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发布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国家档案局1号令到11号令

国家档案局1号令到11号令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2号令:《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3号令:《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4号令:《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7号令:《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5年11月23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1号令:《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解读《国家档案局9号令》

案 。中央档案馆依法接 收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形成 的档案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 . 1 I 3 依法 I 5 及 ,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 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国务 院及其各部委 ( 包括具有
3 - 2特殊接收范围
3 - 2 . 1 全部或部分接收本级 “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 门,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 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 门
及 以前各朝代 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三是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
馆 :收集管理 民国时期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在地方按行政 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 ,即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管 理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档案 。
案 ;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协及其 常设机
构形成 的档案。
2 - 2 基本J 煎 0 。按照 “ 统一规划、 分级管理”的 原则。这里
的 “ 统一规划” ,是指 由 “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 划 ;这里 的 “ 分级管理 ”,是指由 “ 各级各类档案馆”分级
管理。
和单位 ,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胡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各民主党派机关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 国有企 业、事 I 单位”等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 机构 的档案。中央档
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 国家级上述机构下属-  ̄ 0 - 4  ̄和临时机构的
具体来说 ,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 档案的范 围可划分为
团中央等全国性人 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各 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
形成 的档 案 。
的档案 ,省级 以下 ( 不含省级 )档案馆接收本馆收集范围的 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 ( 3 0 年以上 ,含3 O 年 )的档案。 3 口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 ,收集和管 理本行政区域 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在中央设置 3 个综
新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2 制 定 目的和 依据
新 规定 是依 据 《 案法 》及其 实施 办法 、 《 国档 档 全
案馆 设置原则 和布局方案 》而制定 的 ,其 目的是 “ 了建 为 设覆 盖人 民群 众的 、内容 丰富 、结构合 理 的国家 档案资源 体 系 ,划定各 级档案馆 收集档案 的范围 ”。旧规地保 存 和有效地利 用党和 国家的档案财 富 ,把档 案馆真正建设
布了 《 各级各 类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 围的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那么 ,新规 定与 1 8 年的 《 新 96 各级 国家档案 馆 收集档案 范围的规定 》 (以下简 称 “ 旧规定 ” )对 比 ,
有什 么新 的突破 和不同呢?笔者谈点 自己的看法。
个体 系” 、实施 “ 三大战略 ”的前 提下 ,旧规定 的局 限性 和滞后性 更加 明显 。而新规定站 在全 国档案 资源体 系框架 建设 的高度 ,划定 各级各类档 案馆收集档 案 的范 围 ,并将 其纳入 法制化管理 架构 中,不 仅标 志着 我国档案 资源建设
一 ; 务 ; 业 研 究
新旧 《 档案馆 收 集档 案范 围的规 定 》的 对 比分 析
■ 刘子 芳 ,于 伟琴 ,侯志娟
摘 要 :通过 对新 旧 《 档案馆 收集档 案范 围的规定 》的解读 ,从 “ 规定 ”的发布形 式 、制 定 目的 依据 、指 导思想 和收集 档案工 作的主
一 业j 研 务 究
发 展有用 的档案 ,都要 纳人档案 资源建设 体系 ,为此 ,各 级 各 类档 案 馆要 及 时修 订 档案 接 收范 围 ,注 意把 民生档 案 、重要二 级机构档案 、企业档 案 、驻外 机构档 案 、电子 档 案等纳入 接收范 围 ,及时接 收进馆 ;要 以征集 、交换 、 接 受捐赠 、接受寄存等 形式 ,加 强档案 收集工作 ;要 以馆 际合 并 、合作 、设立分 馆 、集 中备份 、馆 室合作 、信 息合 作 、网络共 享等形 式加 大资源整 合【 。新规 定的指导 思想 4 】 正 是基于建 立档案资源 体系基础 之上而确 立的 ,其实 质是 与 “ 十二 五 ”档 案事 业 发展 的 目标 任务 相 融通 、相一 致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2011年末,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一批重要档案工作规章。
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公布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的第g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这三项重要规章与2006年公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促进作用。
本刊将请专家陆续为读者解读这批规章。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相关文献】
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2.新规颁布前后档案进馆范围的比较——基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赵岩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5.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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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发[1999]9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发[199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da10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70.png)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发[1999]9号)为了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计投资[1999]51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要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发[1999]4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新建项目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档发[1988]4号)的要求,在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并做到科学管理。
三、要建立和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和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办法

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1996]9号文为健全企业档案工作,提高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及企业档案工作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出企业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考评、认定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坚持全面开展,自愿申报,公正考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分为“省(部)级”、“国家二级”、“国家一级”三个等级。
“省(部)级”是国家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家一级”为最高等级。
申报评审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计分评审方法,按积分多少认定等级。
满分为100分,每个大项内都有必须达到的标准。
等级积分标准为:国家一级 95分以上(含95分);国家二级 85分以上(含85分);省(部)级 70分以上(含70分);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一)是考评的依据和内容,亦是计分的标准。
分为组织管理、设施设备、基础业务、开发利用四大项及若干个子项。
第七条评审工作程序分为申报、考评、审批(见附件二)。
第八条证书的种类与作用。
1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分为等级证书和荣誉证书两种,证书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
2 等级证书是企业档案工作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
具有信誉凭证作用,是企业及其档案工作评先的依据之一。
荣誉证书是对在档案管理获得国家级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档案人员的奖励证书,可作为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论据之一。
获国家二级的企业推荐享受荣誉证书的人数占该企业档案人员的30%;获国家一级的企业推荐享受荣誉证书的人数占该企业档案人员的40%。
推荐表见附表三。
第九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 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 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 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 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 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 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 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一)、全宗内档案进馆范围 进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 1.文书档案(永久、长期、30年); • 2.专门档案(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协商确定); • 3.特殊载体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档案(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协商确定); • 4.各类编研材料,包括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各类出
版物、年鉴、重要文件汇编等。 • 5、全宗卷
档案移交进馆工作要求
一、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法律依据 (重要性)
• 《档案法》 • 《档案法实施办法》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
(国家档案局9号令)
(一)档案法
•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 移交档案。
(二)《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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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王乃迎)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9号令,公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这个《规定》以及国家档案局前不久发布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与国家档案局2006年发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修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意见,要求在充分考虑本级党政机关的二级甚至三级单位永久档案的归宿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档案的接收问题,充分考虑改制和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的接收等问题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扩大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规定》指出,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规定》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专门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
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规定》提出,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规定》要求各级各类档案馆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规定》的颁布施行,从宏观上解决了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布局、合理归属、有法可依等根本性问题。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
第9 号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
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
备。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1年12月1日总第22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