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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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时间: 2008年07月31日来源:河南人口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信息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工作站)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洛政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统筹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按照领导小组分工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参加,协同推进开展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并协调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及政务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智慧化应用。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促做好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推进开展,以及具体任务的细化分解,指定具体负责科室和业务人员,确保责任落实无空档。

三、加快系统迁云对照《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对已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制定计划和方案,逐步向智慧洛阳云平台迁移。

自建机房内的政务信息系统,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迁移,使用对外购买服务模式租赁的政务信息系统,合同未到期的重大政务信息系统,应在合同到期后逐步完成迁移。

四、做好数据归集建立与本系统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与省对口厅局的数据对接、传输,确保国家级、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数据能够下沉到市一级,以便我市能够更好地共享、使用相关政务数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豫政[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切实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我省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科学发展,促进“两大跨越”和中原崛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把信息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优先发展1.充分认识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两大跨越”、加快中原崛起的战略选择。

信息化覆盖面广、渗透力强、带动作用明显,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省信息化建设正处于从被动应对向有序发展的关键时期,跨越的可能与落伍的风险并存。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抢占未来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加快信息化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客观需要。

信息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信息资源已成为与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三大战略资源之一。

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能源和环境压力,加快信息化建设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城镇化、服务农业现代化,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步伐。

加快信息化建设是打造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电子政务在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扩大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

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切实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能有效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河南省档案条例

河南省档案条例

河南省档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河南省档案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5日河南省档案条例(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的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留存时代记忆,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豫政〔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3号)要求,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以教育信息化支撑引领教育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标志。

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智慧河南、宽带中原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围绕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一批重点工程,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不强、优质适用的教育资源不足、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加大投入,推动全省教育信息化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充分应用为导向,以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化学习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学习方式和教学模式创新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为保障,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全面深度融合,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构建学习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豫政办[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主题教育活动,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快速发展,现将2024年工作要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二、工作要点(一)加强工业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园改造提升工程,完善园区规划、产业布局和配套设施,加强园区规划管理,提高园区产业集聚和创新能力。

(二)促进工业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加大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

加快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发展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升防范能力。

(四)加强科技创新。

深入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升科技攻关和创新能力。

建立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五)推进企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益。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并加强工业工程师队伍建设。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充分认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二)加强组织协调。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协调发展。

各地要按照省里要求,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表,推动工作落地。

(三)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出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发展,提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整体水平。

河南省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规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建立信息标准化体系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发展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整合业务需求、提出系统建设意见,并对本级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

人口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统一开发的软件应用、系统维护及经常性网络运行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化需求方案、协调系统开发、监控业务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县人口计生委、乡计生办和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四条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计生委应设立人口信息中心。

第五条市县人口计生委或信息中心至少配备2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其中1名网络管理员、1名信息技术员。

乡级计生办至少配备2名信息技术员。

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

市级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县级具备大学专科以上,乡级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市县技术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认证书由省人口计生委颁发,乡级技术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认证书由市人口计生委颁发。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第一节市县信息中心工作职责第七条协调并承担相应的业务联系和技术支持,提供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软件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和IP电话的正常使用。

建立完善本级门户网站。

按时完成网页的制作、加载和连接工作。

第九条负责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归口管理、推广应用和培训,配合省人口信息中心做好程序开发、调试、运行工作。

第十条负责组织协调建立MIS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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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信息化工作从此有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领域信息化、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信息化建设中,河南省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如定位问题、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设管理问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等。

这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从全省的大局出发,做好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规范管理工作,优化信息化发展的法制环境,统一和提高全社会对推进信息化的认识,凝聚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组织推进信息化发展的合力。

《条例》对于加强我省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此,我省信息化建设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内容涉及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第五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条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第十二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根据资源共享原则和交换制度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下列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发布,供单位和个人无偿查询:(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办事程序;(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事项、数量、程序、期限、实施主体和结果;(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

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第二十八条全省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村推广应用,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交通、气象、环保、卫生防疫、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信息技术专业协会、学会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站主页面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测评合格的方可使用。

测评机构应当对测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或者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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