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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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国资发展[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国资发展〔2010〕5号)各出资企业,各监事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拨付资金
并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预算 单位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研究 制订本预算单 位国有经 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 的措施 ;
人 , 国有资本控 股公 司 国有 资本 叁殴 公 司 国有 股
权(股份 )应 分享的公 司清算净 收人 , 全额 卜交 ; (五 ) 法律 第十 一条 包括: 法 规和规章规定应上 交的其 他 国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背 预 算 支出 主 要 有资本 收益 , 按照有关 规定执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2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总 目录 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省 出资企业 未按 照规 定期 限足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 于每年 1 月 3 日 1
前 , 向预算大事 件发 生
影 响等特殊情 况需 要 调整 预算 的 , 由省财政 厅 编 制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调 整 方 案 ,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并报一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批 准 后 组 省人 织实施 第二十八 条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当年 结
(或 所属 ) 企业提 出 的支 出项 目计 划进行 审核 , 并
(一) 统筹兼顾, 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 自 身积 累 发展 与国有 经济 结 构 调 整及 国 民经 济宏
观调控 的需 要 , 适 度集 中 国有 资 本 收益 , 合理 确 定预 算收支规模 !
为 加强 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管理 .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 制度, 促进省属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与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书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附件三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外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市州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三) 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 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并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债务重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即: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三)组织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四)投资项目汇总,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企业应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所有重大投资应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通知-武政〔2017〕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通知-武政〔2017〕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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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通知
武政〔2017〕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为准,同时,确定本市以下城建项目实行核准制:城市有轨电车项目;城市道路、供水、污水、排水、综合管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鄂政发〔2017〕23号文件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的规定,加快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武政〔2015〕37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结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字号】鄂发改财贸[2012]143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2.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财贸[2012]1434号)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托管、备案和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行政区域内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防范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和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其中: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度投资 计划 , 对企业 年 度 投 资 计划 实行 备案 管
理 ,
制 定 企业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
对企业 投 资
项 目 进行分类监 管 , 监 督 检査 企业 投 资 管 理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和 实 施 情
况 , 组 织 开 展对重 大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 对违规
资人职责 的 企业 ( 以 下简称
企 业 “


的 投资 活动

4 2

本 办法 。
第 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投资是指 企业 以 现金 、
实物 、 公司 股权 、 有 价证券 或无形 资产 等 资源 投
入市场 获取未来 收益 的 行为 。 主要 包括下 列投 资
(鄂 国资发展
〔20 17 〕
号 9 0

从本办法施行之 日 起废止 。
省 出 资企业公司 章程相 关规定 与 本办法 不一 致
的 ,
以本办法 的规定 为准 。
执行中 有何问題 ,
请及 时反馈 我委 。
湖北省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管酸 员 会
年 201 7
月 1 1 7 日

编 制并 錢企业
和年度 投 断
划 ,
编制 投资项 目 库 ;
三 (

开展投资项 目 的可 行性研究和法律 风险

四 (

进行 投资 决策并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加强投 资项 目 管理和风险控制 ;
五 (

开展投 资统计 、
分 析和 后评价工 作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4
【摘要】<正>鄂政发[2017]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8日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总页数】6页(P18-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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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鄂发改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提高委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入选咨询评估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资格;(二)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四条按照公开征集、机构申请、资格审查、审核小组审定、门户网站公示等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受委托评估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开展评估工作:(一)库内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现场抽签排序。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先后排序,确定受委托评估机构。

(三)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向受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单》,明确评估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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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外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市州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 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 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并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所有申报备案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

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九条对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建设、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一年。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应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在办理新的备案证同时,撤消原备案证。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消项目备案证。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
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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