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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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定义1. 船舶:指本单位所有的船舶(包括出租船只、游艇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检查、人员的检查等。

第四条责任分工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2. 船舶管理员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行和安全检查工作。

3. 船舶员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安全检查任务。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定期检查1. 定期检查根据船舶的性质和用途,按照一定周期,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检查、船舶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船员的证照及培训情况检查等。

第六条不定期检查1. 不定期检查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对船舶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不定期检查内容可以是定期检查内容的局部检查、特殊检查、随机抽查等。

第七条特殊检查1. 特殊检查根据船舶的不同任务和特殊需求,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2. 特殊检查内容应根据特殊任务的要求制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紧急检查1. 紧急检查是在发生船舶事故、安全事故、灾害等情况时,对船舶进行的快速检查。

2. 紧急检查应优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船舶的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船体结构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自查1. 船舶管理员应定期自行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

2. 自查结果和整改措施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报告船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十条通知1.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应提前通知船舶管理员,明确检查时间和内容。

2. 特殊检查和紧急检查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为认真做好公司内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十次的船舶安全检查,尤其是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假日及各种庙会前、暑期等重点时段,必须进行一次详细的安全检查。

二、检查对象:公司内各类船舶。

三、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持有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船容船貌等其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不适航船舶应立即进行停航进行整改。

五、认真接受各级海事、水运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船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使用和运营。

二、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a. 确保船舶的主要设备和机械工作正常,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推进器等;b. 检查锚、绳索、卷扬机、起重机等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c. 检查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d. 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2. 环境和安全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船体和舱室是否有漏水、裂缝等结构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b. 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c. 检查船舶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d. 检查船舶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方法是否合规,避免危险品和易燃物品的存放和操作不当。

3. 人员和培训检查:a. 确保船员数量符合船舶的安全要求,并检查船员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是否有效;b. 检查船员的工作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船员能够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救生设备;c. 进行应急演练和逃生训练,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文件和记录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操作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b. 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报告是否按时进行;c. 检查船舶的证书和牌照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a. 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而定;b. 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c.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不定期检查:a. 在船舶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查;b.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再次发生;c. 不定期检查应由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组织,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加强船舶的安全运营,确保船员和船舶的安全,适用于所有船舶运营单位。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管理的核心工作,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2.全面检查:对船舶的各项安全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完善。

3.严格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严格的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到位。

4.科学管理:借助先进的管理方法,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高效顺畅进行。

三、职责分工1.船舶管理部门:a.负责制定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进行宣传、培训;b.组织对船舶的安全定期巡查和抽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c.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d.协助相关部门对船舶进行年度大检修和定期维护。

2.船舶管理人员:a.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组织船舶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b.对船舶的各项安全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c.做好安全检查的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d.在检查中要注重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3.船员:a.积极参与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遵守船舶管理部门的要求;b.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告给船管人员,积极支持整改工作;c.参加船舶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工作程序1.备航检查:a.船舶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航检查;b.对船舶的通航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c.如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2.定期巡检:a.船舶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船舶进行巡检,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b.巡检中要着重检查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如雷达、定位系统等;c.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

3.抽查检查:a.船舶管理部门要进行抽查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状态;b.抽查检查中要注重对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查;c.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导言:船舶在海上的运行中面临许多安全隐患,为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于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就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原则、船舶安全检查内容以及船舶维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一、船舶安全检查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的最终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因此,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以预防为主,注重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

2. 根据规定进行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符合最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全面系统地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应从船舶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内容,确保船舶的整体安全性。

二、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船舶结构和船体安全:包括船体的完整性、舱口的密封性、船体上的开孔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

2. 动力系统和设备安全:包括主机及辅机的运行状态、船舶的传动系统、发电机组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动力系统运行稳定。

3. 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安全:包括罗经、陀螺仪、雷达等导航设备的检查,以及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的检查,以维护船舶的导航安全。

4. 消防设备和船用电子设备安全:包括消防器材的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性、火灾报警装置的正常工作等方面的检查,以及船用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的检查,保障船舶的消防安全和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

5. 船舶排放和污染物处理:包括船舶废气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检查,确保船舶的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三、船舶维护标准1. 定期维护: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各个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应急维护:船舶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维修设备和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3. 更换和更新:船舶的部分设备和器材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超过寿命或出现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换和更新,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上⼈命财产的安全,防⽌污染⽔域,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本规则适⽤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民共和国港⼝(包括海上系泊点)的⼀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 适⽤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岸⼿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完应在船上保存⼀年。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续时出⽰《亚太地区港⼝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章 检 查 第五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停泊或作业期间进⾏。

禁⽌对在航船舶进⾏安全检查,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3 第七条 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船舶证书及有关⽂件、资料; (⼆)船员及其配备; (三)救⽣设备; (四)消防设备; (五)事故预防; (六)⼀般安全设施; (七)报警设施;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九)载重线要求; (⼗)系泊设施; (⼗⼀)推进和辅助机械; (⼗⼆)航⾏设备; (⼗三)⽆线电设备; (⼗四)防污染设备; (⼗五)液货装载设施; (⼗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护船员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所属船舶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所有国内外注册航行船舶、港口码头、仓储、港口设施等。

三、管理标准3.1 船舶检查频率1.所有船舶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船舶下船员准备离岗时,应进行离船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或未及时处理的安全问题。

3.2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1.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船舶航行状况等方面。

2.安全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和文案检查,确保细节问题得到全面关注。

3.船舶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完整性、漏水情况、电气设备可靠性、火灾预防装置、船上救生设备完善性、工作区域安全等。

4.安全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写入检查记录。

3.3 安全隐患整改要求1.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优先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2.安全隐患整改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按期落实。

3.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应由检查组进行跟踪并记录,确保整改有效完成。

3.4 安全记录和报告1.所有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应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2.定期将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和上级监督。

四、考核标准为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4.1 考核内容1.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法是否规范、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执行等。

2.考核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船舶类型的安全检查要求。

4.2 考核方法1.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2.抽查的对象应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等。

4.3 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按照不同等级划分,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利用航行资源,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日常运营和安全检查。

二、定义1. 船舶:指所有在水上运行的载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客船、渔船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定期、临时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运营可靠。

三、主要内容1. 船舶日常安全检查1.1 船舶外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体结构和船壳是否完好无损。

- 检查船舶灯光、标志和信号是否正常。

- 检查锚、锚链、舵和螺旋桨等设备是否完好。

- 检查救生艇、救生圈和救生衣等救生装备是否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2 船舶内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舶机舱、舱室和甲板等区域是否整洁、清爽。

- 检查主机、辅机和电力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检查消防设备、通风系统和燃气探测器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

1.3 船舶人员检查- 检查船员的证件和资质是否完善。

- 检查船员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规。

- 检查船员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 船舶定期安全检查2.1 物料和货物装载检查- 检查货物的稳定性和堆放情况。

-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 检查船舶的容积和载重限制是否符合规定。

2.2 船舶设备维护和保养检查- 检查船舶驱动设备的润滑和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电气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航行控制和导航设备是否准确可靠。

2.3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 检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执行。

- 检查船舶的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备。

- 检查船舶的航行记录和航行日志是否完整和准确。

四、责任和监督1. 船舶所有人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相关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3. 船舶运营单位和船员应积极配合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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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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