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推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台帐使用规范

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办理人员出入编事项的具体流程以下工作流程如遇市编办出台的新的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恕不再另行通知一、注意事项1、新入编人员实行信息实名制:即凡办理未纳入我市市直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范围人员的入编手续时,应提供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统一使用《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人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进行信息采集,并打印纸质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给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2、领导职数实有人员信息调整原则:一是办理领导职数实有人员调整事项时,其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及核准职数范畴,否则将不予办理。
二是领导职务进行调整时,原职务不再担任的要在任职文件中注明,凡职务任免文件中职务调整后未明确免去其原来职务的,办理手册、台帐事项时将视同保留原来职务,并同时占用两个职数。
三是办理人员到龄转任非领导职数的,必须在转任非领导职数文件上注明到龄转任.3、年检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台帐将自2009年起实施年检制度,即每年年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对手册、台帐各信息项内容进行年检,凡存在机构编制及人员调整未及时办理的单位,将不予年检。
未经过年检的手册、台帐将停止办理一切手续,直至年检通过为止。
二、办理人员出入编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一)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办理。
所需材料:(1)《市直推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证》);(2)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
办理程序:承办人员审核申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省、市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批准材料;对申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与编制台帐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处室负责人审核;承办人员根据单位申请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有人员入编(职务调整)事项的办理1、办理推行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调任(1)办理条件:拟办理人员调任单位人员编制及相应领导职数必须空缺并经行政机构编制处审核同意;录用调配处、组织部公务员处审核同意并在《机构编制管理证》上办理完登记手续.(2)所需材料:归口组织部管理的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增人计划使用卡、拟调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使用《采集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任免机关的任命文件(科级及科级以上人员适用,原件及复印件);归口人事局管理的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公务员调任呈报表》、拟调人员基本信息表(使用《采集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年度增人计划核定和使用登记表》;任免机关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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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比如:“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职能、省财政全额拨款、经中组部、人事部审核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就是本次招考的备注括号了的。
它是事业单位,考上也不是公务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常见问题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具有行政编制的,不是公务员。
二、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事业编制待遇国家怎么规定的?三、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不是。
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 作时间
学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随迁人口 姓名、出生 年月及与 被调人关系
转任
理由
调出单位 意见
调入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出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调出单位 公务员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调入单位 公务员 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转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籍贯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健康 状况
参加工 时间
家庭 住址
原单位及职务、职称
转任单位及 拟任职务
全日制
专
毕业院
业
校、时
间及专
业
在职教育
特
长
简
历
现 实 表 现 和 主 要 优 缺 点
奖 惩 情 况
配 姓名
偶
情 结婚时间
况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中很多,市直事业单位中有43个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其大部分是各委、办、局直属的事业单位。
一个单位能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经上一级人事部门批准才可以。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身份认定,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考核、任免也由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
还可与公务员互相进行交流。
参照管理机关的职位分类工作,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机构、职能、编制和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确定后进行。
基本内容包括:
(1)职能分解。
即把机构改革确定的内设机构职能,逐级分解细化成具体的工作项目,并与现有职位的职能进行比较,理清职能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为职位设置做好准备。
(2)职位设置。
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确定好职位层次、数量和名称。
要做到职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与机构规格相一致;职位数量应在编制人数以内。
非领导职位要按上级批准的职数设置;职位名称应简明规范。
(3)制定职位说明书。
内容是: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等。
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是:中直各参照单位的局级以下(含局级)各职位;地方各级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副职及以下各职位;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领导正、副职及以下各职位。
职位说明书由干部人事部门统筹组织填写,并报党委(党组)审批。
职位说明书编制完成后,应汇编成册,公布执行,作为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
职位设置完成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职能变化进行职位调整,要及时修改职位说明书。
XX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XX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13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2007〕6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通过实施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管理职能,增强队伍凝聚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参照管理的范围、对象(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浙委办〔2007〕13号、市委办〔2007〕66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区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可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资格条件为:1、在编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市级单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的,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实施步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1、搞好调查,制定、完善实施方案。
做好参照单位和参照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好实施方案。
2、进行职位分类。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及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按规定合理设置职位(岗位);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务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等(详见各单位方案)。
(二)实施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宣布具体实施方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2019)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7月22日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省委三项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贯彻省委鼓励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通字〔2017〕127号)精神,结合事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事务中心机关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机构平时考核工作在事务中心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参照单位季度点评工作。
人事处实施机关和直属参照管理单位平时考核工作。
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综合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平时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一)制定计划。
参照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能,细化制定每季度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记实。
参照单位每季度填写《工作记实手册》,详实记录工作任务落实、内部建设等情况。
(三)考核评价1.考核小组对参照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平时考核和工作记实情况进行督查,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2.考核小组主要考核参照单位各季度目标任务的部署和落实情况,包括组织单位互评、分管领导评价等。
3.考核小组对工作人员个人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包括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
(四)季度点评。
分管领导对照年初工作安排和季度目标任务,分管参照单位是否紧抓重点、夯实责任,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点评;单位负责人是否亲力亲为、督导到位,推动工作有力有效,是否勇于作为、强化管理、严抓落实,不断提升干部责任担当等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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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3.“民族”要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7.“职务层次”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8.“照片”栏采用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登记照。
9.本表由登记对象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