的指令。
16) 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主要是基于废弃物的性质,但两者的排放污染物方面没有不同,两者有相同的排放限值,不同的焚烧技术及监管措施。
17) 成员国执行1999年4月22日1999/30/EC指令时应考虑指令中的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铅的排放限值。
18) 焚烧卤化有机物质,特别是氯含量超过1 %的危险废物时,需要遵守特定的操作条件以尽可能减少二噁英类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19) 焚烧含氯废弃物形成烟气残留物,这些残留物需要加以管理以减少总量和危害性。
20)解除某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时,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并符合特定的条件21)应当制定不适合回收利用的某些分类的安全的可燃废弃物的标准,以合法地减少定期监测的频率。
22)关于焚烧废弃物的单一专项文本将提高法律的清晰度和执行力,应有一个针对焚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专项指令能充分考虑到1994年12月16日94/67/EC的主旨,同时94/67/EC指令应该被废除。
23)1975年7月15日75/442/EEC的委员会指令中第4条规定,成员国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且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为此,指令第9 和10条规定,任何工厂或处理垃圾的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除其他外,应采取安全措施。
24)焚烧垃圾过程中热的回收要求和垃圾焚烧厂运行中残渣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再循环使用,将促进75/442/EEC指令中第3条关于废物等级目标的实现。
25)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处理动物废弃物的规定不在90/667/EEC指令的范围之内,委员会提议修订90/667指令,使其对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处理动物垃圾有严格的环境标准。
26)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的许可证应当符合91/271/EEC (2), 96/61/EC,96/62/EC (3), 76/464/EEC (4), 和1999/31/EC (5)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
27)联合焚烧厂不是禁止污染物质的排放,而是排放值受到适当的限制。
28)采用高标准的监测技术监测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浓度在排放限值之内。
29)清洗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排气装置时,限制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到废水中。
30)条文应规定净化装置或者监测装置不可避免地出现停止,故障时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31)为了确保取得许可证过程的透明性,市民有参与新的许可证和随后更新的许可证决议的信息,市民有权利取得焚烧每小时3吨垃圾的焚烧厂的运营和监测的报告,从而被告知潜在的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
32)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适合该指令的有关新的科学知识和经验、技术的新发展、污染控制技术取得的新进展以及废物管理和焚烧厂运营经验、环境要求新发展的报告,以建议酌情采用本指令的条例。
(33)确保必要的措施执行该指令,使之与1999年6月28日1999/468/EC中规定的委员会的执行权力保持一致性。
(34)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本指令条款的处罚条例,以确保指令得以执行,处罚条例必须有效,适度和劝阻性。
第一条目的本标准的目标是为了尽可能的阻止或限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来自垃圾焚烧和混烧的排放物污染。
这些排放物进入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目标依靠严格的执行条件和技术要求,通过设置欧盟区内的垃圾焚烧厂和混和焚烧厂的排放额度和符合欧盟75/442 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范围1. 此标准包含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2. 但下列工厂将被排除在本标准范围之外:(a)只处理下列垃圾的工厂:(i)来源于农业和林业的植物垃圾(ii )来源于食品加工工业的植物垃圾,且产生的热量被回收利用(iii )来源于原浆生产和原浆造纸的纤维性植物垃圾,且是建在在生产地点的联合焚烧厂,且产生的热量被回收利用(iv )木材垃圾,由于使用木材防腐剂和涂料而可能包含卤化有机化合物或者重金属的木材垃圾除外,特别是来源于建筑和工地废渣的木材垃圾(v)软木垃圾(vi )放射性垃圾(vii)受欧盟90/667标准控制且不违背其未来修订的动物尸体(viii )产生于考察和开发石油天然气的离岸装置的垃圾,且在船上焚烧(b)为了改进焚烧工艺而用于研究、发展和测试的试验性工厂,其处理量要小于50 t/年第三条定义对于本标准的意图:1. “垃圾”指欧盟75/442标准第一章(a)款中规定的任何固体或液体垃圾;2. “危险垃圾”指欧盟关于危险垃圾的1991年12月通过的91/689/地方标准中所规定的任何固体和液体垃圾;对于下列垃圾,本标准的具体要求不适用:(a)包括1975年6月16日通过的关于废油处理的欧盟75/439地方标准第一章中规定的废油在内的可燃液体垃圾,且要符合下列条件:(i )多氯代芳烃(例如PCB)的质量分数或者五氯酚(PCP)的浓度不高于相关的欧盟法规中规定的值。
(ii )这些垃圾不会呈现含有欧盟91/689标准附录II中列出的其他有害成分,这些有害成分的质量或浓度不符合欧盟75/442标准第4章的规定(iii )净热值至少30MJ/kg(b)任何在其燃烧烟气中不会产生污染排放物的可燃液体垃圾,欧盟93/12标准第一章规定的汽油和比其燃烧有更高浓度的排放物的可燃液体垃圾除外。
3. “城市混合垃圾” 指产生于家庭的垃圾,也包括产生于商业、工业和公共机构中性质和成分类似于产生于家庭的垃圾,但不包括欧盟其他标准附录中规定的那些。
4. “焚烧厂”指任何静止或者移动的用于垃圾热处理燃烧的热量利用或者没有利用的技术单元和设备。
包括有氧垃圾焚烧和其他热处理工艺,比如热解,气化或者等离子化工艺(产生于这些处理的物质紧接着被焚烧)。
此定义包含场地和整个焚烧厂包括所有的焚烧生产线,垃圾接收,存储,现场预处理设施,燃料废渣和鼓风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或存储废水的场地设施,烟囱,记录和监视焚烧条件的焚烧操作控制系统5. “联合焚烧厂”指任何静止或移动的工厂,其主要目的是发电或者生产物质产品,且工厂使用垃圾为经常性或补充燃料或者工厂对垃圾进行了热处理以达到处置的目的如果联合焚烧厂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该工厂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发电或生产物质产品,而是热处理垃圾的地方,那么此工厂应该被认定为第4条中所提及的焚烧发电厂。
此定义包含场地和全部的工厂包括所有的联合焚烧生产线,垃圾接收,存储,现场预处理设施,燃料废渣和鼓风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或存储废水的场地设施,烟囱,记录和监视焚烧条件的焚烧操作控制系统6. “现存的联合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指如下的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a)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其正在运营中并持有现行欧盟法规的许可证,或者(b)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其授权或登记为焚烧或联合混烧而且持有现行欧盟法规的许可证,且此工厂投入生产不迟于2003年12月28日,或者(c)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由于主管当局的原因,其处于申请许可证状态,且此工厂投入生产不迟于2004年12月28日7. “额定生产力”指焚烧厂内锅炉焚烧能力的总和,其由构造和运营情况确定,特别考虑每小时的焚烧的垃圾的热值8. “排放物”指工厂单个或混合的来源产生的物质、震动、加热或噪声的排往空气、水或土壤的直接或间接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