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 水资源研究, 2020, 9(2), 179-188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3c15075981.html,/journal/jwrr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3c15075981.html,/10.12677/jwrr.2020.92019

Water Pollutants Discharge Standard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Tianjin

Jiahong Liu1, Meng Sun1, Jirui Zhao1, Xiaowen Deng1, Hui Yuan1, Daiyan Wei1,2*

1Tianjin Ec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Tianjin

2Tianjin Tianbinr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Tianjin

Received: Feb. 3rd, 2020; accepted: Mar. 13th, 2020; published: Mar. 20th, 2020

Abstract

Rural sewag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of rural water pollution. To fast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infrastructures and improve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significantly,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s proposed based on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ies, fis-cal and management capacity. The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under 500 m3/d and classification is based on variations of drainage receiving water and treatment facil-ity scale. We add pH, SS, COD Cr, NH3-N, TN, TP and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as control indicator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are suitable for treatment facilities containing catering wastewater. By comparing requirements and analyzing the standards of several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the reasonably control limits ar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ianjin.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sewage discharge standard smoothly, some suggestions, i.e.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determining over standards, standing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cilitie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Discharge Standard, Sewage Treatment, Tianjin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刘佳泓1,孙猛1,赵吉睿1,邓小文1,苑辉1,魏代艳1,2*

1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2天津天滨瑞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收稿日期:2020年2月3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13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

作者简介:刘佳泓(1982-),女,吉林延边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污染源监测和评价。

*通讯作者。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摘 要

为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符合天津市现阶段农村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标准适用于规模 < 500 m 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据排水去向、受纳水体和处理设施规模进行标准分级,选取pH 值、悬浮物、COD Cr 、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7项控制指标,动植物油类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对比分析国内各省市标准限值,依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控制限值。为确保标准顺利实施,从监测要求、超标判定、规范设施运行维护和加强监督管理等角度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天津

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Wuhan University.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360docs.net/doc/3c15075981.html,/licenses/by/4.0/

1. 引言

农村生活污水是造成农村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监管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重要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5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2020年底前,规划保留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天津市水环境质量近年来逐年改善,但较全国平均水平依然差距较大。2018年优良水体比例为40%,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但低于国家31.0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25%,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但低于国家18.3个百分点[1]。

2017年以来,按照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试行)》[2]要求,按照出水水质满足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 标准限值设计和建设了近千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但在实际运行中,因部分指标过于严格[3],达标排放难度较大、处理成本较高,加之农村地区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管理规范和模式的不健全,部分地区已建成的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甚至无法运行。标准的缺失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4] [5]。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 [6]要求各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 [7]作了进一步指导。该研究通过对国内各省市地方标准的统计分析,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出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对促进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 材料与方法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各相关标准、天津市各区调查统计和实地调研监测及其他相关资料,调研了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分布、规模、运营、工艺及出水水质等情况,充分了解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统计分析了宁夏DB64/T700-2011《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山西DB14/726-2013《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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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DB13/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浙江DB33/973-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DB50/848-2018《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DB11/1612-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福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广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河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分级、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充分了解了我国现有国家及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情况。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确定了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与标准限值、监测方法和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3. 结果与讨论

3.1.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

3.1.1. 建设请况

据调研统计,截至2018年底,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计情况见表1,共计953座,其中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和静海区数量较多,分别为493、165、144座和92座,占比分别为51.7%、17.3%、15.1%和9.6%。从设计处理能力看,小于50 m3/d的有545座,占比57.2%;50(含)~500 m3/d有390座,占比40.9%;大于500 m3/d的有18座,占比1.9%。设计处理能力合计5.98万m3/d。

3.1.2. 运营情况

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第三方运营、村委会自运营,街镇运营,不同运用模式占比情况具体见表2,第三方运营占85.8%,村镇自运营占13.1%。

部分工艺技术组合虽然能将污染物处理到很低的浓度水平,但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最为突出的现实问题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和模式不健全,加上农村人员技术水平和农村地区经济水平有限,解决问题能力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甚至无法运行。

Table 1. Distribution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Tianjin city

表1.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情况

行政区设施总数

不同处理能力设施的数量

处理能力合计(m3/d) <10 m3/d 10(含)~50 m3/d 50(含)~100 m3/d 100(含)~500 m3/d >500 (含) m3/d

宝坻区493 8 317 145 23 0 17,985 蓟州区165 7 115 33 10 0 4447 宁河区144 0 82 49 12 1 7535 静海区92 0 13 34 38 7 14,222 滨海新区34 0 0 12 17 5 9670 武清区12 0 3 6 3 0 901 北辰区10 0 0 4 3 3 2700 东丽区 2 0 0 0 0 2 2250 西青区 1 0 0 0 1 0 100 合计953 15 530 283 107 18 59,810 占比(%) / 1.6 55.6 29.7 11.2 1.9 /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Table 2. Operation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Tianjin city 表2.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

行政区

不同运营方式设施的数量

合计村委会街镇第三方其他

宝坻区23 12 435 0 470

蓟州区23 0 142 0 165

静海区48 4 32 8 92

滨海新区 4 7 23 0 34

武清区0 0 10 2 12

宁河区 1 0 143 0 144

东丽区0 0 2 0 2

北辰区0 0 10 0 10

西青区0 0 1 0 1

合计99 23 798 10 930

占比/% 10.6 2.5 85.8 1.1 /

3.1.3. 工艺情况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按处理程度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8]。一级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化粪池等技术,污染物去除率较低。二级处理系统的组合最常见的主要有:厌氧+ 人工湿地、格栅+ 生物接触氧化池、格栅+ A2/O等。三级处理系统中使用较多的是生物+ 生态组合技术,厌氧处理系统、好氧处理系统和生态处理系统是农村生活污水三级处理的经典组合技术,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经过实地调研,天津市261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主要有AO + MBR工艺89个、A2/O + MBR工艺56个、人工快渗53个、净化槽+ 人工湿地44个、生物膜法7个、MBBR + MBR工艺6个和A2/O工艺6个。调研还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越小,净化槽和人工快渗的使用比例越高,随着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提高,生物处理法和膜生物反应器(MBR)使用比例提高。

3.1.

4. 出水水质情况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GB 18918一级A排放限值评价情况见表3,由表3可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总氮和总磷,达标率分别是78.6%和67.2%。

Table 3. Water quality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表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情况

行政区监测数量

各污染物按照GB 18918一级A评价达标率(%)

COD Cr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

宝坻261 100 85.4 76.6 65.9 96.3 静海24 100 100 50 75.0 100 武清24 100 100 100 100 100 滨海新区32 78.1 78.1 100 46.9 59.4 合计341 97.9 86.8 78.6 67.2 88.8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3.2.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依据一是执行标准的设施收水范围,二是执行标准的废水类型,三是设施规模。在地域范围上,标准仅适用于农村的收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在废水类型上,只适用于生活污水,不适用于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设计过程中未考虑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水质,若将其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会严重影响出水效果。在设施规模上,按照《关于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根据表1,小于500 m3/d的占比98.1%,几乎涵盖了所有控制对象,是符合现阶段控制要求的。因此,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3. 标准分级

3.3.1. 已有标准的分级

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标准分级控制:河北省主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进行分级;宁夏、山西、陕西主要依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和回用于农业灌溉进行分级;浙江主要依据区域的水生态功能重要程度将标准分级,重庆、北京、山东、广东、河南、甘肃和湖南依据受纳水体和设施规模进行分级。其中,宁夏、山西、河北和福建均未考虑设施规模。各省市标准分级情况见表4。

3.3.2. 本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级主要考虑一是受纳水体环境敏感程度。从水资源和水环境现状看,天津市达到或优于地表水V 类的水体主要是饮用水源地、城市景观河道,基本无天然来水,没有环境容量,对敏感水体需要严格管控。二是处理设施规模。根据表1,500 m3/d (不含)~100 m3/d (含)占11.2%,100 m3/d (不含)~50 m3/d (含)占29.7%,50 m3/d (不含)~10 m3/d (含)占55.6%,小于1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数量占比仅为1.6%。根据不同规模设施出水达标情况和规模占比情况,以50 m3/d为界将设施规模一分为二,执行不同等级标准。三是出水排放去向。与城市相比,农村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基本融合,农业生产需要适当的氮、磷等影响元素,农村生活污水所含的氮、磷元素和有机质正是农作物所必需的营养物质,且不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9],经过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减轻水环境富营养化风险,形成生态循环产业链,所以鼓励对生活污水进行生态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因此,本标准规定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规模500 m3/d (不含)~50 m3/d (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 m3/d (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III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IV类、V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GB 3097-2002《海水水质标准》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GB 3838地表水V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3.4. 控制指标的筛选

3.4.1. 现有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控制指标的选取情况

GB 18919-2002规定的基本控制指标包括了化学需氧量(COD Cr)、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等十二项指标,但农村生活污水中一般不存在石油类污染物,没有控制的必要[10]。而部分地方排放标准控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制指标又相对缺失,如重庆和浙江未考虑总氮,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宁夏、山西和山东未考虑动植物油类,易导致旅游接待户和旅馆饭店等排放的水污染物得不到有效控制[11]。国内各省市控制指标选取情况如表5所示。

Table 4.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rd in existing standards (involving consultation draft and approval draft)

表4. 已有标准(含征求意见稿和报批稿)的标准分级统计

地区一级二级三级

本标准

功能未明确水体

500 m3/d (不含)~50 m3/d (含)

功能未明确水

小于50 m3/d(不含)

宁夏III类水域和封闭或半封闭水域

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

IV、V类水域农业灌溉水体

山西III类水域IV、V类水域农业灌溉水体(旱作)

河北A标:重点流域及封闭、半封闭水域,稀

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不能汇入地表水

B标:发达、较发达型,地表水III类水域,

海水二类水域

欠发达型,地表水III类水域,海水二类水

地表水IV、V类水域,

海水三、四类水域

浙江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

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

其他

重庆直接排入水环境功能重要

水体小于500 m3/d

排入其他水体

小于100 m3/d

陕西II、III类水域IV、V类水域饮用水源地

北京

II、III类水体

A标:500 (不含) m3/d~50 (含) m3/d;

B标:50 (不含) m3/d~5 (含) m3/d

其他水体

A标:500 (不含)m3/d~50 (含) m3/d;

B标:50 (不含)m3/d~5 (含) m3/d

5 m3/d (不含)以下

福建

I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

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

水域,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

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

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一级标准中所列水体

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

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

山东III类水域,海水二类水域

大于5 m3/d

III类水域,海水二类水域,小于5 m3/d;

IV、V类水域,海水三、四类水域,

未划定功能区大于5 m3/d

IV、V类水域,海水三、

四类水域,未划定功

能区小于5 m3/d

广东功能明确水体,大于20 m3/d 小于20 m3/d

河南II类水域以及II、III类水域

控制断面周边,大于2m3/d

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III类水域以及排

入IV、V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大于2 m3/d

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IV、V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

水体大于2 m3/d,小于

2 m3/d (不含)的新建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甘肃

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除外);30 m3/d ≤处理规模

< 500 m3/d,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

IV、V类功能水域;5 m3/d ≤处理规模

< 30 m3/d,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

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

水体<5 m3/d,

湖南

II类、III类功能水域规模在

500 m3/d (不含) (不含)~5 m3/d(含)

II类、III类功能水域且<5 m3/d (不含) IV类、

V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

500 m3/d (不含)~5 m3/d (含)出水流经沟渠、

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II类、III类功能水域时

IV类、V类功能水域且规模

在5 m3/d (含)以下;出水流经

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

IV类、V类功能水域或出水

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

能未明确的水体时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Table 5. Statistics of control indicator in existing standards (involving consultation draft and approval draft)

表5. 已有标准(含征求意见稿和报批稿)的控制指标统计

指标本标准宁夏山西河北浙江重庆陕西北京福建山东广东河南甘肃湖南pH值√√√√√√√√√√√√√√色度√

悬浮物√√√√√√√√√√√√√√COD Cr√√√√√√√√√√√√√√生化需氧量√√√√

氨氮√√√√√√√√√√√√√√总氮√√√√√√√√√√√√总磷√√√√√√√√√√√√LAS √√√

动植物油类√√√√√√√√√√粪大肠杆菌√√√√√√

3.4.2. 控制指标筛选结果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主要筛选原则一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选择特征污染物进行控制;二是考虑国家和地方环保管理的需求;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现有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适当精简。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主要有五类:1) 有机污染物,包括纤维素、蛋白质、油脂、淀粉等,表征指标有CODcr、BOD5和动植物油;2) 营养型污染物,包括氮、磷等,表征指标有氨氮、总氮和总磷;3) 无机悬浮物,包括泥沙、水力排灰等,表征指标悬浮物[12];

4) 病原体、病原菌和寄生虫卵等,表征指标一般有粪大肠菌群;5) 洗涤用品使用产生污染物,包括磷、表面活性剂等,表征指标有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3]。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属于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氨氮含量较高时,对鱼类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害[14],考虑到管理需求予以控制。而pH和悬浮物等两项指标对于处理后污水的再利用和视觉效果有较大影响,检测方法简单,悬浮物还能反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的优劣,标准中予以控制。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来说,含量最大的为有机污染物,氮磷等元素含量过多则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虽然总氮和总磷的去除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方法,但其处理效果不稳定[15],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工艺,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一般较小,其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碳源不足,去除效果难以实现稳定。因此,对执行一级标准的处理设施,不作总氮控制要求,对总磷要求适度放宽。随着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日益增加,餐饮废水排放量增大,且该类废水中动植物油类含量较多,因此,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类。

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均反应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情况,据监测数据,农村生活污水B/C 在0.36~0.63之间,可生化性较好。但生化需氧量测定所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化学需氧量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便捷,因此仅选取化学需氧量进行控制。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原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浓度较低,且化学需氧量达标的情况下,LAS均能达标[16],因此,不对LAS进行控制。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规模小,土地消纳量大,对环境点的影响小,综合考虑技术经济,不控制粪大肠菌群数,建议在传染病高发季节间歇性投加消毒剂。色度是水质的外观指标,农村生活污水色度指标值普遍偏低,常规的沉淀法处理具有较好去除结果,所以不做强制要求。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基于以上分析,本标准共筛选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7项控制指标。其中,动植物油类指标仅对含农家乐废水的设施予以控制。

3.5. 指标限值的确定

3.5.1. 指标限值确定原则

天津市地方标准指标限值的确定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严控排入功能水体的水质。二是放宽排入其他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要求,减少了控制指标,放宽了排放限值,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三是突出生态处理和鼓励回用。

根据表3的分析结果,本标准将一级标准pH、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放宽至GB 18918一级B水平。根据现场调研,大多数设施必须使用膜处理工艺才能将悬浮物控制在15 mg/L左右,从经济角度考虑将悬浮物指标放宽至20 mg/L。由于总氮的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工艺,通过反硝化去除,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于规模较小,其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去除效果难以稳定,总氮限值由15 mg/L放宽至20 mg/L。总磷的去除单靠生物技术难以有效去除,需要加化学药剂,生成的化学污泥又需要处理,不但增加成本,还会影响设施寿命,限值由0.5 mg/L放宽至1 mg/L。本标准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在GB 18918一级B水平上将总磷和动植物油类放宽至GB 18918二级水平,不对总氮作控制要求。为确保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二级标准将氨氮控制在8 (15) mg/L。对于排入非功能水体各省市限值比较见表6,总体上,比北京控制水平稍宽,较其他标准稍严。

Table 6. Limits of indicators for water discharge into non-functional areas

表6. 出水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各指标限值

控制项目GB 18918三级本标准浙江重庆北京山东广东甘肃福建pH值(无量纲) 6~9 6~9 6~9 6~9 6~9 6~9 6~9 6~9 6~9 悬浮物(mg/L) 50 20 30 50 20 30 30 20 50 COD Cr(mg/L) 120 50 100 100 50 60 60 60 120 氨氮(以N计)(mg/L) - 5 (8) 25 25 5 (8) 15 (20) 8 (15) 8 (15) 8 (15) 总氮(以N计)(mg/L) - 20 - - - 20 - 20 20 总磷(以P计)(mg/L) 5 1 3 4 0.5 1.5 2 2 3 动植物油类(mg/L) 20 3 5 10 1 5 3 5

注:“-”表示此项指标未控制。

3.5.2. 指标限值确定结果

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具体限值见表7。

Table 7.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limit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表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1 pH值(无量纲) 6~9 6~9

2 悬浮物(mg/L) 20 20

3 COD Cr (mg/L) 50 60

4 氨氮(以N计) (mg/L)

5 (8) 8 (15)

5 总氮(以N计) (mg/L) 20 -

6 总磷(以P计) (mg/L) 1 2

7 动植物油类(mg/L) 3 5

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动植物油类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3.6. 标准实施效益

标准在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基础上全面放宽要求,在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同时,有效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标准实施后,可大大提高出水达标率,具体见表8。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与执行GB 18918-2002一级A相比,总氮达标率由78.6%提高至100%、总磷的达标率由67.2%提高至97.9%,悬浮物达标率由88.8%提高至100%。

尽管本标准较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全面放宽,但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标准制定指南要求仍是收严的,能够满足天津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有利于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有效地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地区的村容村貌,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Table 8. Achievement rate after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表8. 标准实施后的达标率

行政区监测数量COD (mg/L) 氨氮(mg/L) 总氮(mg/L) 总磷(mg/L) 悬浮物(mg/L) ≤50≤60≤5(8) ≤8(15) ≤15≤20≤0.5≤1≤2≤10≤20

各污染物不同限值下达标率(%)

宝坻261 100 100 85.4 100 76.6 100 65.9 100 100 96.3 100 静海24 100 100 100 100 50.0 100 75.0 100 100 100 100 武清24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滨海新区32 78.1 96.9 78.1 96.9 100 100 46.9 78.1 100 59.4 100 合计341 97.9 99.7 86.8 99.7 78.6 100 67.2 97.9 100 88.8 100

3.7. 标准执行建议

一是建议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牵头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单位之间协调沟通工作,相关政府部门与各涉农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简化程序、主动担当、狠抓落实、协同攻坚。

二是各区政府应在牵头部门指导组织下,切实加强维护管理,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统筹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问题,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三是积极探索职能部门牵头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实行第三方管理的科学运维模式,强化从事运营人员技术水平,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监督考核,建立定期巡查、水质监测、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4. 结论

1) 明确标准适用于规模<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依据排水去向、受纳水体和处理设施规模将标准分为二级,出水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规模500 m3/d (不含)~50 m3/d (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 m3/d (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功能区的主要指标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3) 选取pH值、悬浮物、COD Cr、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7项控制指标,动植物油类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4) 各级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监管中的责任范围和责任事项,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基金项目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18ZXSZSF0013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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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精选范文及其他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新标准在颗粒物排放

新标准在颗粒物排放(标准状态)方面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有:①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把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现场破碎,水泥制品生产大气污染物控制纳入水泥工业污染控制的范畴,并统一执行通风排放标准。②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并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③统一各年代建立的现有生产线的排放限值,给予老企业一定的到达新标准的过渡期;加严新建生产线排放限值。④强调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现有水泥窑使用的除尘设备,同步运转率由≥97%提高到≥99%.⑤规定水泥窑头、窑尾排气筒应当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⑥排放筒若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与高度的平方成正比。 1.贯彻新标准的三大要素 ①成熟的治理技术及设备;②企业的环保意识及高度负责精神;③政府监管力度。 我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及时修订标准并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察政策。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按环保法规执行新标准。下面重点介绍适宜大气污染颗粒物治理的配套技术。 2.采用高效的袋、电除尘器,是执行新标准的技术支持 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较96标准上了一个大台阶,基本可与国际水平接轨。如此严格的规定,只有采用高效的袋、电除尘器才能实现达标排放。当然不同的除尘器,有各自最佳的使用场合。那么对于水泥企业不同的排放点,应具体采用什么样的除尘器呢? 一、新型干法窑的适用除尘技术 水泥工业污染物主要是粉尘。水泥厂最大的粉尘污染源是回转窑生产系统,尤其是窑尾及窑头熟料冷却的烟尘排放。新型干法回转窑是我国倡导的主流窑型,实现低投资、国产化的优化设计方案后,新型干法水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它在我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对于窑系统产生大量烟尘的达标治理,引起各方格外的关注。 1.窑头篦冷机除尘窑头熟料冷却机的烟尘具有颗粒粗、磨蚀性强、粉尘比电阻高、温度高且波动范围大的特点,但粉尘浓度一般小于20mg/Nm3. ⑴窑头电除尘。窑头电收尘系统工艺(图1见B2版文尾),废气温度正常250℃,粉尘比电阻高达1012Ω·cm,实验证明,当粉尘比电阻处在这个数量级时,电收尘器极易产生反电晕现象。①技术措施。a.针对烟尘颗粒粗、磨蚀性强的特点,采用上进气的方式。上进气的含尘气体以15~20m/s的速度由烟道进入上进口的扩散器内,由于管路截面的突然扩大,使气体流速迅速降低1/10~1/15,粗颗粒的动能大大减小,对气体分布板的磨蚀将大大降低。b.针对比电阻高的特点,采用较宽的极间距和能使空间电场强度分布均匀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刖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精选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取代《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2-2005》)

ICS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DB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19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 新) 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提 供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 打印本文小中大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苯0.4 甲醛0.2 三氯乙烯a0.1 硫酸二甲酯a0.5 二氯甲烷a 4.0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 臭气浓度20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mg/m3)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

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 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200-- VOCs NMOC80808080 TOC d0 臭气浓度e2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 VOCs NMOC50505050 TOC d1 臭气浓度e11000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 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海洋石油开 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执 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 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 ~14470.3-93 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 均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 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1

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1200--2010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2010-04-19发布2010-05-04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立业刘钢何永刚曹磊王海会王尔新李青青杨华张天慧于鸿飞。

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选厂生产过程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铁选厂大气颗粒物排放管理,以及铁选厂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选矿mineral processing 指采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选别铁矿石,获取铁精矿。 3.2 现有企业existing sourc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选厂及设施。 3.3 新建企业new sourc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铁选厂及设施。 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指温度273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空气数值。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大气颗粒物任何l小时浓度平均值(mg/m3)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单位产品允许排放量Emission rate 指生产或处理每吨铁矿石排放大气颗粒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kg/t)。 3.7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颗粒物不经过排气筒,由污染源无规则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4大气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 4.1.1 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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