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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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1设置目的机械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熔炼、干燥、烘烤、加还化学反应等加热的工序。

而工业炉窑就是用于这些工序的加热设备。

而为这些设备供应热源的燃料主要有气体燃料、液体燃料、固体燃料和电。

使用这些加热设备,简单发生烧伤、触电事故。

假如使用气体、液体燃料,一旦发生泄漏或溢出,亦可能构成火灾、爆炸的危急。

2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除熔炼炉及锅炉之外的加热炉、窑、烘箱等设备。

3查证方法3.1炉门升降机构必需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

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假如是水冷却的炉门,还要保证管道畅通,冬季管路不冰冻。

炉门要有限位装置,进出炉时,要有切断电源的联锁装置,钢丝绳在节距内断丝数不得超过10%,平衡炉门的重锤悬挂应牢靠。

要求外露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保持正确的安装位置,结构合理。

3.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炉窑上全部滑轮、链轮结构完好,无缺损,转动敏捷。

3.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要求耐火材料经受热、腐蚀、磨擦和化学浸蚀,炉体的炉墙要保持完整,不得有缺损;耐火材料及其制品连接的缝隙不得漏气;同时要求炉窑的整体性必需结实。

3.4气阀应能根据操作要求使开关停在任一位置上,特殊是在火焰熄灭时能快速切断燃料供给。

气阀要求无松动和泄漏现象,保持其整体性和牢靠性。

3.5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各种不同用途的管道都要保持无泄漏、无裂纹、畅通,油嘴应畅通,油温、油(风)压应保持正常。

3.6炉门巡回冷却水,必需畅通并在门安装排气管。

3.7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牢靠,PE牢靠。

要求仪器、仪表反应灵敏、指示正确,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8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在强日光下曝晒。

保持通风良好,且布置在人员活动地点的下风侧。

4计分方法本项目分值为12分。

按No.221检查表查证。

累加计分。

物料制度物流制度物流部制度物资制度物资部制度环保局制度。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作为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减少工业炉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以规范和控制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炉窑,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针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

通过定期对工业炉窑的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超标的问题,确保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另外,为了提高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效果,我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使其加大环保投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除此之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需要与国际接轨。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之间的环境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在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需要考虑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经验,与国际接轨,以便更好地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综上所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将继续加大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蓝天。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它们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排放。

这些废气中含有各种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包括对各种污染物的具体限制要求。

例如,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应设定相应的排放限值,以保证其排放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

此外,还应对有机物、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进行限制,以综合控制工业炉窑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不同工艺的特点。

不同行业的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成分和数量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不同行业应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同时,不同工艺的工业炉窑也存在差异,有些工艺可能会产生特定的污染物,需要针对性地制定排放标准。

此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业炉窑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推动其改善排放状况,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环保技术不断涌现,可以帮助工业炉窑减少污染物排放。

因此,在制定排放标准的同时,应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降低工业炉窑的污染排放。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排放标准,并加强执行和监督,才能有效控制工业炉窑排放的污染物,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首先,工业窑炉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
排放限值。

针对废气排放,通常会规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以及对其他有害气体的排放要求。

对于
废水排放,标准通常会规定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以及对
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对于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通常会规定固体废
物的处理和处置要求,以及对固体废物的最终排放标准等。

其次,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
同努力。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不断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工
业窑炉排放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业应当加强对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全体员工了解
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保护环境。

最后,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执行效果需要得到及时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估体系,对工业窑炉排放进行定期
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测评估工作,主动接受监测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工业窑炉排放管理和控制措施,不断提高排放标准执行效果。

综上所述,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测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界能够重视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共同为净化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贡献力量。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HJ/THJ/T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环境空气和废气二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8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炉窑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氧含量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工业窑炉排放标准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窑炉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控制和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窑炉排放的污染物质,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的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窑炉的排放特性,结合国际标准和行业实践经验,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

其次,工业窑炉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标准。

在废气排放方面,工业窑炉应当安装并使用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设施,以降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保证排放达标。

在废水排放方面,工业窑炉应当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预处理、中和、沉淀等工艺处理,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在固体废物排放方面,工业窑炉应当采取合理的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避免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此外,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管理体系。

对于工业窑炉的排放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窑炉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以保障环境质量和公众利益。

综上所述,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工业窑炉排放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和管理措施,减少窑炉排放的污染物质,促进工业生产的绿色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能够增强大家对工业窑炉排放标准的认识,推动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环5境1空9气9质6量标准GB/T1615固7定1污9染9源6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压力为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在2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年9月7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铁矿烧结炉烧结机(机头、机尾)一—二三球团竖炉带式球团一—二三表1(续)序号炉窑类别标准级别排放限值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林格曼级)加热炉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一—二三非金属加热炉一—二三热处理炉金属热处理炉一—二三非金属热处理炉一—二三干燥炉、窑一—二三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一—二三4.1399年7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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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实施 发布
I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 督 局
DB 50/659—2016


目次 .................................................................................. I 前 言 ............................................................................... II 1 2 3 4 5 6 7 范围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术语和定义 ....................................................................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排气筒高度要求 ................................................................ 4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实施与监督 .................................................................... 6
序号 1 类型 熔炼炉 冲天炉、化铁炉 2 熔化炉 有色金属熔化炉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3 4 5 6 7 8 9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非金属加热炉 热处理炉 干燥炉(窑) 非金属焙(煅)烧炉、耐火材料窑 烧结炉 搪瓷 其他炉窑 颗粒物 主城区 50 50 30 30 30 50 30 50 50 50 80 50 其他区域 80 100 50 50 50 100 50 100 100 80 100 100 烟气黑度 / 1 1 1 1 1 1 1 1 / 1 1
附录 A/T 工业炉窑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 7
I
DB 50/659—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86-2012)工业炉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HJ/T 39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1
DB 50/659—2016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i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 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 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 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指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 。 3.7 现有源 existing facility 指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 3.8 新源 new facility 指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 3.9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0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5.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排气筒)应满足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但最低允许高度为 15m。 5.2 当工业炉窑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周边建设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存在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按环 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5.3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 5.1 至 5.2 的任一项规定时,其烟尘及有害气体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2
3
DB 50/659—2016 3.11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 (及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 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2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5

铍及其化合物 沥青烟
3
1:小时天然气用量大于 500m /h 的企业使用的除玻璃熔窑外的工业炉窑执行的标准限值; 2:小时天然气用量小于 500m3/h 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炉窑及玻璃熔窑执行的标准限值; 3:仅限于市政、建设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3
DB 50/659—2016 表2 工业炉窑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
附件 5
ICS13.030 E61 备案号 x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II
DB 50/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烟气黑度限 值。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在用工业炉窑的排放管理, 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中对工业炉窑部分已有排放限值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 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T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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