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B标准下载网-DB37 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
工段
NOx
NOx
SO2
颗粒物 SO2
颗粒物
(以 NO2 计)
(以 NO2 计)
燃煤锅炉
-
-
-
-
100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
-
-
100
-
火电厂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
35
50
5
35
100
5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
-
5
-
-
5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
所述行业 火电厂
锅炉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9 3.5 3.5 5
DB37/ 2376—2013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所述行业 工业炉窑
表 5(续)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20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50
/
/
20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20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30
/
/
20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嘉成硼业报告书环评报告

2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1);
9.《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9);
7、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1);
8、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3);
9、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
10、鲁政字[2000]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
山东嘉成硼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在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二期建设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目前二期工程还未建设,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建设,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的产品为30000t/a硼酸和20000t/a硝酸钠,该工程投资5000万元,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工业园化工产业区,项目用地面积24000平方米(36亩),总建筑面积1218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9034平方米,道路硬化面积5278.6平方米,绿地面积600平方米。本报告为一期工程做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目前一期项目满负荷生产,二期工程待项目建设前单独做环境影响评价。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

ICS13.020.40Z1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535—2019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2019-04-02发布2019-05-02实施目 次前 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4.1监测断面及监测孔要求 (2)4.2监测平台要求 (4)4.3监测梯要求 (5)5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 (6)6监测点位管理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标志牌技术规格与信息要求 (7)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编码方法 (9)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恒庆、丁君、高文彪、潘齐、李毅明、潘光、周成。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手工监测点位设置、监测点位标识牌设置及监测点位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的规范化整治与管理,及新建、改扩建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7/T 010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3术语和定义GB/T 3608、GB 405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15/9/21 14:06:54来源:聊城市环保局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94601(Hits)ICS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FHZHJDQ0091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20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50
/
/
20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20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30
/
/
20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200
200
30
100
200
30
陶瓷
辊道窑、隧道 以水煤浆为燃料
标准编号 GB/T 16157 HJ/T 56 HJ 629 HJ/T 57 HJ/T 42 HJ/T 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 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6
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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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 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
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1
2
火电厂锅炉
3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火电厂锅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 10 30
4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 ≥7MW(10t/h)锅炉
50
5 其它锅炉
6
锅炉
<7MW(10t/h)锅炉
5.4 在 有 敏 感 建 筑 物 方 位 、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 具 体 要 求 按 HJ/T
பைடு நூலகம்
55-2000 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Nm3)
1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火电厂锅炉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7MW(10t/h)的锅炉及
3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 <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水煤浆锅炉
4
其它锅炉
<7MW(10t/h)锅炉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100
50 10 mg/m3或 1 根纤
维/cm3 15
31
工业窑炉
80
其它工业
32
其它尘源
50
4.2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
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 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 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过量空气系数
1
燃煤锅炉
1.8
其它锅炉
2
燃油、燃气锅炉
1.2
3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 400 度
4.0
4
工业窑炉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 400 度
2.5
5
其它工业窑炉
1.7
120(80a) 150(80a)
5
燃油锅炉
80(50a)
6
燃气锅炉
30
7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水泥工业
8
其它尘源
30
9
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
以水煤浆为燃料烧制
50
陶瓷工业
10
道窑、梭式窑
以油气为燃料烧制
30
11 钢铁工业
烧结
烧结、球团设备
50
12
其它尘源
30
13
热风炉
……………………………………………………………………(1)
式中:
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
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19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 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25 玻璃工业
26
27
28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50
30 10 mg/Nm3 或 1
根纤维/cm3 15
29
工业窑炉
50
其它工业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80
燃油锅炉
50
7
燃气锅炉
30
8
水泥工业
30
9
陶瓷工业
30
10
烧结、球团设备
50
烧结
11
其它尘源
30
12
热风炉
20
炼铁
13
钢铁工业
其它尘源
30
14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矿热炉(封闭)
80
15
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半封闭炉、敞口炉)、回转窑
50
16
其它尘源
20
17
干法熄焦
50
焦化工业
18
其它尘源
30
19
颗粒物性质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要求(mg/Nm3)
1
石棉纤维或粉尘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2
炭黑尘、染料尘、颜料尘
肉眼不可见
3
其它颗粒物
1.0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
外)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5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50
表 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21
行业及工段 氧化铝厂
氢氧化铝焙烧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
20
铝工业
23
铝用碳素厂
石油焦煅烧窑
80
24
其它尘源
30
c = c′×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a
式中:
c——折算后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c'——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a'——规定的的过量空气系数。
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所述行业
火电厂锅炉
水泥工业 玻璃工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10 8
ρ
=
ρ′×
21− O2 21− O2′
24
25
电解铝厂 铝用碳素厂
电解槽烟气净化
20
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
30
石油焦煅烧窑
100
阳极焙烧炉
30
26
其它尘源
50
注:括号中数据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的锅炉应执行的限值。
表 1(续)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27 28 29 30
玻璃工业
行业及工段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75 或 HJ/T
397-2007 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