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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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活动,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准入与经营规则第四条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相应的保理业务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

第六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保理商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账期等;(二)保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融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控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二)及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宜;(三)协助供应商处理应收账款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质量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买方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应当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四、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保理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保理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信用风险,即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二)操作风险,即由于业务流程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导致的风险;(三)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不完善等导致的风险;(四)市场风险,即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记管理办法〉中对转让登记一致的意见要求。 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银行业务操作效率、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是我国各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从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银
) 行在该业务的经营中还处于手工作业,分散作业的阶段,管理和经营风险问题突出,客户体验较差。因此,特别在〈规
范〉中加入一条对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的要求,以实现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预警和监管、统一和规范数据
为了充分体现适度兼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规范〉还在附则中规定:
附则 1、银行应按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而其他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这里的其他机构其实考虑到了
目前以工商登记成立的保理公司,以及以后国内可能出现的,目前在欧洲等地比较普遍的银行子公司性质的保理公司。 。
体现适度兼容性与前瞻性的原则
• 保理银行应按 规范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及实施 细则
• 其它开展保理 业务的机构可参 照执行
• 如遇有关部 门出台新的法 规或规定,应 遵守和执行
• 由中银协保 理专业委员会 制定并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规范〉的出台融会了国内同业的智慧和经验,也带着大家对发展此项业务的美好期待,希望该文件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 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再次感谢推动和支持〈规范〉出台的各位领导和为〈规范〉的编写作出贡献的各位专家和同仁。
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定义。定义也明确了,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并不以是否融资作为必要条件。 在之前的调研中,各银行对以上两项内容的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通过此项规定,其实是统一了保理业务的内涵及服务本 质。
应收账款的定义:
• 参考了《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办法》中关于“应收 账款”的定义
• 远期D/P、D/A和O/A项 下保理融资(含出口商业 发票贴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gǔfèn)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fāzhǎn),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shìyòng)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fāngshì)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tuīguǎng),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shíshī)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jiǎnch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zhìdìng)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kējì)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yǒuguān)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zǔzhī)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jiǎnchá)、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kāizhǎn)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下载后可编辑复制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

(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2.30•【文号】中银业[1998]731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中银业〔1998〕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为加强对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总行在征求了部分分行的意见后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发送你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国际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由于中国银行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不大,总行尚未就国际保理业务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手续。

在过渡时期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一)出口保理业务暂使用有关出口远期托收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二)出口保理融资暂使用有关远期出口押汇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三)进口保理业务暂使用有关进口远期代收业务的会计科目核算。

二、关于《出口保理协议》统一文本由于近期国际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则出现了一些调整变化,总行正在组织制定统一的《出口保理协议》文本,近期将下发各行使用。

过渡时期请各行在业务中继续沿用原有的《出口保理协议》文本。

请各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总行结算业务部保理处。

附一: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

总行应公布并不定期地调整辖内有权受理国际保理业务分行(下称“被授权分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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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编辑:blwyh | 2010-04-07 08:48:49 | 作者: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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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第三章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
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

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

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

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

第四章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

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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