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费的举证指引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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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车祸受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车祸受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摘要:一、车祸受伤赔偿项目二、医疗费计算标准三、误工费计算标准四、护理费计算标准五、其他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六、注意事项正文:车祸受伤赔偿标准一览表车祸受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车祸受伤赔偿项目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患者,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4.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支付。

5.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凭据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院规定的住院伙食标准计算。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及医生建议,按照实际需要的营养品费用计算。

二、医疗费计算标准医疗费赔偿金额=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赔偿比例三、误工费计算标准误工费赔偿金额= 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 赔偿比例四、护理费计算标准护理费赔偿金额= 护理人员实际收入× 护理天数× 赔偿比例五、其他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1.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居民人均收入计算。

2.死亡赔偿金: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和事故责任比例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份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计算。

六、注意事项1.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2.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就医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赔偿事宜的顺利进行。

3.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有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车祸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中,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

当人们遭遇车祸时,往往会受到伤害,造成财产损失。

那么,面对车祸时,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本文将详细介绍车祸赔偿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发生车祸引起人身伤害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伤者可获得相应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伤者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应当由肇事方进行全额赔偿。

2. 丧葬费用:如果车祸造成了伤者死亡,肇事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

3. 误工费用:伤者因车祸而导致工作误工所失去的收入,肇事方应进行赔偿。

4. 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伤者可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5. 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车祸导致伤者产生精神损害,肇事方也应进行相应赔偿。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不仅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还会导致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损坏。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包括:1. 车辆维修费用:如果车辆受损,肇事方应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2. 财产损失:如果车祸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肇事方也应负责进行相应赔偿。

三、综合赔偿标准综合赔偿标准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内容,综合考虑各种赔偿因素,达到全面赔偿的目的。

1.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

2. 根据车辆及其他财产的损失情况,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3. 综合计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内容,确定最终的综合赔偿金额。

四、遵循赔偿程序在车祸发生后,受害方应尽快报警并与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可在交警及法律机构的协助下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车祸赔偿标准是根据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内容来确定的。

在遭遇车祸时,受害方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得到应有的赔偿。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交通事故理赔指引

交通事故理赔指引

1.(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票据要原件,丢失原件的应该到医疗机构出具说明材料。

•转院问题: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否则对方会因此抗辩,导致受害人有不必要的损失;如需转院治疗,需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整容手术费用: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中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一般情况下要尽量在立案时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

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导致在后期再二次诉讼的诉累,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2.(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1.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当前,汽车增长速度加快,道路交通事故也在相应增加。

许多驾驶员朋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苦于对法律常识的不等,一筹莫展,心急如焚,甚至乱找关系、花冤枉钱。

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答疑释惑。

赔偿项目1、医药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伙食补贴费),3、护理费(陪护费),4、交通费,5、住宿费,6、营养费,7、误工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抚慰金,14、财产损失赔偿金。

计算公式一、医药费计算公式:医药费赔偿金额=治疗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法医鉴定的后段医疗费用等)。

医药费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药费具体包括有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门诊观察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生活附加费、救护车费、救护出诊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对于伤者原发疾病的治疗用药,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创伤导致原疾病加重,不经治疗难以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应结合病情,作出法医鉴定。

按照法医鉴定的参考度予以赔偿。

康复费、整容费一般按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主治医师和治疗机构的请或意见、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结合前期治疗情况予以赔偿。

请采用一次性结案的原则。

二、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三、陪护费计算公式: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X护理期限。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在车祸中受伤后,营养是恢复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受伤患者可能需要更多的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以及其他必要的营养物质来促进康复,而营养不良可能会延缓恢复的速度。

因此,营养费用的赔偿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车祸出院后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1. 营养费用赔偿标准的基础首先,车祸出院后营养费用的赔偿标准应该基于医疗评估。

只有在医生的建议下,因车祸出院的患者才能享受营养费用的赔偿。

医生会根据患者的身体特征和状况,建议所需的营养成分,以满足康复的需求。

对于不同的患者,所需的营养成分是不一样的,因此赔偿标准也会不同。

2. 营养费用的计算方式营养费用通常按日计算。

每日营养成分的需求量完全取决于患者应该摄入多少营养物质,这需要医生的诊断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医生会制定出一份特别的饮食计划,其中包括需要补充的营养成分和食品,以及其它的任何特殊要求。

营养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日营养费用 = 营养成分的单位价格 x 所需的数量需要注意的是,营养成分的价格因地段和市场而异,这也可能会影响赔偿标准的制定。

3. 营养费用赔偿的范围营养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生建议的必要营养成分,如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对于患有特殊疾病或过敏症的患者,还可能需要包括相应的特殊食品或补品。

此外,赔偿范围还需要考虑患者的日常起居。

在恢复期间,患者可能需要额外的帮助,例如家庭健康护理服务或者聘请专门的助手,以确保饮食的健康。

4. 营养费用赔偿的限制对于营养费用的赔偿,仍然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医生的建议是必要的,患者必须获取医生的书面建议以便准确评估汇款。

其次,赔偿范围必须合理。

赔偿的总额不能超过营养成分的实际需求,并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上限。

5. 营养费用赔偿的申请流程要获得营养费用的赔偿,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通知保险公司。

要获得赔偿,需要首先告知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公司,并详细说明营养成分的需求。

第二步:保留医生的书面建议。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赔偿的详细清单,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审判决的医疗费用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其他费用如化验费、检查费等也要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误工费的基数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误工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

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一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按每天150元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则参照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

护理事实需要有《医嘱》进行证明。

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交通费赔偿金额、人数、次数相符。

如果没有票据,则需要法院酌情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根据受伤程度与侵害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一般要构成伤残。

10级伤残为5000元。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后续费用要以实际发生为准或机构出具意见确定。

以上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的详细清单,包括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40,000元、57,500元、750元、2,250元、10,000元、3,000元、2,000元、9,000元和158,735.5元,这些都是在事故中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

其中,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交通费和后续治疗费是最常见的。

伤残赔偿金是指因事故造成身体上的伤残而获得的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事故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而获得的赔偿金。

误工费是指因事故造成工作中断而获得的赔偿金。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往往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营养补充,而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需要营养费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需要营养费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国家物价水平和营养费的合理支出标准,进行合理赔偿。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和营养补充的受害人,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赔偿营养费,并根据康复期间的变化,及时调整赔偿数额。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赔偿,并且需要根据康复期间的变化及时调整赔偿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合理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赔偿,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营养需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康复期间的变化及时调整赔偿标准。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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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本文一一向您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指引交通事故中没有医院护理证明时获得护理费用的证据指引【案情回放】2007年7月24日16时0分,刘某驾驶金旅小客车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一大门前倒车时,适有胡某(4周岁)在大门右前侧大便,小客车的右后部将胡某撞倒,致胡某受伤。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伤情为腹部闭合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折。

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清创术。

2007年8月10日,胡某出院。

医嘱门诊复查,勿剧烈活动,变化随诊。

2008年1月,胡某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l0%。

后胡某代理人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护理费l5,000元(即胡某之母徐某因照顾受伤的胡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

庭审中,胡某代理人称徐某系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自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护理胡某误工10个月,故主张护理费15,000元。

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也没有提供其母徐某的收入证明: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相关证明以及胡某之母徐某的收入证明,但胡某年幼,因此事故身体严重受伤,确需专人照顾,故原告主张一定的护理费,合乎常理,但其主张的数额存在不合理因素,法院无法全部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胡某伤情酌情判定,判决刘某赔偿胡某护理费3700元。

【关键证据】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护理费依据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是获得护理费用支持的前提。

在本案中,因为原告胡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4周岁,又因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并致残,此时,虽然原告胡某一方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但法院还是酌情判定被告刘某赔偿一定的护理费。

受害人胡某的年龄及伤情严重状况是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护理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法院也酌情判决了部分护理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护理费不需要护理证明也能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中,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要想得到支持,必须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主张2名护理人员的费用,还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2名护理人员的特别证明。

因此,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治疗时,如因受伤处影响正常生活的,应当向医院要求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

当然,如果受伤处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也不应强迫医院出具需要护理证明。

综上可见,关于护理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实务中,法院支持原告护理费的请求,都会要求原告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以及需要护理人数”证明,否则,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多不会得到支持。

(2)与误工费所需要的证据相同,原告还需提供支付护理费的有效凭证。

一般表现为正式的护理费收据。

护理人员既可以是医院的护工,也可以是家政服务等护理机构的人员。

二、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的证据指引交通事故中没有“需要补充营养证明”营养费的证据指引【案情回放】2008年3月20日,在朝阳区王四营乡文化大道,徐某(3周岁)坐在其父骑的自行车车后座等红灯时,张某驾驶小客车转弯时不慎将自行车撞倒,致使徐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由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先行赔偿了徐某医疗费700元,但徐某之父称徐某因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只能购买麦片、薯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哄徐某,为此花费200元营养费,并提供乐购大成东店购买商品小票。

张某认为没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证明,因此不同意赔偿营养费,为此,徐某将张某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补充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到其年龄尚幼,在事故中受伤后确需一定的物质安慰,故徐某关于营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张某赔偿徐某营养费200元:【关键证据】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营养费依据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是获得营养费支持的前提。

在本案中,因为原告徐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受到惊吓。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徐某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但法院还是判定被告张某赔偿相应的营养费。

本案中.受害人徐某的年龄及需要零食、营养品哄开心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判定营养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法院也支持了受害人的营养费请求,究其原因,原告徐某事故发生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符合常理,其父母为哄其开心购买麦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可以理解,因而支持原告徐某的营养费请求。

由此可见,在小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中,与成年人受伤相比,小孩更需要特殊的照顾,需要零食等才能逐渐从事故的惊吓中恢复过来,即使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只要提供了购买相应营养品的票据,也有可能获得支持。

相关交通事故法律知识推荐阅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举证指南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原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本、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

六、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七、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等。

八、证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材料。

九、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指引受害人死亡后继承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指引【案情回放】黄某的母亲三个多月前遭受车祸受重伤,经过三个月的抢救治疗,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不久前死亡。

在抢救过程中,黄某的母亲时而清醒,时而昏迷,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料理完母亲后后事,黄某和其父亲准备向肇事司机李某索赔。

对于黄某母亲生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他们是否能够向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黄某母亲死亡后,其近亲属自身遭受的精神损害,又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关键证据】受害人生前已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肇事方已经承诺本案中,对于黄某母亲生前遭受的精神痛苦,如果肇事司机李某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黄某母亲死亡前已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黄某和他的父亲可以继承其母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就不能继承。

【举证指导】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属于债权,但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其依附于自然人的人身而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

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继承。

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一种情况是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如果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在两种情形中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受害人生前已经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本案中的黄某母亲在住院后,虽然其重伤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但可以委托代理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后,虽然黄某母亲死亡,但黄某及其父亲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肇事方答应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书面承诺,如本案中肇事司机李某出具的书面承诺,受害方保存好,即使受害人死亡后,黄某及其父亲也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单举证问题原告方起诉时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因此,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应明确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为了证明某保险公司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应当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保单复印件。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要求并不是对原告的苛求。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者及承保公司参加施救、理赔,故保单复印件应当保存在交警部门的档案中。

交警部门依法定职责完成工作后,为方便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将保单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原件退给投保人保管),受害人持保单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投保人应当提交保单原件进行质证。

一般而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是原告主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则应当由原告提供保单原件才对。

然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案件,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的前提是投保人(一般为被告)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从客观上减轻了肇事方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身为投保人或肇事方的被告,实际成为“准原告”;而根据由距证据源最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应当持有保单原件。

而作为被害方的原告,此前与保险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手中不可能持有保单原件,即距证据源较远,故提交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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