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作者:盐都现代农业网文章来源:盐都现代农业网更新时间:2008-12-19 15:08:06一、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1.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
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还会妨碍中绿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
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 ood Product"。
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
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
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适用标准的信访》的函-农办质函[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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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适用标准的信访》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关于适用标准的信访》的函
(农办质函[2014]34号)
你公司于4月9日向我部提交的《关于适用标准的信访》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绿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6.1】条款规定“包装上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标注方法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该条款是针对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绿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标准是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可以自行采用《绿色食品食品花卉》(NY/T1506)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但不能在该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标注“绿色食品”字样。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结束——。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第一章:引言1.1目的本手册旨在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设计使用,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绿色食品标志的可信度和识别度。
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第二章:商标标志构成和要素2.1商标标志的构成2.2商标标志要素2.2.1图形要素:商标标志的图形应具有与绿色食品相关的元素,如农田、植物、环境等。
2.2.2文字要素:商标标志上应包含“绿色食品”或“中国绿色食品”字样。
2.2.3颜色要素:商标标志的基本颜色为绿色,绿色的色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商标标志设计原则3.1简洁性原则商标标志的设计应简洁明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图案和文字,以便于识别和记忆。
3.2相关性原则商标标志的设计要与绿色食品的特点和理念相符,体现绿色、自然、健康等概念。
3.3可视性原则商标标志的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尺寸和背景下的可视性,确保商标标志在各种环境中都能清晰可辨。
第四章:商标标志设计要求4.1图形要求4.1.1图形设计应以绿色食品的相关元素为主题,突出绿色、自然和健康的特点。
4.1.2图形要素应简明扼要,不宜过于复杂,以便于识别和记忆。
4.1.3图形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与其他商标标志混淆。
4.2文字要求4.2.1文字应包含“绿色食品”或“中国绿色食品”字样,字体应清晰、简洁。
4.2.2字体颜色应与绿色食品相关,例如绿色、白色等。
4.3颜色要求4.3.1商标标志的基本颜色为绿色,绿色的色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2商标标志的背景颜色应与图形和文字形成对比,突出主题。
第五章:商标标志使用规范5.1使用方式商标标志应放置在绿色食品包装、宣传资料和相关产品的合适位置,并保证清晰可见。
5.2使用尺寸商标标志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商标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辨性。
5.3使用限制商标标志不得与其他商标标志混淆,不得用于与绿色食品无关的产品、服务或企业。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规范

附件1: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请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色食品检查员,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等实施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的初审, 中心负责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结果及其提交相关材料的综合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统一管理。
第四条审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行签字负责制。
第二章申请材料构成第五条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和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构成。
第六条申请人材料(一)申请人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提交,其中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需加盖年检章。
(二)有平行生产的,应提供绿色食品区别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储运、文件记录、人员培训等;有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和被委托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二)产品检验报告;(三)产品抽样单;其中(一)和(二)应提供原件,环境免测依据的监测报告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五)《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六)《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顺序编制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