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
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3篇

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3篇老年人助餐服务方案1篇一、起草背景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明确要求,2019年各区在城镇街道全面开展。
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区民政局组织召开北辰区老人家食堂推动工作专题会议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老年人助餐需求情况。
之后,区民政局召开了局相关业务科室座谈会,结合本区情况,研究起草了《北辰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草稿拟定完成后,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镇的意见。
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一)补贴政策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受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60周岁以上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暂不享受助餐补贴。
具有本市非本区户籍且满足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可在我区申请助餐服务,享受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老年人助餐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每餐3元(每天午餐1次,每周5天)的助餐补贴。
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通过助餐价格优惠的方式体现。
老人家食堂运营补贴:为老年人每发放1次助餐补贴,给予老人家食堂2元的运营补贴。
(二)开设老人家食堂各街镇至少开设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采取社会化运营的方式,委托日间照料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区级配餐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为助餐机构,为街镇域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各居(村)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集中就餐点(二级老人家食堂)。
助餐机构由街镇择优委托开设,并报区民政局进行备案,统一悬挂老人家食堂标识。
(三)供餐标准老人家食堂面向公众开放,重点服务老年人,优先满足对三类特殊人群助餐。
为享受补贴老年人提供助餐,要提供价格为13元的标准套餐(各街镇可视情调整餐费标准,但上下浮动不应超过30%)不少于2种,供老年人选择。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东丽政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老年人保障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4日东丽区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年人助餐服务有关工作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开设老人家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年年底前在每个街道至少开设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每个社区开设1家老人家食堂,解决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实现运营服务和服务载体覆盖率100%。
二、基本原则(一)市区指导、街道主办。
把做好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纳入民心工程。
街道和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老人家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等。
(二)政府扶持、社会化运营。
通过市、区两级助餐补贴,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助餐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老人家食堂。
鼓励老人家食堂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
(三)平台管理、信息化支撑。
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信息平台,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水平,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服务网络。
三、助餐标准(一)开设标准1.老人家食堂开设单位。
老人家食堂由各街道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助餐机构开设。
居委会也可依法开办,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津教委[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2〕61号)各有关区县教育局、卫生局、食药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稳步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就餐环境,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的基本要求,市教委、卫生局、食药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附件市教委市卫生局市食药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中小学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核准食堂建设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食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食堂的建设改造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二、建筑结构要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三、要保证现有食堂建筑的安全性、可靠性,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四、新建和改造食堂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五、防火、防雷及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六、食堂建筑设计应听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老年食堂走访调查问卷模板

尊敬的老年朋友们:您好!为了更好地了解老年食堂的服务质量和老年人对食堂的需求,我们特此开展此次走访调查。
您的宝贵意见将对我们改进服务、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问卷采取匿名方式,所有信息仅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放心填写。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一、基本信息1. 您的性别:()男()女2. 您的年龄:()60-65岁()66-70岁()71-75岁()76岁以上3. 您的居住地:()城市()农村4. 您的婚姻状况:()已婚()未婚()丧偶()离异二、食堂就餐体验5. 您多久来老年食堂就餐一次?()每天()每周一次()每月一次()偶尔来6. 您对老年食堂的整体满意度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7.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菜品口味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8.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菜品种类是否丰富?()非常丰富()丰富()一般()不丰富()非常不丰富9.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菜品价格是否合理?()非常合理()合理()一般()不合理()非常不合理10.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就餐环境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11.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服务态度如何?()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三、食堂需求与建议12. 您希望老年食堂增加哪些菜品?()主食类()蔬菜类()肉类类()汤类()其他13. 您认为老年食堂的服务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菜品口味()菜品种类()价格()环境()服务态度()其他14. 您认为老年食堂在卫生方面有哪些需要加强的地方?()餐具消毒()食堂卫生()食品安全()其他15. 您对老年食堂的哪些方面比较满意?()菜品口味()菜品种类()价格()环境()服务态度()其他16. 您对老年食堂的哪些方面不满意?()菜品口味()菜品种类()价格()环境()服务态度()其他17. 您对老年食堂还有什么其他建议?()请在此处填写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填写本次问卷,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四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督促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者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市市场监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管理、生产及环境条件、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津民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切实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6月8日关于完善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推进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现就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助餐补贴力度(一)调整享受补贴时间。
给予每餐3元的助餐补贴,每天享受1次,限午餐或晚餐;按自然周(周一开始到周日结束)计算,每周不超过5次,享受补贴时间为周一至周日;自然周内发生补贴少于5次的,不累计入下一自然周。
(二)调整套餐标准。
老人家食堂标准套餐指导价格调整为13元,各区可视情况调整餐费标准,原则上浮动不应超过50%,并将餐费标准制定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逐步推进农村地区老年人助餐。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老年人分XXX需求,设立老人家食堂,满足农村老年人助餐需求。
到2025年底,原则上每个涉农乡镇至少建有1家一级老人家食堂。
涉农区可以利用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餐服务,也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社会化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为所在地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四)规范协议签订。
天津创新“特食”抽考方法

天津创新“特食”抽考方法
作者:付永杰
来源:《食品界》2024年第01期
2023年以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特殊食品处依托市场监管总局“特食抽查考核小程序”,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严格抓好“关键少数”,促进特殊食品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严抓“关键少数”。
在小程序中创新设立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专项考核模块,为不同类别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量身定制考核模块,进一步提高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匹配度,便于不同岗位人员分类考核,有效促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力提升。
目前,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考覆盖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抽考覆盖率、考核通過率实现“3个100%”。
立好“风向标”。
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天津市“食安指数”特殊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评分标准的通知》,将特殊食品经营者抽考覆盖率纳入“食安指数”重点评分项目并按季度定期考核推动,严格信息录入和日常管理,稳步推进抽考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目前,天津市18316家特殊食品经营主体1.9万余人参与抽查考核,考核通过率92.8%。
提升“硬实力”。
在小程序创新设立“特殊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和审查专家”考核模块,将抽考工作从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延伸至市场监管基层干部和审查专家,通过以考促干、以考促学,不断提升全市特殊食品检查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目前,天津市特殊食品条线监管人员和审查专家抽考覆盖率已达100%,考核通过率100%。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加快构建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一)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三是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烧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四是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是建立检验检测室,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成品等进行检验检测。
六是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逐步通过体系认证。
七是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一是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二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
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
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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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
各区市场监管局:
《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19年11月25日,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日
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老人家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水平,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让老年人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老年人助餐服务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老人家食堂的开设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老人家食堂,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街道(乡镇)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或由居(村)委会依法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
第四条老人家食堂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制作场所、设备设施,结构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老人家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项目经营。
第六条老人家食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第七条老人家食堂应公示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信息、每周菜单和主食情况。
鼓励老人家食堂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老年人膳食指导》(WS/T 556—2017)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营养适口的饮食。
第八条老人家食堂应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老人家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患有霍乱、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
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老人家食堂经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
餐厨垃圾应按照指定地点存放,与具有餐厨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落实餐厨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老人家食堂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等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并定期清洁;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确保温度(保温不低于60℃,冷藏0℃~8℃,冷冻应低于-12℃以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老人家食堂购进食品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标识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外包装标签标识的温度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实行专账记录、专柜(位)保存。
第十九条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1)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2)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3)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4)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
(5)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第二十条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9)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10)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第二十一条加工制作食品应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进行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三条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食品制作加工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宜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
第二十四条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运转正常。
第二十五条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第二十七条为老年人集中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应具备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
未取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的餐饮单位,不得从事集中用餐配送服务活动。
为老年人配送食品的,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外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配送食品的储存、运输等符合规定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二十八条老人家食堂为老年人住宅配送热食类食品,盛放食品的餐具应为食品相关产品,配送食品的容器应具备保温功能,配送到老年人手中的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九条老人家食堂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条老人家食堂每周应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及时纠正自查自评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第三十一条老人家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发现其制作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老年人停止食用。
同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疾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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