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九条 申请 使用绿 色食 品标志 的产 品, 应当符合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法 》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 在 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核定 的范围
内, 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产 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 品产地环境质量
第四章 监 督检查 第 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 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 , 对其生产的绿色食 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
心 。初审不合格的 , 退 回申请并书面告 知理 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 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
第 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 中心应 当 自收到省级工作 机构报送的申请 材料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 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人 品使用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 ,确保绿 色食 品
信誉 , 促进绿色食 品事业健康发展 , 维护生 产经营者 和消 费 者合法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 三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 品产品质量标准 ;
品原料 生产期 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 现场检查 ; 不符合
要求的 , 不予受理 , 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 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 , 由申请人委托符 合第 七条规定 的检测机 构对 申请产 品和相 应 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 现场检 查不合格 的, 省级工作机 构
政 策 法 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农业 部令
2 0 1 2年第 6号
《 绿色食 品标志管理办法》 已经 2 0 1 2 年6 月l 3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 0 1 2 年 1 0月 1日起 施行 。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其它肥料。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与管理工作,以及绿色生资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四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要求。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三)微生物肥料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五)产品执行标准;(六)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七)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八)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十)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十一)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七条审核程序如下:(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包括:1、材料审查(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申报;(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发文字号】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实施日期】1993.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增强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信心,促进绿色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推动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设置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设置是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绿色食品使用标准的食品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的使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认定和审核程序。
2.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应明确标识产品的绿色食品属性,具有醒目、易识别、明确的特点。
3.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应设置统一的标志设计要求、标志使用规定和监督管理制度,从而确保标志的统一、规范和公正性。
4.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不得与其他食品标志混淆,以免产生误导。
对于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二、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审核认定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审核认定是指依据绿色食品使用标准,对生产者提出的产品进行审核和认定,达到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审核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审核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2. 审核认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对审核认定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审核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科学。
3. 审核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者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认定的产品范围、标志使用规定等。
4. 审核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相关企业和产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三、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管理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管理是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绿色食品使用标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2. 建立标志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核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23•【文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格[2003]2268号)农业部: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第四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检测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管理第六条标志使用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规定。
第七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食品标志,并标明绿色食品标志编号。
第八条标志使用人应定期向所在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报告绿色食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绿色食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标志使用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与绿色食品标识近似的标志。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对涉嫌伪造、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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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依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 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
品抽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后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 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并在 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 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 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同意颁证的, 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 3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
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3个月前书面提出续展申请。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 4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展材料初审。
初审合格的,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
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止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
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1993 年农业部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 农(绿字第 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