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
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管理,保障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成员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和合同工等。
第三条“八小时以外”活动指职工工作时间外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出差和会议等。
第四条“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使“八小时以外”活动能够更好地服务市供销社发展,提高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工作效率和职工生活质量。
第五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市供销社的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八小时以外”活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职工工作时间的掌控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
第七条市供销社将建立健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二章“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安排第八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八小时以外”活动。
第九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在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安排和通知。
第十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在职工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前,与职工明确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职工参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重大项目等,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提前与职工协商,确保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的“八小时以外”活动,确保职工合法休息和充分休息。
第十三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负荷,合理安排补偿机制,对于“八小时以外”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或休息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责任和流程。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逐渐增加,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成为了一项热门话题。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促使工作效率的提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定义、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定义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员工在正式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劳累和滥用加班,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二、内容1. 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在此基础上,公司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他们不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2. 休息时间保障: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益,公司应该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时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每天工作满4小时的员工有权享受15分钟的短暂休息,每天工作满6小时的员工有权享受1小时的休息时间。
公司应该落实休息时间的使用,确保员工得到充分休息。
3. 加班管理:尽量避免加班成为常态。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员工,公司应明确规定加班的条件和加班补偿的措施。
同时,加班应该得到员工的自愿,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4. 强制加班的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员工加班完成紧急任务。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加班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并需要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补偿和福利。
三、实施情况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各地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关注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负荷问题。
一些大型企业甚至建立了自己的加班管理制度,包括打卡机制、加班报销等。
然而,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方面,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小微企业对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不力,导致员工加班过度、工作时间超长。
另一方面,有些员工也存在一定的合规意识不强,自愿加班甚至为了提高工作表现而主动违反规定。
为了加强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需要政府、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努力。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员工工作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进行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依然能够保持高效工作和良好的行为。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时间规定: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午休时间等。
这能帮助员工合理规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工作。
2. 加班管理:对于有需要加班的员工,要求经过审批和记录,确保加班的原因充分合理,并控制加班时间和频率,避免过度劳累。
3. 离岗审批:当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向上级申请并经过批准。
这有助于避免员工私自离岗,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通讯管控:对于员工的工作相关通讯,如电话、短信、邮件等,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通讯内容符合公司规定,避免滥用通讯。
5.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员工在工作之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外部检查、上级领导的指导和个人自律等。
这能帮助保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纪律性。
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好处是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员工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充分利用,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道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监督和管理员工的过程中,要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并避免对员工造成过度的压力和负担。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超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许多企业为了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加班、超时工作逐渐成为常态。
而这种现象导致了员工的身心健康问题,例如缺乏休息时间、无法与家人朋友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 工作时间合理安排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八小时工作制度是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的基本制度,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员工超时工作。
同时,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企业应该提前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征得其同意。
2. 加班补偿机制企业应设立完善的加班补偿机制,确保员工的加班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员工每加班一小时,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同时,企业应推行弹性工作制度,给予员工更多的选择权,以满足他们的个人需求。
3. 加班记录和监督企业应设立完善的加班记录系统,对员工的加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在员工加班时,应及时记录,并对加班的原因进行合理解释。
同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应有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以确保加班记录的透明和合法性。
三、实施效果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加班和超时工作的管理,对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有助于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员工在充足的休息时间后,更加有精力和动力去开展工作,减少工作失误和疲劳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设立合理的加班补偿机制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得到公正的报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加班记录和监督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非法加班和超时工作的发生。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时间逐渐延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日趋紧密。
然而,长时间的工作会带来身心疲惫,甚至影响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劳动生活平衡,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该制度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对八小时外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简称8H制度,是指在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之外的加班或休息时间,对员工工作、健康状况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它的出现是为了防止员工过度劳累,促进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发展。
8H制度通常由公司制定和执行,通过规范员工加班行为、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保障员工的权益,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满意度。
二、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员工权益:加班过度会让员工身心俱疲,丧失高效的工作状态。
通过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平衡,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提高工作效率:不合理的加班制度会使员工疲劳堆积,甚至出现工作倦怠现象。
良好的八小时外监管制度可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价值。
3. 促进健康生活: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可以让员工有更多的时间去放松和充电,保持身心健康。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员工的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公司需要合理评估员工的工作量,避免员工工作过度负担。
通过科学的任务分配,有助于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2. 加班审批制度:公司要设立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员工提前向上级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防止无谓的加班,确保加班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加班补偿机制:在员工必要的加班情况下,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加班补偿机制,例如支付加班费或提供补休机会。
这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 健康管理与关怀:公司应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健康管理和关怀服务。
八小时之外 监管机制

八小时之外监管机制一、员工行为监管1. 员工在八小时之外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2. 公司将对员工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业务运营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业务运营规定的行为。
2. 公司将对业务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网络安全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行为。
2. 公司将对网络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数据保护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数据保护规定的行为。
2. 公司将对数据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风险防控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风险防控规定的行为。
2. 公司将定期对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公共关系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共关系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公共关系规定的行为。
2. 公司将对公共关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法律法规遵守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遵守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公司将定期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八、健康环保监管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健康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之外不得进行违反健康环保规定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分行营业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根据《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XX银行北京分行员工行为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营业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本部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银行或客户秘密。
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10.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营业部总经理对全体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营业部其他管理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经理助理、业务主管(副主管、主管助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营业部全体成员接受本制度约束,并对其他员工负有监督、提醒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
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
第八条实行分级承诺制度。
部门员工向业务主管承诺,业务主管向总经理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名员工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条加强家庭监督。
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
第十一条开展综合督察活动。
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周边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强化社会监督。
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发放行风测评卡,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三条重视信访监督。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定期分析思想动态。
每半年召开一次思
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处理的种类和程序
第十六条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培训处理。
1.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
2.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3.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4.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5.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培训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被诫勉谈话,列入员工综合考评档案备查;被书面检查,扣除该季度千分制奖;被通报批评,扣除半年千分制奖;停止执行职务或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岗位技能津贴及一切奖励,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北京分行营业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