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抚养费如何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抚养费如何计算公式
一、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计算公式
其中,抚养月均额的计算公式是:抚养月均额=伤残赔偿总额÷抚养
期限。
抚养期限的计算取决于受害人到达法定年龄后的预期寿命,具体如下:(1)受害人残疾等级为1—4级的,抚养期限按受害人法定年龄到
50年龄的年数计算;
(2)受害人残疾等级为5—6级的,抚养期限按受害人法定年龄到
55年龄的年数计算;
(3)受害人残疾等级为7级时,抚养期限按受害人法定年龄到60年
龄的年数计算;
(4)受害人残疾等级为8级时,抚养期限按受害人法定年龄的实际
预期寿命计算;
二、抚养费的伤残赔偿总额的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抚养
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等级,依据伤残补助标准报酬额计算。
2、伤残补助标准的计算方法:抚养月均额=伤残赔偿总额÷抚养期限。
交通事故残疾护理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残疾护理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人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残疾,这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都会造成严重困扰。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护理赔偿标准,以便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护理和照顾。
本文将重点探讨交通事故残疾护理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残疾程度的界定在确定护理赔偿标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残疾的程度。
通常,残疾程度被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三级轻度残疾和四级轻微残疾。
每个等级都对应着不同的护理赔偿标准和福利待遇。
一级重度残疾指的是身体的某个器官或系统完全丧失功能,以至于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例如双目失明、四肢瘫痪等。
二级中度残疾表示身体的某个器官或系统功能丧失较为明显,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三级轻度残疾指的是身体的某个器官或系统功能受限,但仍能完成日常自理。
四级轻微残疾表示身体某个器官或系统功能受损,影响较小,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
二、护理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残疾等级,交通事故护理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1. 一级重度残疾:一级重度残疾需要全天候照顾和护理,因此赔偿标准较高。
通常会提供一定的护理费用,支付专职护理人员的工资和费用。
此外,还会提供必要的康复设备、康复训练和医疗服务。
2. 二级中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提供一定的护理费用和康复服务。
比如支付部分护理人员的费用、提供康复设备等。
3. 三级轻度残疾:三级轻度残疾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弥补一些日常生活上的困扰。
赔偿内容可能包括一次性护理费用、部分康复设备费用等。
4. 四级轻微残疾:四级轻微残疾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辅助设备的费用。
比如助听器、辅助行动器材等。
三、护理赔偿申请过程要申请交通事故残疾护理赔偿,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具体的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和调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报案并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是怎么赔偿的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是怎么赔偿的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是指在事故造成的伤害治疗过程中,由受伤者所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用通常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的,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中护理费如何进行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核定。
一、交通事故中护理费赔偿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对于民事侵权事宜的基本法律规范。
根据该法,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侵权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给受害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受害者因事故受伤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的费用,属于经济损失的一部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其中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主体。
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要包括失责任事故、同责任事故和无过失责任事故,其中失责任事故指肇事方主要或全部责任,而同责任事故指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
在赔偿中,责任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来赔偿对方的损失。
二、交通事故中护理费赔偿的具体方式1.赔偿协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可以与肇事方进行协商,商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受伤者的实际医疗护理需求和费用,以及肇事方的经济能力和过错程度。
根据协商结果,双方可以签订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2.仲裁如果受伤者与肇事方对赔偿金额和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将纠纷提交给交通事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受伤者的伤情、治疗费用以及肇事方的过错情况等综合因素来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双方应当按照仲裁裁决书进行赔偿。
3.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受伤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获取赔偿。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肇事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赔偿多少金额。
受伤者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向肇事方申请强制执行。
三、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赔偿金额核定在核定交通事故中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受伤者的伤情和治疗费用护理费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受伤者的伤情和治疗费用。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常常给受伤的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的痛苦。
在事故中,往往需要接受一定的护理和治疗。
因此,护理费的赔偿成为了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法规和案例,探讨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定义护理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需接受的护理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康复费、床位费、护工费、药品费等。
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施暴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护理费。
然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受伤人的具体情况和所需护理的费用来确定赔偿标准。
1. 受伤程度受伤程度是决定护理费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情况下,受伤较重的人所需的护理费用会更高。
例如,严重的骨折、颅脑损伤等会导致受害人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因此对应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会较高。
2. 护理时间护理时间是影响护理费赔偿标准的另一个因素。
根据受害人需要接受护理的时间长短,决定了护理费的多少。
如果一个人需要长期的护理,那么赔偿的护理费也会相应增加。
3. 护理方式护理方式也会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产生影响。
不同的护理方式所需的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住院治疗所需的护理费用可能会比家庭护理高出许多。
4. 实际支出受害人的实际支出也会影响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详细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证明,法院会根据实际支出来确定护理费的赔偿金额。
除了以上几点,还应考虑到地区差异、医疗质量和人工物价等因素。
三、护理费的赔偿案例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1. 案例一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需要住院治疗并接受长期的康复护理。
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费用支出和护理时间,判决施暴人将支付小明30万元作为护理费的赔偿。
2. 案例二小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骨折并需要接受手术治疗。
在手术后,小红需要住院数天进行恢复。
法院认定小红需要床位费、护士费和药物费用等作为护理费的赔偿,判决施暴人支付小红10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需要出具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
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
2、护理费的赔偿,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一:定义与介绍1.1 交通事故护理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后,患者接受医疗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1.2 护理费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护理费用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一定的赔偿标准。
二:护理费赔偿标准的确定2.1 医疗费用的依据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康复治疗费等。
2.2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后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生活护理、伤口护理、康复训练护理等,按照具体项目和频次进行计算。
2.3 护理费的赔偿范围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医疗需要,确定护理费的赔偿范围,包括长期护理费、临时护理费等。
三:护理费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化3.1 长期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医疗需要,确定长期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包括每日护理费用、每月护理费用等。
3.2 临时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恢复情况和医疗需要,确定临时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包括每次护理费用、每月护理费用等。
3.3 护理费赔偿标准的调整根据 inflation_index、income_index、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进行护理费赔偿标准的调整。
四:附件附件一: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计算表格附件二: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实际案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互碰撞或车辆与行人相撞的意外事件。
5.2 护理费:指患者接受医疗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伤口护理、康复训练护理等。
5.3 伤残程度:指人身伤害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程度。
5.4 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立的赔偿金额。
附件内容:附件一: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计算表格护理费赔偿计算表格:---- 医疗费用 ---- 护理费用 ---- 总费用------------------------------------------------------------------ 1000元 ---- 500元/天 ---- 15,000元-------- 2000元 ---- 800元/天 ---- 23,600元-------- ... ---- ... ---- ... ----附件二: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实际案例案例一:被保险人小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右腿骨折,需要长期卧床休息并接受定期康复训练。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时间怎么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时间怎么算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与时间无关,是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算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一级伤残10%;二级基数×年限×90%二级伤残9%;三级基数×年限×80%三级伤残8%;四级基数×年限×70%四级伤残7%;五级基数×年限×60%五级伤残6%;六级基数×年限×50%六级伤残5%;七级基数×年限×40%七级伤残4%;八级基数×年限×30%八级伤残3%;九级基数×年限×20%九级伤残2%;十级基数×年限×10%十级伤残1%;延伸补充: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交通事故护理费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护理费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护理费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依据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就会产生护理费,交通事故护理费如何计算呢?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一)护理费的概念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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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有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全部或部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终生护理,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
对这部分护理费如何计算,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而对受害人来说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之处,因此分析这类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有重大意义。
根据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0年2月28日上午,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前往杭州。
当该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主车道处时,杨某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停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杨某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万元。
张某出院后,又在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疗费1579元。
经某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鉴此,前后三次主持调解,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今后护理费是否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均应赔偿,但是不必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因此不必专门赔偿今后护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又需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残疾赔偿金与今后护理费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残疾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人身受损等,而今后护理费在于补偿其雇工护理所需之费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民损害赔偿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今后护理费。
三、律师评析关于护理费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一)护理费的概念与类型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包括死者生前的抢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也不需要为此支付费用,但由于遭受侵害而不得不支付此等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护理费进行不同的分类:首先,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二,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持续地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对于这三类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要的护理工作可能是由护士进行的,此部分费用应当纳入医疗费用当中,而不属于护理费之列。
其次,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三类:其一,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护工)的护理费;其二,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其三,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
受害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上述对护理费的分类,其主要意义就体现在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5条关于护理费的规定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规定的进步之处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意见》第145条要求,护理受害人应当“经医院批准”,因此护理费并非当然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取消了这一限制,依据该解释第17条,护理费当然包括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其次,《意见》第145条将那些没有工资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的标准确定为“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以内,这种标准显然与护理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不相符。
因为对受害人进行的护理常常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与临时工的工作不具有可比性。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没有收入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计算标准确定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显然更为科学合理。
依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为:1、护理费计算的原则原则上,护理费的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
护理人员的花费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这里所谓的护理人员显然是指那些非专职的护理人员。
当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在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此时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也无论其实际支付报酬的数额,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因为在非专职的护理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时,虽然表面上受害人可能并没有支付或者完全无需支付护理费用给护理人员,但是护理人员为此付出了劳动,该劳动也是可以以金钱进行评价的。
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这里所谓的护工是指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3、护理人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这一规定既可以防止受害人毫无必要地增加护理费,避免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同时又考虑了受害人的实际需要,作出了一定的变通。
4、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这里有3个问题值得研究:(1)在考虑护理期限时应当将受害人受害时的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均期望寿命进行比较,用该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的年龄,再结合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一个期限。
(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有时甚至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时,就超出该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该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3)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即在没有到该期限的时候被护理人就死亡了,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此时多余的护理费是否应当返还?我们认为,由于判决中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也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所以就多余的护理费用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起诉要求返还。
四、在确定护理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前已经需要护理的人,如何确定其护理费用实践中,一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前已经因先天的残疾或其他原因而需要他人进行护理,如果因人身伤害导致护理人数的增多,那么法院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护理费。
如果人身伤害并没有导致护理人数的增多,而仅仅是造成原先护理受害人的人所从事的护理工作难度加大,也应当按照增加的难度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护理费。
2、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3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护理级别的确定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
至于具体的护理级别的判断,可以参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确定的护理级别。
《医院工作制度》第2条规定,病员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
护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1)特别护理: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
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定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