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0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0•【文号】组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制度建设保障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怎样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下面就由店铺为大家介绍一下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的文章,欢迎阅读。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篇1一、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大力加强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1、抓紧完成公务员法入轨运行收尾工作。
全面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
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报批及人员登记工作。
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认真研究解决入轨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安置不予登记人员。
2、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务员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政府奖励综合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按照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职位聘任制试点工作。
3、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新机制,加强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实施公共经济知识全员培训等重点培训项目,探索公务员到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挂训的模式和方法。
严格执行职位管理、考核、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加强公务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二、加强规范管理,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1、认真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
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工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对工资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津补贴的清理规范工作。
加强退休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
2、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认真研究新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积极探索规范和搞活事业单位分配的措施,研究我市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具体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
苏人社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现将申报和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等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市、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
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等。
二、审核审批程序
省级机关各部门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参照管理审批的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前,就拟上报的《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审核情况,按照职责分工,以书面形式事先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待同意后再正式申报。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工作中要会同当地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集中审核。
省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职责分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辖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县级党委、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出具的申报参照管理的请示及《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市以下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证明材料;
(三)设立机构和确定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附件2);
(五)《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送(附件1和附件3需报送电子版)。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分批分步骤实施。
省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2月底前,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3月底前,县(市、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4月底前,按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出现法律、法规变更或机构职能调整、名称变更、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按原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申报参照管理单位情况进行梳理,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审批的申报单位,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上报材料。
各地、各部门在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025)83392365 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025)83236019 附件:
1.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
2.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3.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不填;
2.单位规格填写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及以下;
3.经费渠道填写“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
4.编制数填写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数;
5.法律法规授权情况填写授权该单位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等。
填表人:联系电话:
—6 —
附件2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附件3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现任职务层次是指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职务职级层次;
2.本人身份分别为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
3.来源方式主要有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毕业生分配、军转干部、公开招考(聘)等,如有其他方式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填表人:联系电话:
—9 —
主题词:公务员参照管理△审批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1月16日印
共印300份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