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一、先说结论计算公式: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费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二、快问快答1、什么叫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按时间段划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残前的护理费,一种是定残后的护理费,其划分节点为伤者的定残日。
比如伤者在2021年4月18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那么4月18日之前的护理费为定残前的护理费,4月18日之后的护理费为定残后的护理费。
2、什么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当伤者治疗终结后,仍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的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
伤者受伤后,经过治疗、康复,被确定为残疾。
在后续的生活中,仍然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法律支持这样一个定残后的护理费。
3、什么叫护理依赖程度?即伤者“生活不能自理,对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该三个级别对应的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赔付100%,大部分护理依赖赔付80%,部分护理依赖赔付50%。
【注1】比如伤者定残后护理费为10万元,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那么其最终可获得10万×50%=5万元的护理费。
4、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
5、通常几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该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把握是,一到四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五六级伤残,在个别情况下,可鉴定护理依赖;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
【注2】这是基于伤者客观上的“生活自理能力”考量的,一到四级伤残通常要丧失部分或全部自理能力,所以要鉴定护理依赖。
五六级伤残一般不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但如果有个别部位构成五六级伤残,同时影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以鉴定护理依赖。
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会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所以也就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赔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终生残疾护理费的计算有些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全部或部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终生护理,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
对这部分护理费如何计算,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难点,而对受害人来说也是其最大利益所在之处,因此分析这类案件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有重大意义。
根据真实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0年2月28日上午,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前往杭州。
当该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主车道处时,杨某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停车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杨某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万元。
张某出院后,又在镇卫生院治疗中发生医疗费1579元。
经某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张某构成二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鉴此,前后三次主持调解,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邓某和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补助、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6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今后护理费是否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均应赔偿,但是不必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因此不必专门赔偿今后护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又需赔偿今后护理费。
因为残疾赔偿金与今后护理费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残疾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人身受损等,而今后护理费在于补偿其雇工护理所需之费用。
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
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
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
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依赖护理费用计算方法

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护理依赖护理费用计算方法时间:2011-10-24 13:32:12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侵权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
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
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
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内公通字[2004]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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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
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