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仅供个人参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山东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山东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山东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是指山东省对氮氧化物排放实施的相关标准和管理措施。下面是关于山东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详细介绍: 背景和目的: 1.氮氧化物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 响。 2.山东省是工业大省,也是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地区之一。 3.制定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是减轻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改善人 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标准内容: 1.山东省内的工业企业是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源头,因此新修订的标 准要求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统一按照区域划分执行第四时段 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的排放 限值要求。 2.该标准实施对象不包括建材行业,即建材工业不在该标准执行对象 之列。这是因为山东省在2018年7月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建材工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陶瓷工业执行颗粒物10mg/m³、二 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120mg/m³的排放限值要求,重点控制 区新建企业执行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 80mg/m³的排放限值要求,一般控制区新建企业氮氧化物也要执行 100mg/m³的浓度要求。 实施和管理: 1.山东省内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要求,控制和减少氮氧 化物的排放。

2.山东省政府将加强对氮氧化物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 严厉处罚,以确保标准的实施和达到减排目标。 影响和效果: 1.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将有助于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和人民 健康状况。 2.实施该标准后,山东省内的工业企业需要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采 用更加清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以符合排放要求。 3.通过实施该标准,山东省有望实现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改善空气质 量和促进绿色发展的目标。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 1.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山东省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属于较为严格 的水平。 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山东省在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方面还有一定 的差距,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保工作。 未来发展和建议: 1.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未来山东省可能会进一步严格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推动工业企业的绿色转型。 2.建议工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 水平,以适应不断严格的环保要求。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继续 支持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 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范围; ——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stationarysource燃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 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 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山东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次 前言 .....................................................................................................................................................................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达标判定 (5)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污染物去除效率及净化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7) I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依据。 ——调整了油烟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污染物净化设施运行管理及监测要求。 ——将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要求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废止。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涛、吴秀超、吴彤、黄宪江、刘善军、王海勇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净化设施运行管理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餐饮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业catering industry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等服务的行业。 1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工作组讨论稿) 标准编制组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目录 (i)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修订的必要性 (2) 2.1 国家、省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2) 2.2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2) 2.3 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 (3) 3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3.1 山东省电力行业发展现状 (3) 3.2 存在的问题 (5) 4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 (5) 4.1 修订原则 (5) 4.2 总体思路 (6)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 5.1 适用范围 (6) 5.2 时间段和区域的划分 (7) 5.3 术语和定义 (7) 5.4 污染物控制项目 (8) 5.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8) 5.6 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14) 5.7 监测要求 (15) 6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6) 6.1 烟尘控制技术 (16) 6.2 SO2控制技术 (18) 6.3 NO x控制技术 (20) 6.4 汞控制技术 (22) 7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23)

7.1 SO2排放标准 (23) 7.2 烟尘排放标准 (27) 7.3 NO x排放标准 (28) 7.4 汞排放标准 (30) 8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31) 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32)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全省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火电行业作为排污大户,是影响空气质量和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实施以来,对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标准总体宽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要求。2012年1月1日,国家环保部颁布了新标准GB13223—2011,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和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达到与国家新标准相对接,适应我省新的环保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计划。 1.2 工作过程 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分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院在接受任务后,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2012年*月*日,下达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 (2)2012年*月*日,成立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资料收集、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3)2012年*月,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要求和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排放现状,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完成标准和编制说明草稿。 (4)2012年10月17日-18日,在环保厅召开山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专家讨论会。针对标准初稿,结合专家建议,形成了标准及编制说明的初稿。 (5)2012年11月1日,邀请地市环保局在济南市环科院召开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座谈会。根据座谈会意见,形成标准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6)2012年11月—12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工作。 (7)2012年*月—*月,根据有关意见(附后)修改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8)2012年*月*日,在济南召开了标准专家审查会(专家审查会意见附后)。 (9)2012年*月*日,根据审查会意见修改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Z 6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 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0130325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三月

项目名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下达任务文件:省环境保护厅 标准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标准编制组成员: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1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 (2) 2.2实现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 (4) 2.3系统和全面防治颗粒物污染的需要 (5) 3总体思路 (5) 3.1流域治污的经验与借鉴 (5) 3.2总体目标 (7) 3.3推进策略 (8) 4 编制原则 (9) 4.1坚持“三个原则” (9) 4.2把握“四性策略” (9) 5标准主要内容 (10) 5.1标准分区 (10) 5.1.1分区方案 (10) 5.1.2分区建议 (11) 5.2 排放因子选取 (11) 5.3 标准限值与执行时段 (12)

5.3.1 第四时段限值 (12) 5.3.2第三时段限值 (15) 5.3.3 第一、二时段限值 (19) 5.4 国内外标准对比 (19) 5.5 标准实施要求 (21) 6 技术经济分析 (22) 6.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2) 6.2 成本投入可行性分析 (23) 7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24)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控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由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负责《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2011年10月,张波厅长主持召开环境形势分析会,提出了大气排放标准建设要借鉴流域治污和流域标准制定的经验,最终要取消高污染行业的排放特权。 (2)2012年3月-6月,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开展了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框架体系设计的研究,提出了近期制定和实施钢铁、火电、建材、锅炉、工业窑炉等5项标准,并逐步过渡到区域性综合排放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 (3)2012年7月-2012年12月,省环境规划院牵头开展了钢铁、火电、建材、锅炉、工业窑炉等5项排放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均已完成征求意见稿,预计在2013年上半年发布。 (4)2013年1月-2月,启动《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准编制组对国内外有关大气排放标准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国内部分企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调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ﻫ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ﻫIntegratedemission standard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ﻫGB4286- 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ﻫGB4916- 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996-04-12批准 ﻫ国家环境保护局ﻫﻫ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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