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来劳动部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和人事部会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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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师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师详细报名情况都可以向我们报名了解。

职业等级:物业管理师划分四个等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报考条件: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者。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证后,经正规中级工培训结业且年满18周岁以上。

(3) 中等职业学校对口专业三年级或已毕业学生。

(4) 高等院校二年级或技校5年制高职班三年级对口专业学生。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拓展信息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中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

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9日河北省《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参考:百科-物业管理师⑴物业管理师证书你所说的这两个证书现在看来,都有效。

如果你的职业是物业,那么,你就要考这两个证。

劳动部和建设部的。

证书目前,物管行业有2个权威证书:一是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对求职者的面试、提职、加薪都有很大帮助;二是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证书,该证书对物管企业的帮助很大,物管企业的审批年审和评资质都要用到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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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结束——。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doc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doc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0]49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
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人部发〔2005〕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09〕7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

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 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物业管理师的新特点(与原物业经理相比):
第一:认定机构不同。注册物业管理师是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认定发证,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
第二: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执业范围不同。注册物业管理师的报名条件要求较高,有明确的规范。
第三:就业前景不同。注册物业管理师是物业管理高层次的管理人员。
第四:注册物业管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享有经济师待遇。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8.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C级)P15-18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下面主要对全国性的法规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得以发展和提升,尤其是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指引下,规划布局合理,配套日益完善,并呈现了数量多、规模大、建设方式多样化的特点。

建设部于1994年3月23日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本章第十要点(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1.《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建设部于1995年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2.《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为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针对大厦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评内容,从此使大厦的物业管理也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3.《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根据全国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通知附件分别编制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示范大厦、示范工业区三个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总则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总则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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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来劳动部发的物业管理师建设部和人事部会承认吗?对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状况比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我国社会已存在两种“物业管理师”,一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通过的“物业管理师”(含“助理物业管理师”),另外一种是个别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认证推出的“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颁布后,随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于10月28日顺利开展,今年末最晚在明年初首批物业管理师将正式问世。

面对即将出现的三种“物业管理师”并行于世的现象,人们必然会发出疑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物业管理师”?三者的发展趋向将会如何?如何评说它们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中所起的作用?虽然这些问题一时很难给以准确的回答,但它们都是难以回避而必须给以正面回应的问题。

对此,笔者不吝学力粗鄙,愿抛砖引玉!厘清三种不同的“物业管理师”等待开考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年11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

根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简称CPM),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

《暂行规定》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同时,还严格规定了参加考试的7个方面的条件。

考试合格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从“物业管理员”中凸现出的“物业管理师”早在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就已颁发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在《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中列出了90个工种,其中就包括“物业管理员”。

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 2002]3号),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随后,对“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就在全国逐步推开,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03年版)》,“物业管理员”的职业等级共设“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个等级。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师”可以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层层培训和鉴定而逐步产生。

由此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员”既是包括三个职业等级在内的一个职系,也特指物业管理员职系中最低的一个职业等级。

而“物业管理师”也仅仅是“物业管理员”职系中的一个职业等级。

由于物业管理员职系包括多个职级,名称亦不统一,为避免混乱,《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在论及证书的编码和颁发问题时写道:“由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等级的名称不统一,因此,在证书打印时如与该职业名称不同的,可在职业名称栏的物业管理员后面加一个括号,括号中打印对应等级的名称。

例如物业管理师等级的打印为: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师)。

”大洋彼岸舶来的“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据了解,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是美国认证协会(ACI)面向全球推出的一项专业认证考试。

其目的是客观的评价与计量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和专家级知识和能力水平。

其认证要求参与者通过严格训练, 成为一名掌握现代物业经营管理知识与技能的专家经理人才。

ACI先后授权北京亚太教育发展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等多家单位为国内的 CIPM 教育培训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运作。

学完培训课程后,即可报名参加美国认证协会组织的认证测试并提交一篇6000字的论文,成绩及论文合格者由美国认证协会(ACI)颁发英文“国际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国际认可。

另外,凡被物业管理MBA课程高级研修班录取(含物业管理方向研究生课程班及国内认可大学物业管理专业高级研修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提交相关资料亦可获得免试申请“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证书机会。

劳动部门的“物业管理师”理应谢幕退场应该说,劳动部门在历史上率先提出对物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劳动部开展的包括“物业管理师”在内的各个层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考试、技能鉴定正规严格,对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亦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对此也必须加以充分肯定,而不能视若无睹!虽然如此,在当前形势下,劳动部门的“物业管理师”也到了必须谢幕退场的时候了!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应由建设部和人事部负责。

严格意义上说,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应该是指类同于律师、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的一个物业管理方面的受到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国家级正规职业资格证书。

对此,《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已予明确:“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 因此,建设部作为全国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的权威性是勿容置疑的。

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理应归口于建设部主管。

最早的持证上岗的规定是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

1996年,为了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建设部颁布了“建教培(96)41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及从业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评定资质、注册、年检和创优达标等均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1998年,建设部颁布了“(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于1999年1月1日起持证上岗。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历史地看,《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一种延续性的制度,包括此前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制度以及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制定的职业资格制度,如新近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师制度等。

劳动部门对企业是否聘任非持证人员上岗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由于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十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劳动部门认为自己对物业管理企业招用未取得“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处罚权。

而国家建设部作为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所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是不承认其在员工上岗资格、企业资质评定、企业注册与年检、物业管理创优达标等方面的作用的。

这就使企业和员工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感到有点无所适从!但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六十一条已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而易见对企业是否聘任非持证人员上岗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而且,《条例》所言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只能是指由国家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所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和目前正在全国推行的物业管理师证书(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完成)。

劳动部门如果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师”的培训鉴定,明显有越俎代庖之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是管理技术人员还是所有岗位人员,也未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应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部)颁发的还是应该由建设部颁发。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证出何门”不明确,直接导致《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实施之前,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问题一直处于一种纠缠不清的相对混乱状态。

由于建设部的“上岗证”培训和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师”培训并存,以至于广大从业人员经常无所适从,不知参加哪一家主办的培训与考试好,有人不得不两边都参加,徒然增加了入行的成本与代价!我们相信,《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实施之后,劳动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一系列培训发证制度等于在事实上已经被彻底废止。

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随着《暂行规定》的逐步实施到位,随着大量的人才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通过正式注册进入到行业中来,劳动部门的“物业管理师”证书终将被物管行业从业人员所彻底放弃!“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 名不正源不清“注册国际物业管理师(CIPM)”是美国认证协会(ACI)在中国推出的数十种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中的项目之一,培训认证包括证书的颁发都由位于北京的ACI 中国总部认证鉴定中心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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