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杜绝危险化学物品伤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2。
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生产车间。
2。
2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我公司重点是液氯、液氨、强酸类、强碱类、强腐蚀剂类、杀菌剂类、杀虫剂类、有毒物质类、易燃易爆类、油墨、溶剂、乙炔、氧气等物质.3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4 职责4。
1 凡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4.2 工作人员的直接上级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考核.4.3 在发生危险情况时,岗位操作人员及其直接管理人员必须正确采取措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必要时疏散有关人员并报警。
4。
4 安全部依照本制度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对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5.1各部门按《物资采购管理作业办法》进行申报、申批,申报危险化学品应报单位负责人(厂长、总监以上)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5.2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订单,并在合同或订单注明相关产品及运输要求,要求供方运输必须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5。
3采购部在选择、评定合格供应商时,必须选择有相应经营资质(提供法人资质、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符合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等)的供方,确保供方明确并遵守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MSDS卡、化学品标签、容器状况、牢固包装等。
MSDS卡: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为化学物质及其制品提供了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种信息,并能提供有关化学品的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等方面的资料.是化学品生产供应企业向用户提供基本危害信息的工具,包括运输、操作处置、储存和应急行动等.6 危险化学品的验收、贮存及搬运6。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陕安监管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3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雷惠林、陈坤山联系电话:87293569、87290654二Ο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通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监总局第43号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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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一些未列为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如: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亚硝酸盐、硝基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以下称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在高温、摩擦、撞击及与特定化学品混合等特殊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年来,我省由这类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化学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2010年3月26日,青岛海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2000L锥形混料器在生产染色印花助剂DBK-100过程中发生爆炸,先后造成6人死亡,9人轻伤。
该公司以氯酸钠为原料,与黄血盐钾、硅藻土混合后制取染色印花助剂DBK-100,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等形成的混合物遇撞击、摩擦或高温可发生爆炸(黄血盐钾有还原性,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该公司使用的锥形混料器搅拌轴螺旋绞丝与筒壁在运行中发生夹料摩擦并产生热量,导致氯酸钠发生爆炸。
此外,还发生了导热熔盐(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与残留油垢和积碳反应导致固定床反应器爆炸,固化剂(主要成分为过氧化甲乙酮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溶液)因露天放置、在阳光暴晒下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烘干机链条摩擦火花引起硝化纤维素片爆炸起火等事故。
国内外由氯酸钠、亚氯酸钠、硝酸钠、硝化纤维素、双氧水等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爆炸事故也多次发生。
43、写字楼出入管理规定

写字楼出入管理规定
为规范写字楼出入秩序,维护业主及公司(企业)安全,物业服务处制订以下管理规定,望广大业主、员工及来访人员配合遵守。
1、写字楼所驻公司(企业)员工应佩戴员工证或物业公司出入证,配合管理人员查验,无法提供证件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2、来访、客户、业务人员进入需经所访公司(企业)同意,登记后进入。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因实际需要需携带化学品入内的,应先在物业服务处备案、登记方可进入,使用存放此类物品应有专人管理,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管理。
4、无法证明其实际用途或管理人员无法识别、判断的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提供证明或拒绝其入内。
5、携带物品出门应出具出门证,接受管理人员清点、检查后方可出门。
6、加班、留宿人员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处,配合接受巡夜安保人员检查。
7、醉酒、神智不清、衣冠不整者,管理人员可拒绝其进入。
8、出入物品应在指定区域快速装卸,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影响人员出入。
9、离职或工作完成的员工、装修、临时工作人员,其公司或雇主应及时收回其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知服务处和安全管理部。
10、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严禁出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职责和权限5.1 行政人事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按要求到监管部门备案。
5.2 仓储部5.2.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并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结果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负责与监管部门对接,按要求完成所有工作。
5.2.2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严格按照流程发放、回收危险化学品。
5.2.3负责对产品质量验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识清晰、明确生产日期等)。
5.3 物资部5.3.1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对销售厂家的资质严格审核后购买。
5.3.2会同仓储部对产品质量验收。
5.4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6管理内容与要求6.1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a.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b.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c.需要特别防护。
6.2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附录《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
6.3危化品的采购管理6.3.1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6.3.2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
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国家安监总局令7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编辑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编注: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安监总局解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本法变迁史】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失效][198702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1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030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0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
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30000.30-2013;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 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 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 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 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 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 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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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专业要求相对较高。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公安、交通、环保、化工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
但是,由
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进出口直至处置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致使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保证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及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
2.实行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化学品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许可证的法规规定,对生产化学品的企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
4.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制度。
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5.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9)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GB16483-1996)等国家标准。
6.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配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和销售登记制度。
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还要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有关规定。
经营性的集
中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应向环保部门报告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7.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须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托运人(货主)应到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承运人应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资质,并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
承运。
无准运证明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按国家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
9.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环保、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11.废弃、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
12.各级经贸、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化工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化学品管理规定,密切配合,照章办事,严格执法。
19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