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鞋类三包规定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鞋类三包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0、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国家对鞋子的三包规定

国家对鞋子的三包规定近年来,人们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鞋子的三包规定,旨在规范鞋子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
以下是我国国家针对鞋子的三包规定的内容。
首先,一包是指消费者购买的鞋子应具备合格的质量。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鞋子在合理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鞋子的合理使用期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鞋子的设计寿命加修理寿命。
如果鞋子在合理使用期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包权益:鞋底破损、鞋面脱线、鞋垫变形、鞋扣损坏等。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以上问题,可以向销售商要求修理、换货或退款。
其次,二包是指消费者购买的鞋子在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自然损坏或非人为损坏,消费者有权利享受保修服务。
销售商应该提供明确的保修期,并在保修期内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和零部件更换服务。
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如果鞋子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将鞋子送往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如果维修无法恢复鞋子的正常使用功能,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鞋子或退款。
最后,三包是指消费者购买的鞋子在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退货、换货或退款。
消费者在购买鞋子后的7天内,如果发现鞋子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携带购买凭证和商品到销售商处进行退货或换货。
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商应该无条件接受,并在收到货物后,退还消费者全部支付的费用。
如果消费者要求换货,销售商应该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鞋子,并承担换货的相关费用。
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退款,销售商应该在收到退货后,退还消费者全部支付的费用。
国家对鞋子的三包规定不仅是对销售商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有效地提升了鞋子产品的质量标准,增强了消费者购买鞋子的信心。
同时,这一规定也激励了销售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规范了销售市场的秩序。
总而言之,国家对鞋子的三包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它规范了鞋子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购买和使用鞋子的保障。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 引言鞋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物品之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为此,国家针对鞋类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的三包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 三包规定的定义2.1 三包规定的概念三包是指商品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三包)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2.2 适用范围国家的鞋类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鞋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鞋、皮鞋、凉鞋等。
3. 鞋类三包规定的具体内容3.1 隐形质量问题三包根据国家规定,鞋类产品在销售时应该具备良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但是如果在购买后出现一下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鞋底出现脱胶、断裂等问题•鞋子的贴合度不合适,导致穿着不舒适•鞋子的防水性能不达标3.2 明显质量问题三包明显质量问题是指一些在购买时就能够发现的质量问题。
如果购买的鞋类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鞋面有明显的脱线、裂痕等问题•鞋子的鞋头或鞋跟出现质量问题•鞋底出现明显的磨损或硬度不够3.3 非人为损坏三包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鞋类产品出现损坏,而非由消费者的操作错误造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4. 三包服务的期限鞋类三包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三包期限:•隐形质量问题三包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明显质量问题三包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不得少于180天;•非人为损坏三包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5. 三包服务的维权流程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鞋类产品存在三包规定的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流程:1.第一步:与商家协商解决。
联系购买鞋类产品的商家,并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2.第二步:投诉。
如果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协会或投诉网站进行投诉。
3.第三步:仲裁。
如果投诉无果,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相关的消费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第四步:法律诉讼。
如果在前面的步骤中仍未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三包期限: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
(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
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中国品牌鞋类产品可以按下面规定进行三包:
一、三包服务范围
1. 合理使用下出现功能性故障的鞋类产品(具体故障类型需按品牌具体规定);
2. 是工厂生产制造缺陷造成的功能性故障。
二、三包申请与组织
1. 三包服务申请者需提供有效的购买凭证(即发票或是商家的购买凭证)、
购买合同以及有关产品检验报告;
2. 顾客可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提出三包服务申请,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
务网点将对投诉的产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三包服务期限
1.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务网点提供服务期限应遵守国家三包政策相关规定。
2.在购买鞋类产品之后,一般情况下,质保期为1个月。
若需要进行三包服务,则顾客可在质保期内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告知。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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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
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
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
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
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但是,具体地区亦不尽相同,象《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鞋类商品“三包”新规一个主要新点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
1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
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
更换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退货时,经营者视鞋的磨损程度可按10%至20%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其中,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
鞋类的质量问题,新规定列举了10种情况:开线,开胶;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等。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拒不执行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象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为加强度鞋类商品市场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销售的国内外生产的所有鞋类产品。
第二条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无三鞋”不准出厂,经销企业不准进货和销售。
第三条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如无中文标记,经验者必须用中文标明其真实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后才能销售。
第四条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并对与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
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含100)以上的为三个月。
第六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 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天。
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的,应予以退货。
2. 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
3. “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 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任的消费
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把鞋子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其检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 调换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还厂家,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的;
2. 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3. 超过“三包”期限的;
4. 自行修理和人为性破坏的。
第八条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者,限期整改仍无效,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原制定的《安徽省关于鞋类“三包”的暂行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