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2001]54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和28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5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

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不再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转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需经主管部门转拨时,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

为便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经批准每个建设单位可在本市国有独

资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国债项目的单位,还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

多个建设项目或多个国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各自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设立分户,单独核算。

第九条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严格控制并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保留一个非税收入汇缴过渡专用账户,按规定汇缴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收入,并定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过渡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只能用于汇缴非税收入,不能用做支出。”

实行票款分离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确需集中汇缴的,”“

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立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每日营业终了,””““由代理银行将汇缴资金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各单位不再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需开立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的以及食堂、”“

期刊、杂志经费等存款账户,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党”“和国家业务归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自开立一个相应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相关业务经费,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第十二条定期存款。凡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纳入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不得在存款账户外存为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用于主管部门转拨资金的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立,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的,经批准可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进展情况,转拨账户逐步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因名称、地址变化等原因,单位需变更原有银行存款账“”户时,也要经财政部门批准,按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办法办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变更)

的办法。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程序于要求。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1

(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

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后),同时按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主管处(科)室审核,由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批复手续。

、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2

()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1

下简称市(区、县)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件。

()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市(区、县)编办批复单“2

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3

、开户单位持财政部门批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3“

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为申办单位办理开立(变更)账”“户手续。

、开立(变更)手续办理后,开户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4“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同时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

第四章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与备案

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第十七条.

、凡按照统一规定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1“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并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因自身原因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撤”2“户手续后,要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账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单位统一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监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三局一行)共同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银行账户的”“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前清后乱,对各单位开立”“

(变更)、撤消的银行账户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三局一行共同组”“

织进行,年审主要内容是:

、开立(变更)的银行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批复文件;1

、应撤消的银行账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撤消;2

、是否有将财政性资金存为定期存单行为;3

、单位开立的存款账户使用是否符合规定;”4“

、备案账户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5

、备案账户是否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行为;6

、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或财经纪律的其它行为。7

第二十一条年审或对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情况;如需开户银行配合时,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

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消的有关”“规定及各项财经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不如实登记、隐瞒不报、

公款私存、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其它严重问题的,按国务院281

号令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

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依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

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为单位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 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 的 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公司资金的 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公司业务需要, 公司只开 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若干一般存款账户,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 算业 务。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并须报经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 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 定,在本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 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 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 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 临时存款账户 : 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 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 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如基 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 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财务部长及审计人员应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出租、出借公 司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广场按照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广场银行账户应作为保密项目对待,广场内部工作人员需要银行账户,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二、银行支票的用途、领取、核销、保管及对账 1、银行支票是付款单位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自签发之日算起,有效期限为十天,到期日遇假期顺延。 3、支票借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对先付款后获取发票的业务,支票借用者应填写“购物广场支票申领单”,经借用者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示,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登记簿,签发的支票必须写明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知道确切金额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内填写大小写金额),财务部留存支票申领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外出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用款额度,做到专款专用,未经财务部同意挪作他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如超额度用款造成银行空头罚款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赔偿。

5、支票支出后,经办人员必须马上到综合部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签收等内部手续,填写“购物广场支票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总经理批示后,经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章后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账手续,以上手续须五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或手续不全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转借支票或将支票抵押给对方,更不允许将大量支票交财务部以外人员保管。月末出纳员要对所发出支票进行一次清理,已付款者催其清账,暂时未用者予以收回。 7、空白支票和支票印章必须分人负责保管。每日下班时将支票与印章分别存放到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支票订入月末最后一本凭证的后面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缺号。 8、对发生的银行存款经济业务,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将企业银行账与银行企业账进行核对,次月5日前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与会计报表一同装订保管。 9、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出纳、会计及时查询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催促有关人员解决未达账项。 10、支票、汇票、信电汇款项收款程序。收入的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

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七条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八条U盾管理 1、U盾分配:公司出纳执操作员U盾,主办财务执主管U盾,董事长执法人U盾分级管理本公司的银行帐户; 2、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3、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3.1 付款:出纳根据付款报告的付款信息,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3.2 主办财务、董事长依次根据付款信息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进行支付授权董事长为网银最终审批人。(或董事长授权主办财务为最终审批) 3.3 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3.4 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但网银支付须得两人(含)以上审批。 3.5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3.6 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主办财务、董事长)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或操作员密码。 第九条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报告

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 信息报告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自查报告 会计部: 根据号文件《》的文件精神,我分理处自接到文件之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对本行开展了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的自查工作,保证了存量存款账户神风信息的真实性。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我行就此次核实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对本网店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组长: 成员: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前来办理业务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实,核对为正式的,在系统中标注。对客户暂不提供有效证件的,加强了核实工作的宣传引导,要求呵护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

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从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年月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我行必须以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币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实施办法》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有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实工作中认真核对了信息采集表中带“*”项目,核实真实后打印“客户信息采集表”,同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尚未确认身份信息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我行进行了分类整理,区别对待,有针对性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核实。 (五)我行开展长期宣传工作,除悬挂横幅外,在营业室醒目位置也张贴了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呵护办理业务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要求。在核实工作中及时妥善处理了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

账户管理题库

账户管理题库 一、判断改错题(正确的在题目后的括号内“√”,错误的在题目后的括号内“×”,并进行划线更正) 1、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在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而且开户数量不受限制;存款人可以选择任意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根据资金性质也可以不受数量的限制。(×)国家所规定的一些特殊行业资金账户只能在指定银行开立并监管(如粮棉油收储企业的账户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由于专用账户的资金性质不是由存款人自行认定的,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且具有特定用途需进行专项管理,因此是受数量控制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等文件有明确规定) 2、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4、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5个工作日 5、银行收到存款人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6、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在汇票解付行开户的,代理解付行按持票人开立“其他应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应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 7、单位协定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时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的结算账户小于或等于50万元,按活期存款利率按季在结息日计付利息;存款超过50万元部分按季结息日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8、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和支取。(×)不可支取现金 9、久悬户款项按规定转入损益、久悬户转入“201各种挂账款项”管理后,其验印系统印鉴应作销户处理,全套印鉴卡与开销户资料一并保管。(√) 10、已结转久悬账户不得办理支付业务,但可以办理收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不得办理收付业务(答案:出自09年最新久悬户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原先操作规定有所改变) 11、对列入非重点账户的且日均存款余额在300,000元(含)以上到500,000元(不含)以下的账户,应每年进行两次余额对账单邮寄对账,且对账回收率不低于80%;同一开户单位余额对账单连续二次未收回的,则必须进行面对面对账。(√)(答案正确:出自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12、对列入非重点账户的且日均余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账户,每年进行一次(9月30日)余额对账单邮寄对账,且对账回收率不低于70%考核。(×)不纳入对账回收率考核 13、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开户单位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对零余额无积数的存款账户和已转入久悬未取款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2001]54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号令)和28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5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 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

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流程手册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流程手册 编制人:授权人: 版本:生效日期: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1定义与范围 定义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 现金; 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 币资金。 范围本流程手册主要针对财务部门出纳职能的现金和银 行存款管理流程,在传递到出纳以前,例如保留在 展业人员手中的现金或银行票据等,相关的管理控 制手段参见产、寿险业务财务管理流程。

2职能说明 现金 及时进行现金收付 保管现金,保证现金的完整和安全 根据管理层要求,出具与现金管理有关的报告 系统登记现金日记账 负责现金的日常盘点,编制定期的现金盘点报告 银行存款 及时进行银行收付 保管支票、电汇单和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保证银行 存款的完整和安全 根据管理层要求,出具与银行存款管理有关的报告 系统登记银行日记账 记录保管支票备查簿 及时、准确地进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确认,保证截 止正确 编制现金流量表 不定期进行现金抽查盘点,检查现金盘点报告 监督抽查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 抽查现金盘点报告 复核银行余额调节表的重大调节项目,如长期未达 帐项目等 复核与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有关的报告

3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运作分类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运作可分为: 控制环境 运作分类 具体工作 控制程序 经营管理的观念、方法和风格 组织结构 权限和责任分配 监控方法 内部审计 人 事政策和实务 现金收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会计系统 银行收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会计系统 付款准备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授权 资金管理 会计系统 现金付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授权 资金管理 会计系统 银行付款 文件设计和 记录 资料管理和接触控制 职责分工 独立复核 授权 资金管理 会计系统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目录 目录 (1) 1登录资产管理系统 (1) 2数据初始 (2) 2.1基础数据初始 (2) 3配置管理 (5) 3.1资产卡片录入 (5) 3.1.1卡片过滤 (6) 3.1.2增加卡片 (6) 3.1.3删除卡片 (7) 3.1.4 修改卡片 (8) 3.1.5卡片批量 (8) 3.1.6 卡片打印 (9) 4 使用管理 (9) 4.1资产自用管理 (9) 4.1.1资产信息变动 (9) 4.1.2卡片拆分 (12) 5 处置记录 (13) 5.1资产处置记录 (13) 5.2已处置资产查询 (15) 5.3资产处置审批(主管) (15) 6资产报表 (15) 6.1行政单位2011资产清查表报查询 (16) 7系统管理 (16) 7.1系统参数管理 (16) 7.1.1常用资产分类设置 (16) 8查询功能 (17) 8.1资产历史状态查询 (19) 8.2资产汇总查询 (20) 8.3资产增减明细查询 (20) 8.4专项查询 (21) 8.5固定资产变动查询 (22)

1登录资产管理系统 在首页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点击【登录】后可登录到财政综合办公平台。登陆后可在界面中找到【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操作时单击该模块,即进入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 为了您更方便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请将本站点收藏。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收藏夹”---“添加到收藏夹”,添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到收藏夹。下次登录只需在浏览器的“收藏夹”选择已收藏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即可,无需重新输入网址。 请将本站点设置为“可信站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工具”--->“Internet 选项”,弹出界面: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上述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 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第9条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 第10条对于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清理、销户。 第11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12条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13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选用银行本票、支票、汇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14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货币资金动态,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与公司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第15条银行存款的收款、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公司应设专人对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并严格审查,以防套用、挪用资金,杜绝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16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出时间规定的支票,即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015湖南农信社考试资料: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4.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更多2015年湖南省农信社考试信息详见>>>湖南农信社招聘考试网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票据的签发与保管 第一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使用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由出纳持支票购买证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 第二条:加强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安全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接收、保管、领用、背书、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专设登记簿进行及时记录,防止发生差错、遗失和被盗。严格有价票据的发出、接收、在途、在库等手续,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票据存放保险箱进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空白支票。 第三条:对银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单位、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登记

簿》一并归档备查,其中,作废的支票应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粘贴,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条:使用票据支付时,应按规定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向外部客户支付汇票、本票时,外部结算人员必须持收款单位的介绍信或授权书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票据交割时,必须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外单位传递的经审查合格的票据,必须认真登记,妥善保管,及时交存入账。票据的接收、传递、贴现、转让以及到期托收,必须建立备查账、签字交接和逐月盘点、按季稽核制度。 第二章:银行存款安全管理 第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与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运行安全的管理,必须指定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防火墙及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遭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所示: 资金管理专员申请→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

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资金管理人员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帐户。 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九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四条、出纳员根据月度各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

北京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 对海淀区会计、审计定点服务的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G14173)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海淀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做好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采购人的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我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及承诺有效期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我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及服务平台维护等与本次北京市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我方同意海淀区财政局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内容,退出后空出的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人得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五、海淀区财政局为我方提供海淀区财政局网站及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用以实现网上公告、展示、查询、统计、分析、竞价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 六、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对我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我方未按协议价格收费或提供服务,海淀区财政局将依据本承诺书追究我方违约责任。 七、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海淀区财政局投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我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八、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对我方考核、监督检查及我方履行承诺的情况。海淀区财政局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届海淀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九、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示我方为海淀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审计服务业绩的统计情况,并作为下一届海淀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十、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我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被终止本承诺的信息。 十一、在承诺期内,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尝试引入谈判、议价、竞价等方式采购我方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并有权制定谈判、议价、竞价规则,我方保证如参与谈判、议价、竞价,应当遵守该规则。 十二、海淀区财政局不在本承诺书中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各采购人在承诺有效期内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十三、我方保证根据与采购人签署的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内的会计、审计服务。如采购人提出超出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的服务,如虚开发票等,我方有权拒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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