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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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排放的标准,它是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依据。

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应当达到的排放标准。

在三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对于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这些指标的设定,旨在保证排放的污水对水体环境的影响最小化,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其次,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对污水处理工艺的要求。

在达到污水排放
标准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需要采用先进的处理工艺,以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这些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通过这些工艺的运用,可以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从而达到排放标准。

另外,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规定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污水
处理厂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设施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运行中的问题,以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标准。

总的来说,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
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运行管理,才能保证排放的污水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保护水资源和人民健康。

因此,各地方政府和污水处理厂应高度重视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加
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污水排放的可持续发展,为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作出积极贡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3
悬浮物(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脉金选矿
100
500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6
总砷
0.5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7
总铅
1.0
注: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最新)(一)(一)污水排放水污染物排放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可以分为:国家排放、地方排放和行业。

1.国家排放国家排放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如《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地方排放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污水综合排放》(DB31/199-1997),适用于范围。

3.行业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可执行相应的行业。

4.国家与地方的关系《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污染物排放”,两种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

5.污水综合排放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的关系污水排放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与国家行业排放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

如建设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DBJ08-904-1998)。

国标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标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 pH一切排污单位
6 ~9 6~9 6 ~9
色度
染料工业50 180
(稀释倍数)其他排污单位50 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100 300
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分别执行
4.1.1和
4.1.2的规定
4.1.5 GB 3838中
I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
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
(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
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分别为
4.2.2.1 1997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
11铬盐工业5.0m3/t产品
12硫酸工业水洗法15.0m3/t硫酸
6
续表
3


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放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3苎麻脱胶工业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14化纤浆粕本色
150m3/t浆
漂白
240m3/t浆
15粘胶纤维工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类排水口的污水排放进行监管的标准,它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是其中的最严格的标准之一,对于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非常严格。

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也需要严格执行,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不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对于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管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污水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水质的各项指标,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定期对排放口进行抽样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也对于污水排放的地点有着严格的规定。

污水排放口必须远离饮用水水源地、游泳场所等人类活动区域,以及对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水对人类和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

最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对于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各类排放口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行为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对于污水处理和排放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也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需要。

各地区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加大对污水处理和排放的投入,确保污水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人民提供一个清洁的生活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所需符合的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其中三级标准是最为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大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

首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要求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严格的处理,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不会对周围的水体、土壤等环境造成污染。

在进行污水处理时,需要使用先进的处理设备和技术,确保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得到有效去除,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其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还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

企业或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监测数据。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排放水质稳定达标。

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还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企业或单位需要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需要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的环境影响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最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还要求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创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污水处理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换代。

企业或单位需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不断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水质达标率。

总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是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要求的标准,对于保护环境、改善水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要求,加强污水治理工作,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共同关注环境保护,共同呵护我们的家园。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zwgk/fgybz/swywpfbz/200311/t20031126_40921.htm[2013-6-7 1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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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14470.3-93和 GB4274~ 4279-84)》,磷肥工 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 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 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续表( 3 )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 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发 酵
酒 精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 酒精 )
酿 造
工 业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 酒精 )
10
工 业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 酒
味精工业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 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 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 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0
13
磷酸盐 (以 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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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Z 60天津市地方标准DB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2008-01-18 发布 2008-02-18 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2/ 356—2008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1)3 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4)DB12/ 356—2008II前言本标准列出了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 项指标。

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

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DB12/ 356—2008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86-2002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 号《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16 号3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water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2020 年)》中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的GB18918 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 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5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DB12/ 356—20082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GB18466 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other wastewater指除本标准3.2 至3.5 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 排水量amount of drainage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和限值4.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4.1.1.1 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 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

4.1.1.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GB18918 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 标准”。

4.1.1.3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4.1.2.1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2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3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4.1.3.1 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 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4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4.1.4.1 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4.2 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5 医疗机构污水4.1.5.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6.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 悬浮物(SS) 10 20 400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03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5004 氨氮(以N 计)5 8 355 总磷 0.5 1.0 3.0DB12/ 356—200834.1.6.2 未排入或排入未运行的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 中Ⅳ类水体和GB3097 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标准,限值见表1。

4.1.6.4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

4.2 其他规定4.2.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8978 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2.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执行GB8978 中表5 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表 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行业类别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水量1.炼钢a.转炉废水量,m3/t 钢≤0.7b.连铸废水量,m3/t 钢≤0.5c.电炉废水量,m3/t 钢≤1.22.热轧板/带废水量,m3/t 产品≤2.0钢管废水量,m3/t 产品≤2.0型钢废水量,m3/t 产品≤1.5线材废水量,m3/t 产品≤1.23.烧结烧结,m3/t 产品≤0.005球团,m3/t 产品≤0.0024.冷轧板带废水量,m3/t 产品≤1.55.炼铁钢铁行业钢铁联合企业废水量,m3/t 产品≤1.5石油炼制业加工吨原油工业废水产生量,t 水/t 原油≤1.01.含油污水单排量,kg/t 原料≤402.含硫污水常减压装置单排量,kg/t 原料≤351.含油污水掺渣量比率单排量,kg/t原料 <35% 35%-70% ≥70%≤160 ≤160 ≤2002.含硫污水<35% 35%-70% ≥70%石油炼制业催化裂化装置单排量,kg/t 原料≤120 ≤120 ≤120DB12/ 356—20084表2(续)行业类别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水量蒸氨工段蒸氨废水产生量(t/t 精煤)≤0.50炼焦行业炼焦行业入酚、氰废水处理站前废水量(t/t 焦)≤1.5汽车涂装汽车涂装废水产生量(m3/m2)≤0.1燃煤电厂燃煤电厂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90%石油加工业石油加工业工业废水单排(t 水/t 原油) 0.5-1.04.2.3 自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4.2.4 “受纳水体”的含义4.2.4.1 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体的,以该水体作为该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 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但该水体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以该水体首先汇入的已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作为受纳水体。

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且该水体不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的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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