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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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嘉成硼业报告书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嘉成硼业报告书环评报告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1);
9.《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9);
7、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1);
8、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3);
9、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
10、鲁政字[2000]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
山东嘉成硼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在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二期建设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目前二期工程还未建设,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建设,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的产品为30000t/a硼酸和20000t/a硝酸钠,该工程投资5000万元,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工业园化工产业区,项目用地面积24000平方米(36亩),总建筑面积1218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9034平方米,道路硬化面积5278.6平方米,绿地面积600平方米。本报告为一期工程做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目前一期项目满负荷生产,二期工程待项目建设前单独做环境影响评价。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 各种低NOx燃烧技术比较
技术名称
脱硝效率
特点与适用性
空气分级燃烧
燃料分级燃烧 烟气再循环 低NOx燃烧器 先进再燃
~30% ~50% ~30% ~30% ~50%
适用大中型煤粉炉,改造时须 兼顾炉内腐蚀和结渣,保持燃烧
效率,有良好的运行调节
适用大中型锅炉,运行控制要 求高,对原有燃料系统改造大
脱硫
• 某企业1台10t/h的锅炉,原始烟气中二氧化 硫含量为3000mg/m3,采用简易湿法技术 实现二氧化硫的脱除,为到达200mg/m3的 排放标准,脱硫效率为93.3%。
• 锅炉满负荷时,总运行费用为:60元/小时 。其中电费份额为72.6%,脱硫剂占19.3% ,工艺水费占8.1%。按年运行5500小时计 算,年运行总费用为33万元。
• 标准实施后,锅炉需要增加低氮燃烧装置或SNCR装置,按照电力行业低氮燃 烧和SNCR装置投资大概30-50元/kW估算,山东省锅炉NOx控制方面总投资约 10.2-17亿元,另外需要改造烟气脱硫装置和除尘装置,按照电力行业50-100 元/kW估算,总投资约17-34亿元。
污染物控制装置运行本钱
• 使用静电除尘技术需要经过改造以到达本 标准要求
• 湿式静电 • 电袋复合 • 凝并团聚 • 移动电极 • 辅助电极
除尘工艺比较及选择 ——湿式静电除尘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 低氮燃烧技术 • SNCR 、SCR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常用的低氮燃烧技术:
➢ 空气分级燃烧 ➢ 燃料分级燃烧 ➢ 烟气再循环 ➢ 低NOx燃烧器 ➢ 先进再燃
上海市锅炉标准 DB31/387—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32)《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1]46号);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 款的决定》(国家发改令第21号);
(3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
(3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2]134号);
(40)《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
(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4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 第51号);
(5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5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
(53)《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8.2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分析114
9厂区绿化工程建设115
9.1绿化方案115
9.2项目绿化方案分析115
10环境风险影响评估116
10.1概述116
10.2风险识别116
10.2.7.3主要评价因子的选择及评价范围128
10.3风险源项分析128
10.4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32
10.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35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I C S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FHZHJDQ0091 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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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 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
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1)
式中:
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
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25 玻璃工业
26
27
28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50
30 10 mg/Nm3 或 1
根纤维/cm3 15
29
工业窑炉
50
其它工业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c = c′×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a
式中:
c——折算后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c'——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a'——规定的的过量空气系数。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
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75 或 HJ/T
397-2007 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100
50 10 mg/m3或 1 根纤
维/cm3 15
31
工业窑炉
80
其它工业
32
其它尘源
50
4.2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19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 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 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 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 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 电锅炉;65t/h 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 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所述行业
火电厂锅炉
水泥工业 玻璃工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10 8
ρ
=
ρ′×
21− O2 21− O2′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 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 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过量空气系数
1
燃煤锅炉
1.8
其它锅炉
2
燃油、燃气锅炉
1.2
3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 400 度
4.0
4
工业窑炉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 400 度
2.5
5
其它工业窑炉
1.7
5.4 在 有 敏 感 建 筑 物 方 位 、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 具 体 要 求 按 HJ/T
55-2000 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1
2
火电厂锅炉
3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火电厂锅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 10 30
4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 ≥7MW(10t/h)锅炉
50
5 其它锅炉
6
锅炉
<7MW(10t/h)锅炉
20
炼铁
14
其它尘源
30
15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回转窑
80
16
其它尘源
20
17
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硫铵结晶干燥
100
焦化工业
18
其它尘源
50
19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8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
21
氧化铝厂
氧化铝贮运
30
22
23 铝工业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5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50
表 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21
行业及工段 氧化铝厂
氢氧化铝焙烧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
20
铝工业
23
铝用碳素厂
石油焦煅烧窑
80
24
其它尘源
30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HJ/T 75-2007 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Nm3)
1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火电厂锅炉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7MW(10t/h)的锅炉及
3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 <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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