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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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一、先说结论计算公式: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费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二、快问快答1、什么叫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按时间段划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残前的护理费,一种是定残后的护理费,其划分节点为伤者的定残日。

比如伤者在2021年4月18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那么4月18日之前的护理费为定残前的护理费,4月18日之后的护理费为定残后的护理费。

2、什么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当伤者治疗终结后,仍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的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

伤者受伤后,经过治疗、康复,被确定为残疾。

在后续的生活中,仍然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法律支持这样一个定残后的护理费。

3、什么叫护理依赖程度?即伤者“生活不能自理,对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该三个级别对应的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赔付100%,大部分护理依赖赔付80%,部分护理依赖赔付50%。

【注1】比如伤者定残后护理费为10万元,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那么其最终可获得10万×50%=5万元的护理费。

4、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

5、通常几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该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把握是,一到四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五六级伤残,在个别情况下,可鉴定护理依赖;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

【注2】这是基于伤者客观上的“生活自理能力”考量的,一到四级伤残通常要丧失部分或全部自理能力,所以要鉴定护理依赖。

五六级伤残一般不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但如果有个别部位构成五六级伤残,同时影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以鉴定护理依赖。

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会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所以也就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费的法律规定(3篇)

护理依赖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护理依赖费是指因伤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护理依赖费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护理依赖费的定义、法律依据、支付标准、支付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护理依赖费的定义护理依赖费是指因伤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护理依赖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生活护理费:用于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食宿、交通等费用。

2. 康复护理费:用于支付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

3. 特殊护理费:用于支付特殊护理用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三、护理依赖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工伤保险制度涵盖了护理依赖费的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残疾人劳动者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残疾人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其中包括护理依赖费的支付。

四、护理依赖费的支付标准1. 工资标准: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调整。

2. 食宿标准:护理人员的食宿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交通标准: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4. 康复护理费:康复护理费根据康复治疗项目、康复训练次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5. 特殊护理费:特殊护理费根据护理用品、医疗器械的种类、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五、护理依赖费的支付程序1. 申请:残疾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交通事故发⽣以后涉及到很多赔偿的费⽤,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1、完全护理依赖:指⽣活不能⾃理,进⾷,翻⾝,⼤、⼩便,穿⾐、洗漱,⾃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100%。

2、⼤部分护理依赖:指⽣活⼤部分不能⾃理,⽣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8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活不能⾃理,⽣活中上述五项有⼀项需要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50%。

附⼈⾝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GA/T800-2008)护理依赖赔付⽐例护理依赖赔付⽐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的⽐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C.1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

如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部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C.2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

如李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

表⽰该被评定⼈所需⼤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C.3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因果关系。

最⾼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条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护理依赖程度的分类和定义1.完全护理依赖2.大部分护理依赖3.部分护理依赖三、护理费的计算方式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计算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计算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计算四、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和护理期限1.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2.护理期限的计算五、总结正文一、引言在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生病,从而需要他人照顾和护理。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是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护理依赖程度的分类和定义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 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 6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 20%。

三、护理费的计算方式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计算:赔偿护理费的 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计算:赔偿护理费的 80%。

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计算:赔偿护理费的 50%。

四、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和护理期限1.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通常需要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2.护理期限的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五、总结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是对受害者在生活和经济方面的一种保障。

了解护理依赖程度的分类和计算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摘要:一、护理依赖程度的定义1.完全护理依赖2.大部分护理依赖3.部分护理依赖二、护理费的计算方法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计算方法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计算方法3.护理期限的计算三、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计算的应用1.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2.工伤保险条例中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正文: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是评价一个人在生活中是否需要他人护理以及所需护理费用的重要标准。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种。

一、护理依赖程度的定义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6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20%。

二、护理费的计算方法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期限的计算: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

三、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计算的应用1.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是评估受害者损失的重要依据。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2.工伤保险条例中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护理依赖赔偿标准

护理依赖赔偿标准

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是指在意外事故中,因受害人受伤或生病而需要他人护理的情况下,赔偿护理费用的标准。

在我国,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受害人和保险公司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护理依赖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护理依赖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护理需求来确定。

这就要求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身体功能损害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医疗护理需求等方面。

只有全面了解受害人的护理需求,才能确定合理的护理依赖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护理服务。

其次,护理依赖赔偿标准应当与护理费用相匹配。

护理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护理器材和用品的费用等。

因此,在确定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实际护理费用的情况,避免赔偿标准与实际费用不匹配的情况发生。

只有保障护理费用的充分赔偿,才能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护理服务。

此外,护理依赖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受害人家庭护理的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的家人可能会承担部分护理工作,这也需要被纳入到护理依赖赔偿标准的考虑范围之内。

因此,在确定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家庭护理的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避免因家庭护理而造成赔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最后,护理依赖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赔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护理依赖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全面考虑受害人的护理需求、护理费用、家庭护理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只有合理确定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工伤保险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

工伤保险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

工伤保险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
工伤保险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
人员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护理费用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完全自理
指工伤人员能独立完成个人生活和日常活动,包括进食、穿衣、洗漱、如厕、行走、上下楼梯等。

评定标准:费用标准为0元。

二、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指工伤人员因受伤或疾病影响能力,需要他人协助或使用辅助器具才能完成个人生活和日常活动。

评定标准:每天护理费用为10元。

三、生活自理完全依赖他人
指工伤人员因伤病或残疾等原因,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全面协助完成个人生活和日常活动。

评定标准:每天护理费用为20元。

四、生命体征监测和治疗
指工伤人员需要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和治疗,包括血压测量、血糖监测、药物治疗等。

评定标准:每天护理费用为30元。

五、特殊护理
指工伤人员因伤病或残疾等原因需要特殊护理,包括换药、伤口
护理、饮食调理、病痛缓解等。

评定标准:每天护理费用为40元。

以上评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标准应根据工伤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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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

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

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

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1、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2、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

因此对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四、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1、关于护理费用的赔付计算比例。

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按照不同类型纠纷,结合护理依赖程度,适用不同的赔付计算比例。

因为工伤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的规定对伤者作出的伤残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

虽同是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但依照国家分布的不同评定标准作出,在依据该等级鉴定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须比照不同的赔付比例(或称护理依赖系数)计算。

笔者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

2、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

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有些国家法院采用定期金给付的赔偿形式,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

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该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的赔偿,要征求赔偿义务人的意见,如果其愿意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不超过二十年的一次性赔偿。

第二,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

其理由是:(1)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2)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虽然司法解释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不计算提前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在实际适用时,仍然应该考虑公平的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

(3)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实质上的不公平。

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其如何使用,在几年内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权再要求索回,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如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采用一次性赔偿,则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如果受害人年龄不大,健康状况较好,生命体征稳定,可先合理确认十年的护理期限。

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健康状况不是很好,生命体征不够稳定,则可先合理确认五年的护理期限。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或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护理年限。

以上只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粗浅认识,与同行共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摘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 听力计GB7582-87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 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 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1.3 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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