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济政字〔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济政字〔202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我市三类控制区进行重新调整并执行相应的标准级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控制区划分情况(一)核心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部分区域【东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宁安大道—任城大道—杨柳街—济邹路—宁安大道,西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至济水大道—济宁大道—京杭运河(梁济运河段),南边界为南二环,北边界为北二环】,兖州区主城区部分区域(北至北环城路、东至滨河北路、南至滨河南路—南护城河路—龙桥南路—九州中路—扬州南路—丰兖西路、西至西环城路—鲁王路—龙桥北路),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兖州区除核心控制区之外的区域,邹城市、曲阜市、嘉祥县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三)一般控制区: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辖区。
二、具体要求(一)《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针对不同控制区设定固定源排放限值,济宁市现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均应根据其所在区域具体确定排放限值。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该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文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18)5-9
经审查, 对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文登区峰山路 1 号文登整骨医院 院内。项目总投资 58 万元,拆除原有 1 台 6t/h 燃煤锅炉,新建 2 台 2t/h 燃气锅 炉,用于蒸汽供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选址等符合规划要求,在全 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 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今后的运行管理中,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 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项目锅炉废水要 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 1B 级标准后经市 政污水管网排入文登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排放口 COD、氨氮年 排放总量控制在 0.2 吨、0.002 吨以内。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锅炉废气必须经低氮燃烧器处理达 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表 2 及鲁质监标发 [2016]46 号、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重点 控制区标准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的烟囱外排,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 口。项目外排废气 SO2、NOX 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0.042t/a、0.245t/a 之内。 3、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要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控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申请排污许可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2018 年 5 月 8 日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 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
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1)
式中:
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
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25 玻璃工业
26
27
28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50
30 10 mg/Nm3 或 1
根纤维/cm3 15
29
工业窑炉
50
其它工业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c = c′×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a
式中:
c——折算后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c'——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冷风炉,鼓风温度≤400 ℃ 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陶瓷工业的喷雾干燥塔及炉窑
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
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
金属熔炼炉、烧结炉
其它工业炉窑
基准氧含量(O2)/% 15 12 10 8 8.6 16 3.5 15
按实测浓度计 9
100
300
其他
/
/
砖瓦
干燥焙烧
700
400
氧化铝
100
300
铝工业
电解铝
电解槽烟气 其他
200
300
200
300
铝用碳素厂
阳极焙烧炉 其他
300
300
300
300
装煤、干法熄焦
100
/
推焦
50
/
热回收焦炉
100
200
炼焦化学 焦炉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工业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 源。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200
300
注1:火电厂和锅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以下出现的均同本注释。
注2: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排放浓度限值。
颗粒物
20 20 50 20 20 20 30 20 30 30 30 30 20 30 30 2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50 30 50 / 10 10 / 20 20 10 30 20 30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
/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
/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
/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
/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200
200
100
200
陶瓷
辊道窑、隧道 以水煤浆为燃料
200
400
窑、梭式窑 以油、气为燃料
单位:mg/m3
重点控制区
行业
工段
NOx
SO2
颗粒物
(以 NO2 计)
燃煤锅炉
-
-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
-
火电厂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
-
5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
-
-
5
热风炉
-
-
-
炼铁 高炉出铁厂
/
/
-
其他
/
/
-
钢铁工业
炼钢
转炉、钢渣处理 其他
3
DB37/ 2376—2013
4.2.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为第四时段,现有企业按照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 2 中 “重点控制区” 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4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应分别执行表 2 中“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 区”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5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 染物排放应满足表 2 中“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为第一时段,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为第二时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 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的排 放浓度限值。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 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
DB37/ 2376—2013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 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 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 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SO2
NOx(以 NO2 计) 颗粒物
100
100
200(2)
20
100
100
20
35
100
5
100
200
5
35
50
5
100
100
5
/
/
20
100
300
20
/
/
20
80
300
20
/
/
20
/
/
50
/
/
20
DB37/ 2376—2013
表 1(续)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 NO2 计)
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 发布
2013 - 09 - 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 2376—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50
200
硫胺结晶干燥
/
/
其他设施
/
/
硫酸工业
300
/
硝酸工业
/
200
橡胶制造工业
/
/
合成革
聚氯乙烯工艺
/
/
工业
其他
/
/
锅炉(2)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200
300
100
250
燃气锅炉
100
250
以煤、重油、煤制气等为燃料的炉窑 其他工业炉窑
以轻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炉窑或电炉
300
300
200
200
其他排放源
/
/
-
/
/
-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
-
-
/
/
-
推焦
-
/
-
炼焦化学 机焦炉、半焦炉
-
-
-
工业
粗苯管式炉、半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橡胶制造工业
/
/
-
合成革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
注:标“-”的指标执行表2中对应的限值,标“/”的为不控制该项因子。
一般控制区
NOx
SO2
颗粒物
(以 NO2计)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燃煤锅炉
火电厂(1)
钢铁工业 2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 气体燃料锅炉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