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其产业结构以重化工、石化、煤炭等为主,这也导致了山东省在环境污染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应对环境保护压力,山东省不断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首先,山东省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设定了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其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0mg/m3和200mg/m3。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达到的烟尘排放标准,以保证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其次,山东省为水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必须符合特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化工企业和造纸企业,其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L和80mg/L。
此外,山东省还要求企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确保排入环境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除了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还注重土壤污染物的管控。
山东省于2018年发布了《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标准》,旨在控制和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该标准细化了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评价方法,并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此外,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与环境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石化企业,山东省依据《山东省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碳、硫化物、苯等污染物排放量降至最低。
对于冶金企业,山东省根据国家标准《黑色冶金工业环境保护排放标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以控制冶金行业的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山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减少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 13.040.40Z 6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24发布2013 - 09 - 01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 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7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7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燃料类型为水煤浆
300
200
燃料类型为油、气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240
2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燃料类型为水煤浆
300
200
燃料类型为油、气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
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
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
建筑陶瓷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
DB37T2537-2014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术语及定义
颗粒物 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 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 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颗粒物浓度 在标准状态下干排气中以质量浓度(mg/m3) 表示的颗粒物浓度。 低浓度颗粒物 浓度低于50mg/m3的颗粒物。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 含水分的排气。
5.采样的基本要求 5.采样的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16157第4.2.4条的规定。
6.采样装置和仪器
6.1 测定排气参数中温度、水分含量、流速(含压力)、 氧气 应符合HJ/T 48第4条的规定,氧气测定仪应符合HJ/T 76第5.8.2条的规定。 6.2 颗粒物采样器 6.2.1 总则 除颗粒物过滤器由滤筒改为滤膜、托架为滤膜托架并 对滤膜托架辅助加热外,其余应符合HJ/T 48第5条的规定。 6.2.2 滤膜要求 具体包括: a) 材质:聚四氟乙烯、玻璃纤维和石英纤维; b) 规格:Φ47 mm; c) 捕集颗粒物效率; d) 物理、化学活性与热稳定性; e) 选用滤膜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系列测量 在工况基本相同、污染物治理设施保持稳 定运行的条件下,于同一采样断面内进行的一 系列测量。 全程空白 除测试期间采样嘴背对气流不采集气体外, 其余以与采集样品气体相同的方法获得样品的 总空白值。全程空白值除以系列测量的平均采 样体积来确定整个测试过程的颗粒物的检出限 的估计值。全程空白包括滤膜上和滤膜上游所 有部件内沉积的颗粒物。 整体称重 将滤膜、滤膜上游部件和滤膜托架作为一 个整体进行称重的方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 50mg/m3颗粒物的手工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锅炉、工业窑炉及其它固定 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mg/m3的颗粒物。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DB37/T 2537-2014

ICS13.030Z 1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XXXXX—XXXX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方法原理 (3)5 采样的基本要求 (4)6 采样装置和仪器 (4)7 排气参数的测定 (6)8 排气流速流量的测定 (6)9 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 (6)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12 注意事项 (9)附录A(规范性附录)采样平台与爬梯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速率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光、李恒庆、宋毅倩、由希华、谷树茂、潘齐、丁君、徐标、李毅明等。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的监测,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颗粒物的手工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锅炉、工业窑炉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的颗粒物。
本标准颗粒物的检出限为1 mg/m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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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回转窑
80
16
其它尘源
20
17
焦化工业
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硫铵结晶干燥
100
18
其它尘源
50
19
煤炭工业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80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
21
铝工业
氧化铝厂
氧化铝贮运
3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烟气净化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1
火电厂锅炉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3
其它锅炉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锅炉
≥7MW(10t/h)的锅炉及<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120(80a)
4
<7MW(10t/h)锅炉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需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基准氧含量(O2)/%
1
火电厂锅炉
燃煤锅炉
6
2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3
3
燃气轮机组
15
4
水泥工业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假设无法定边界,那么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许诺排放浓)
5
燃油锅炉
80(50a)
6
燃气锅炉
30
7
水泥工业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8
其它尘源
30
9
陶瓷工业
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以水煤浆为燃料烧制
50
10
以油气为燃料烧制
30
11
钢铁工业
烧结
烧结、球团设备
50
12
其它尘源
30
13
炼铁
热风炉
20
14
其它尘源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式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那么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持续监测技术标准(试行)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
原国家环境爱惜总局令 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
50
表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许诺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21
铝工业
氧化铝厂
氢氧化铝焙烧炉
5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
20
23
铝用碳素厂
石油焦煅烧窑
80
24
其它尘源
30
25
玻璃工业
玻璃窑炉
50
26
其它尘源
30
27
石棉纤维或粉尘
10 mg/Nm3或1根纤维/cm3
28
20
23
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
30
24
铝用碳素厂
石油焦煅烧窑
100
25
阳极焙烧炉
30
26
其它尘源
50
注:括号中数据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的锅炉应执行的限值。
表1(续)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许诺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27
玻璃工业
玻璃窑炉
3.8
其它锅炉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类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顶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5
玻璃工业
玻璃窑炉
8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需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过量空气系数
1
其它锅炉
燃煤锅炉
1.8
炭黑尘、染料尘
15
29
其它工业
工业窑炉
50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颗粒物性质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要求(mg/Nm3)
1
石棉纤维或粉尘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2
炭黑尘、染料尘、颜料尘
肉眼不可见
2
燃油、燃气锅炉
1.2
3
工业窑炉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400度
4.0
4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400度
2.5
5
其它工业窑炉
1.7
5.4 在有灵敏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形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1
火电厂锅炉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5
2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10
3
其它火电厂锅炉
30
4
其它锅炉
≥7MW(10t/h)锅炉
50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锅炉
5
<7MW(10t/h)锅炉
80
6
燃油锅炉
50
7
燃气锅炉
30
8
水泥工业
30
9
陶瓷工业
30
10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形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刻等要求,按HJ/T 75或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依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治理方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式
原国家环境爱惜总局令 第39号《环境监测治理方法》
3 术语和概念
以下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和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进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和各类物料在机械处置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份。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20)
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操纵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爱惜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燃烧、危险废物燃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址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100
28
其它尘源
50
29
石棉纤维或粉尘
10 mg/m3或1根纤维/cm3
30
炭黑尘、染料尘
15
31
其它工业
工业窑炉
80
32
其它尘源
50
4.2 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许诺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依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那么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爱惜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爱惜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爱惜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山东环冠科技。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阻碍评判、环境爱惜设施设计、完工环境爱惜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治理。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6
最高许诺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置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置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