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村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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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计划

2024年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计划

2024年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计划一、总体目标与原则2024年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新村,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发展空间,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实施计划的原则如下:1. 科学合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发展规划,制定村级新村规划,确保规划布局合理,资源利用科学。

2. 依法规范: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村级新村建设管理行为,确保规划建设合法合规。

3. 民主参与:注重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在规划设计、决策和管理中实行民主参与。

4. 创新发展: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农村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村级新村建设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实现创新发展。

5. 公共服务:注重完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

二、具体任务和措施1. 规划编制阶段(1) 成立村级新村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确定编制工作安排,明确各成员职责;(2) 组织专业人员对村级新村的基础设施、农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问题,确定规划目标;(3) 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和座谈会,了解农民需求;(4) 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5) 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规划方案,形成正式的村级新村规划文件。

2. 建设实施阶段(1) 成立村级新村建设工作组,负责具体的建设组织和管理工作;(2) 按照规划方案,合理划定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征收和分配;(3)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妥善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4) 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等重点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进展顺利;(5) 加强村民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农民的素质和能力;(6)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建设资金落地。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目录1 总则 (3)1.1 目的、原则和要求 (3)1.2 规划内容和范围 (3)2 调查研究 (3)2.1 调查阶段 (3)2.2 研究内容 (4)3 村域规划 (5)3.1 村域总人口规模 (5)3.2 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 (5)3.3 村域产业布局 (5)3.4 村域公共服务设施 (5)3.5 村域市政基础设施 (6)3.6 村域生态环境保护 (6)4 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 (6)4.1 一般规定 (6)4.2 建设用地选择 (6)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7)4.4 建设用地比例 (8)4.5 宅基地指标 (8)5 住宅建筑 (8)5.1 住宅建筑布局 (8)5.2 新建住宅设计 (8)5.3 保留住宅整治 (9)5.4 技术指标要求 (9)6 公共服务设施 (10)6.1 设施布局 (10)6.2 配置标准 (11)7 生产设施 (12)7.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12)7.2 农业生产设施 (12)8 景观环境 (13)8.1 河道水系景观 (13)8.2 环境绿化 (13)8.3 村口景观 (14)8.4 环境小品设施 (14)8.5 公共活动场所 (14)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15)9.1 一般规定 (15)9.2 保护措施 (15)10 道路交通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16)10.3 道路及交通设施 (16)10.4 竖向规划 (17)11 市政工程 (18)11.1 给水工程 (18)11.2 排水工程 (19)11.3 供电工程 (20)11.4 电信工程 (20)11.5 生活用能 (20)12 环境卫生与综合防灾 (21)12.1 污染防治 (21)12.2 环卫整治 (21)12.3 综合防灾 (22)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 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目录1 总则 (3)1.1 目的、原则和要求 (3)1.2 规划内容和范围 (3)2 调查研究 (3)2.1 调查阶段 (3)2.2 研究内容 (4)3 村域规划 (5)3.1 村域总人口规模 (5)3.2 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 (5)3.3 村域产业布局 (5)3.4 村域公共服务设施 (5)3.5 村域市政基础设施 (6)3.6 村域生态环境保护 (6)4 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 (6)4.1 一般规定 (6)4.2 建设用地选择 (6)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7)4.4 建设用地比例 (8)4.5 宅基地指标 (8)5 住宅建筑 (8)5.1 住宅建筑布局 (8)5.2 新建住宅设计 (8)5.3 保留住宅整治 (9)5.4 技术指标要求 (9)6 公共服务设施 (10)6.1 设施布局 (10)6.2 配置标准 (11)7 生产设施 (12)7.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12)7.2 农业生产设施 (12)8 景观环境 (13)8.1 河道水系景观 (13)8.2 环境绿化 (13)8.3 村口景观 (14)8.4 环境小品设施 (14)8.5 公共活动场所 (14)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15)9.1 一般规定 (15)9.2 保护措施 (15)10 道路交通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16)10.3 道路及交通设施 (16)10.4 竖向规划 (17)11 市政工程 (18)11.1 给水工程 (18)11.2 排水工程 (19)11.3 供电工程 (20)11.4 电信工程 (20)11.5 生活用能 (20)12 环境卫生与综合防灾 (21)12.1 污染防治 (21)12.2 环卫整治 (21)12.3 综合防灾 (22)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 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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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规划要求
一、项目概述及项目要求
1、项目背景
2013年四川省提出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省、市、县三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为主要平台,以县为主体,以建制村为单位,实行基础设施、新型村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综合配套,新建聚居点、改造提升旧村庄与保护传统院落民居相结合,建设一批业兴、家富、福洪、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带动县域新农村建设提档升级,推动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福洪镇于2013年底已编制完成《青白江区福洪乡总体规划》,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提高城乡统筹,发展城乡空间环境,拟对镇内的拦冲村、民主村和进步村三个行政村进行村庄规划编制。

2、项目概述
2.1本次招标的项目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拦冲村、进步村、民主村村庄规划项目
2.2项目地点:青白江区福洪镇栏冲村、民主村和进步村三个行政村。

2.3项目概况
2.3.1拦冲村:福洪镇拦冲村位于青白江区福洪镇镇域北部,村域东紧邻福洪镇团结村,西紧邻龙王镇红砂村,南紧邻合兴镇长岭村,北紧邻福洪乡先锋村。

全村幅员面积约5.52平方公里,人口3950人。

2.3.2民主村:福洪镇民主村位于青白江区福洪镇镇域中部,项目区西与新都区石板滩镇交界,北连拦冲村,东接字库村,南临进步村,面积约3.90平方公里,人口2174人。

2.3.3进步村:福洪镇进步村位于青白江区福洪镇西南部,西与新都区交界,南与龙泉驿区洪安镇毗邻,北接民主村,东邻字库村,幅员面积约 2.7平方公里,人口2451人。

3、项目要求
3.1 主要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2014)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2011)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镇村规划编制办法》(讨论稿)(2014)
《青白江区川西林盘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
《青白江区福洪乡总体规划》(2013—2020)
《青白江区福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定
3.2 服务要求
针对三个村村庄现状问题及发展状况,明确三个村的发展定位。

并结合各自现状存在问题明确其发展的方向重点,以及提出对于建设用地、产业、人口、生态、交通、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等的规划要求和对应措施。

现状调查应包括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分类、用地界限;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名称、位置;道路走向及断面形式;历史文化遗存的位置和范围;现状宽度2米(含2米)以上河流、沟渠的走向、宽度。

规划部分应包含区位,村域体系,各类公服设施位置、规模,等内容,附村庄用地指标、人口指标、聚居户数、公服配套设施一览表,道路交通规划,各类工程管网布局,环境卫生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等。

三线划定内容及相关管控要求。

3.3 编制深度要求
编制深度按照成都市《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成都市镇村规划编制办法》(讨论稿)(2014)中的要求进行。

3.4 成果要求
村庄规划设计成果由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三部分组成。

含有新村点(农村新型社区)的村庄,要按照《成都市镇村规划编制办法》(讨论稿)(2014)的要求增加相应的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

规划成果文件还应包括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电子文档数据成果,采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数据格式。

3.5商务要求:
(1)设计工期: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付款方式: 以合同为准。

(3)付款时间: 以合同为准。

(4)投标人需提供相应的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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