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建站补助第四章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第五章其他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的设立,旨在为我市引进和培养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入双区建设提供科研型人才支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我市暂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博士工作站(简称博士站)引进、培养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所需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深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粤人社函[2013]2431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31号)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省属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2〕3号)(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务必为每个国家计划或省自筹招收的博士后单独设账,确保博士后专项经费不与本单位的其他资金相混淆。
对拨入的博士后专项经费进行专项会计核算,设立明细科目明晰反映每个享受待遇的博士后的费用开支情况。
二、各单位国家计划或省自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退站的,应填列《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明细表》,申请留用结余专项经费,报我厅审核并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清算后,结转用于下一年度省自筹博士后招收。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各单位办理国家计划或省自筹招收的博士后出站手续时须附该博士后的《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明细表》,否则不予办理出站及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我厅提交本单位上年度博士后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报告(含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及《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年度报告表》。
附件1: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情况明细表附件2: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年度报告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4日附件1: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情况明细表设站单位名称(公章):流动站名称:博士后姓名:填表时间:年月日注:请附单位财务处查询的博士后专项经费卡明细单制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附件2: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年度报告表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填表时间:年月日注:请附单位财务处查询的博士后专项经费总卡明细单制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博士博士后人才专项支持计划

广东省博士博士后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以及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广东省博士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申报及经费拨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工作(一)项目设置、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1.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
主要招收优秀海外博士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报者应在我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为首次进站(进站时间应在以上平台设立之后,且在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具体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如下:(1)申报条件。
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进站时间为准),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创新意识。
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获得博士学位,申报人的毕业学校排名,根据其获得博士学位的年份,以泰晤士、USNEWS、QS和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为准,相应学位证书应获国家教育部认证。
全职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承诺在站2年以上。
(2)资助方式。
给予每人60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发放到设站单位(对已享受省财政博士后日常经费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的,按差额给予补助)。
出站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并承诺连续在粤工作3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40万元住房补贴(从签订劳动合同当年起,分年度3:3:4比例核发)。
中途退站或出站后在粤工作未满3年的,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2.粤东粤西粤北博士博士后人才支持项目。
主要支持全职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作的博士和在站博士后。
优先支持企业一线、重点学科、急需紧缺专业的青年人才。
具体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如下:(1)博士后项目。
申报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部分专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和博士后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不超过40周岁(以进站时间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0•【字号】粤财教[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70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0日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29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政府特殊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为我省和中央驻粤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发放特殊津贴的财政性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粤府办〔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一、加强博士后相关平台建设(一)稳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
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整体筹划,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稳步扩大工作站规模,支持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粤东西北地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
积极向国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后招聘活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二)改革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立时须有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相关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三)积极推进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
围绕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市紧密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创新,积极申报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或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粤人社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围绕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总体要求,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四月九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现提出我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博士后工程”)。
一、实施博士后工程的重要性我省实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博士后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大批复合型、战略型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迅速成长,成为建设创新型广东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我省博士后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我省区域和行业的博士后人才培养发展不均衡;博士后人才供求信息不对称,部分设站单位招人难;吸引和稳定博士后的能力有待加强;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不够显著等。
为了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必须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为契机,按照我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的《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加快推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意见》和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强省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博士后工程,通过博士后培养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博士后培养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创新优势,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本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对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的资助第四条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
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二)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人员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粤人社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为加快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规模,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和青年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考核、管理工作自2017年5月1日起,由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我厅实行备案管理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发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目的和意义是招收和培养更多博士后,促进产学研结合。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工作由流动站设站单位承接,既有利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方便企事业单位,也有利于调动流动站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结合。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发动,鼓励支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博士后招收工作。
二、要积极创建创新实践基地,严格规范管理。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
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与所属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合作,不断加强招收工作。
要严格基地设立的条件程序,原则上设立基地同时至少有1名博士后进站。
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跟踪服务,确保基地建设质量,对连续3年空站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予以撤销。
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包括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评估机制、退出机制、招收方式、博士后待遇、管理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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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原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博士后专项经费是指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由国家计划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项资金。
目前每人每年8万元补助,共安排2年。
第三条博士后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生活补贴;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差旅补贴;
(四)设站单位必要的行政管理费;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设站单位审核可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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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
(三)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津贴、补贴及节假日福利等;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给予1万元的安家费,用于安家补助及购置电脑设备等;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可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科研经费,并视情发放科研补贴;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未就业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300元;
(九)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提取不超过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博士后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监督。
(一)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给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由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专项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
如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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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部分由设站单位自筹解决。
设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确保博士后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按每个博士后单独设账,确保博士后专项经费不得与本单位的其他资金相混淆。
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明细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或退站的,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将其结余经费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否则不予办理出站及相关手续。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使用不当、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并减少相关单位下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指标。
(五)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细化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生活津贴暂行办法》(粤人专〔199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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