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为确保财务稳健运营、防范风险和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财务活动,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利益,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方面介绍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以正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及时向相关方提供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制度应包括财务报表编制、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的确定、审计与验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编制,并经过内外部的审计或验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风险控制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
风险评估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及时检测和预警风险。
风险监测是指对企业风险状况的监控和分析,确保风险的及时控制和防范。
风险应对是指对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应对,包括调整投资组合、购买风险保险和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等措施。
内部审计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
内部审计应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由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
内部审计应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其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并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保证财务稳健、防范风险和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金融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部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金融部门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部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金融部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资金筹集:(一)金融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筹集规模和方式。
(二)筹集资金应优先考虑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途径筹集。
(三)筹集资金必须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金运用:(一)资金运用应遵循“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
(二)资金运用需经财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进行操作。
(三)严禁将资金用于违规投资、炒股、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六条资金结算:(一)金融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安全、及时、准确。
(二)资金结算应使用正规渠道,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资金转移。
(三)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结算合规。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七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金融部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财务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财务数据;(二)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三)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提交给管理层审批;(四)管理层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对外发布财务报告。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九条金融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安全、高效。
第十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活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二)职责分离制度:明确财务部门各岗位职责,实现职责分离;(三)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四)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及时;(五)风险评估与应对制度: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金融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金融企业资产安全,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金融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财务目标。
第五条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成本预算、利润预算等,并按部门、业务类别、项目等进行细化。
第六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监管要求;(二)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符合企业实际;(三)可控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确保各项财务指标可控;(四)前瞻性原则:预算编制应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
第七条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一)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部门预算;(二)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预算,形成企业预算草案;(三)企业领导班子审议通过企业预算;(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九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资金运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监管要求;(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三)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企业正常运营需求;(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资金筹集:通过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同业拆借等方式筹集资金;(二)资金运用: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贷款、投资、租赁等业务;(三)资金支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监管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四)资金结算: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准确、安全。
金融保险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保险业统计报表制度(2001 年统计年报和 2002 年定期报表)北京市统计局2001 年 10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年报表 (6)1.金融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年报表(F103-1 表) (6)2.银行、保险系统机构人员年报表(京统核 05 表) (8)(二)定期报表表式 (9)1.金融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季报表(F203-1 表) (9)2.证券经营机构经济业务月报表(京统核 01 表) (10)3.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月报表(京统核 02 表) (11)4.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表(京统核 04-1 表) (12)5.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表(京统核 04-2 表) (13)四、附录 (14)(一)实施办法 (14)(二)金融保险业部门分类及代码目录 (14)(三)金融保险业直报单位名单 (14)(四)报表指标解释 (17)一、说明一、为了解我市金融业、保险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本制度的实施范围:凡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活动的金融业企业和保险业企业,都属于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
外资银行代办处、外资保险公司代办处暂不列入。
其中:金融业企业包括:①中央银行、②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③其他银行(如政策性银行)、④信用合作社、⑤信托投资机构、⑥证券经纪与交易机构(含证券营业部)、⑦财务公司、⑧融资租赁公司、⑨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分析

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分析金融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数据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对于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全面、准确、可比较的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评估和监管金融保险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财务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资产负债表反映了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利润表反映了金融保险机构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表则反映了金融保险机构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其次,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金融保险机构根据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这些准则和规定要求金融保险机构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财务信息披露,防范虚报利润、操纵财务数据等不良行为。
此外,财务报表还要求有关方按照统一的会计期间、会计主体范围和会计政策进行编制,以保证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再次,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还要求金融保险机构披露与风险管理相关的财务信息。
金融保险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承担风险,因此,风险管理是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财务报表要求金融保险机构披露与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如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敞口、风险分散度等。
这些信息对于评估金融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金融保险业的业务复杂多样,会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选择也比较困难。
另一方面,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数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保险合同的风险估计、投资收益的实现等。
这些不确定因素会给财务报表的编制带来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是金融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基础。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可以提供全面、准确、可比较的财务信息,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评估和监管金融保险机构提供有力支持。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一、引言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格式,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制度。
这些统计报表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性的数据支持,从而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金融业统计报表的分类金融业统计报表可根据内容和报送频率的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内容,金融业统计报表可以分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根据报送频率,可以分为日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最基本的统计报表之一。
它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包括现金、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收账款、投资等;•负债:包括存款、借款、应付账款等;•净资产:即资产减去负债。
2. 损益表损益表是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另一种重要统计报表。
它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期间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净收益和净亏损情况。
损益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等;•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等;•净收益/净亏损:即收入减去支出。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用于分析现金流动情况的报表。
它反映了特定时间期间内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
现金流量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三、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意义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可以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监管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政策提供依据。
2. 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能够通过报送统计数据,增加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陕西省统计局2005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总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一)年报表式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一)(Q390-1表) (5)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二)(Q390-2表)………………………………………………………………(6)) (二)定期报表表式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Q490表) (7)四、指标解释 (8)一、总说明一、说明:本制度为省、市(含杨凌示范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三级通用报表制度。
总部设在陕西的各金融单位除向省统计局上报所有在陕经营活动总体情况报表外,设在各市、县的下属企业(如营业部等)应向所在地统计局上报在当地经营活动情况报表;总部不在陕西的各金融单位除向省统计局上报在陕总体经营活动情况报表外,还应向所在市、县统计局上报在当地经营活动情况报表,以满足国民经济分级核算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实施范围为:凡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活动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类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各类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局及机关下属投资性公司,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属于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
《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实施范围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9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 (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一、总说明(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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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金融保险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陕西省统计局2005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总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一)年报表式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一)(Q390-1表) (5)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二)(Q390-2表)………………………………………………………………(6)) (二)定期报表表式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Q490表) (7)四、指标解释 (8)一、总说明一、说明:本制度为省、市(含杨凌示范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三级通用报表制度。
总部设在陕西的各金融单位除向省统计局上报所有在陕经营活动总体情况报表外,设在各市、县的下属企业(如营业部等)应向所在地统计局上报在当地经营活动情况报表;总部不在陕西的各金融单位除向省统计局上报在陕总体经营活动情况报表外,还应向所在市、县统计局上报在当地经营活动情况报表,以满足国民经济分级核算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实施范围为:凡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活动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类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各类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局及机关下属投资性公司,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属于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
《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实施范围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三、统计填报单位针对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不同核算情况,对统计单位作如下规定:1、在陕各类独立核算的金融、保险企业(一级法人),分别作为一个统计单位整体上报省统计局;设在各市、县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也视同为一个统计单位,报所在市、县统计局。
2、总部不在陕西的银行、保险公司(二级法人),以省分行(分公司)为一个统计单位整体上报省统计局;设在各市、县的下属单位也视同为一个统计单位,报所在市、县统计局。
3、农村信用社,以陕西省信用合作联合会为一个统计单位整体上报省统计局;设在各市、县的下属单位也视同为一个统计单位,报所在市、县统计局。
4、本省证券公司以公司为统计单位整体上报省统计局,设在各市、县的证券营业所也视同为一个统计单位报所在市、县统计局;省外驻陕证券机构以每个营业机构为统计单位,报省及所在市、县统计局。
四、表式及资料来源:《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一)》(Q390-1表)(损益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二)》(Q390-2表)(资产负债表),资料主要来源于财务报表,除个别指标外,绝大部分指标可直接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中取得。
同时经营人民币及外汇业务的,应根据合并表填列。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1、《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各单位于2006年3月底前将本报表与本单位原始财务核算报表一套、保险企业年度业务统计报表一套同时报陕西省统计局核算处及所在市、县统计局。
2、《银行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季后5日前报陕西省统计局核算处及所在市、县统计局。
六、陕西省统计局核算处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13层·省统计局;电话:二、报表目录1、收入小计:指金融企业各种业务收入的总额。
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证券业务收入、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
应等于损益表中的所有各项收入小计。
2、主营业务收入:根据本企业主营业务的收入数据填列。
银行、财务公司及信托投资机构为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之和;保险公司为保费收入;证券公司为证券业务收入。
3、其中:贷款利息收入:根据损益表中的“利息收入”项填列。
4-7、其中:某行业贷款利息收入:指分产业贷款利息收入。
11、投资收益: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后,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得的投资利润、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可根据损益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
12、转回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损益表中“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填列。
13、支出小计: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及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及专项支出等。
应等于损益表中的所有各项支出小计。
14、主营业务支出:银行、财务公司及信托投资机构为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之和;保险公司为赔款支出。
根据本企业主营业务的主要支出项目填列。
15、其中:存款利息支出:指金融企业支付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
可根据损益表中的“利息支出”项填列。
16、其中:储蓄利息支出:指支付给居民储蓄存款的所有利息总和。
包括保值补贴利息。
18、营业费用:指金融企业为开展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
根据损益表中的“营业费用”项填列。
19-30、各项根据营业费用中对应数据填列。
其中“税金”指管理费中的税金支出,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等。
31、营业税金及附加:指金融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可根据损益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32、本年固定资产折旧:指当年折旧。
34、准备金提转差:根据保险公司的同一科目填写。
35、利润总额:指当年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总额。
等于收入小计减支出小计再减准备金提转差。
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状况表(二)》主栏指标1、资产合计:指企业拥有的各种资产。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合计”项填列。
2、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项填列。
3、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填列。
4、在建工程: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数据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清理”项填列。
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数据填列。
7、无形、递延及其他长期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递延及其他长期资产合计数填列。
8、现金: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项填列。
9、其中:外币占款:指银行库存现金中外币的数额,折合成人民币后填列。
10、银行存款:指各金融机构自身的各项存款。
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数据填列。
不包括属于金融机构往来的存款,如:存款准备金等。
11、贵金属:指银行库存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价值,可根据银行对应科目填列。
12、自营投资:指金融企业自营的各类投资。
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及“自营证券”之和。
13、其中:债券投资:指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而进行的投资。
等于长、短期投资科目的二级科目“债券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和自营证券中的“债券投资”部分之和。
14、股票投资:指金融企业认购股票而进行的投资。
为长、短期投资科目的二级科目“股票投资”及自营证券中的股票投资部分之和。
15、直接投资:指金融机构以货币、材料、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向外投资的金额合计。
等于长、短期投资科目的二级科目中“其他投资”之和。
16、各类贷款及委托贷款:包括“长期贷款”、“短期贷款”、“逾期贷款”、“贴现”、“押汇”、“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等。
17、其中:短期贷款:可按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科目填列。
18、其中:工业贷款;19、农业贷款;20、建筑业贷款;21、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22、其他短期贷款。
可根据短期贷款明细科目计算填列。
23、中长期贷款:指长期贷款与逾期贷款之和。
24、租赁业务占款:本项按“租赁资产”、“应收租赁款”、“未收租赁利益”及“应收转租贷款”的合计数填列。
25、代理及返售证券款项: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代理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之和填列。
26、金融机构往来:指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或各总行(公司)之间,由于办理清算、调拨资金、同业往来而发生的所有资金划拨清算业务(借方)之和。
本项按“总行往来”、“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境外金融机构往来”的合计数填列。
27、各类应收款:指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
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及其他应收款项。
28、或有资产:根据所有“或有资产”科目的汇总数据填列。
29、其他流动资产:包括“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30、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指金融企业投资人的负债及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根据资产负债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填列。
31、短期借款:指金融企业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以下的款项。
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项填列。
32、各类长期借款:指金融企业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以上的借款。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合计数填列。
33、应付债券:指金融企业应付给投资人的债券款项。
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发行短期债券”与“发行长期债券”之和填列。
34、各类存款:指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和其他单位存入的各种存款之和。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储蓄存款”、“企业存款”、“部队存款”、“个体存款”、“信托委托存款”、“应解汇款”、“汇出汇款”及“存入保证金”等项填列。
35、短期存款:指存期一年以内的各种存款。
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科目填列。
36、其中:城乡储蓄存款;37、企业存款;38、机关团体;39、财政存款:可根据存款科目计算填列。
40、长期存款:指存期在一年以上的存款。
41、其中:城乡储蓄存款,根据储蓄存款明细科目填写。
42、租赁业务负债:指金融企业进行转租赁业务应付给出租企业的租金。
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转租赁租金”项填列。
43、保险准备金:指保险企业的各种准备金。
包括财产险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既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包括总准备金。
44、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企业为备付其签发的财产责任险,从年收入的净保险费中所提存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