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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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各类污水排放单位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就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污水排放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包括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固定污染源,还包括了流动污染源,如船舶、车辆等。

这一举措的出台,使得污水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保护水环境。

其次,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且要求定期进行监测数据的报送和公开。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污水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效监督和管理污水排放行为,减少环境污染。

再次,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污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污水排放单位应当采用适合的污水处理工艺,保证排放的污水达标排放。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预期的净化效果。

最后,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对于超标排放、违法排放行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并且要求公布违法单位的相关信息,形成震慑效应。

这一举措有利于推动污水排放单位依法排放,减少违法排放行为,维护良好的水环境。

总的来说,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推动污水排放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和污水排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最新标准,加强污水排放的管理和监督,共同为改善水环境贡献力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实现水环境的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各类排放污水的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污水排放的浓度限值、排放标准、监测方法和排放方式等内容。

2016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我国各类工业、农村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浓度限值。

对于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和生活污水等不同类型的污水,根据其特性和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确保排放的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其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排放标准,包括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求。

例如,对于工业废水中的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规定了污水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

通过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排放超标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治理,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的要求,不会对水环境造成危害。

最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对污水排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方式,包括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零排放等不同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总的来说,2016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我国各类污水排放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旨在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的要求,不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也要加大对污水治理技术和设施的投入,不断提升污水处理和排放的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2016环保水质五项新标准65环境

2016环保水质五项新标准65环境

日前,环保部公告批准了五项环保水质标准,其中有《水质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可溶性阳离子(Li+ 、Na+、NH4+、K+、Ca2+、Mg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水质可溶性阳离子(Li+ 、Na+、NH4+、K+、Ca2+、Mg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为首次发布,据悉,该五项新标准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项水质标准分别为:《水质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809-2016):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0-2016):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总硒的测定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HJ 811-2016):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硒的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可溶性阳离子(Li+ 、Na+、NH4+、K+、Ca2+、Mg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812-2016):规定了测定水中6种可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离子色谱法。

标准为首次发布。

《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84-2016):规定了测定水中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的修订。

环保水质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而制定的,对环境保护、水治理有着重大意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对于各种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质的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对于不同行业和用途的污水处理系统,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监管,提高排放水质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概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作为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各种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目标是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优化排放水质要求,提高水质标准;•加强对排放监管的要求,完善执法机制;•强调对污水处理系统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推行绿色、节能、低碳的污水处理技术。

2. 排放水质要求的优化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排放水质要求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和调整。

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细分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指标。

主要的水质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和pH值等。

不同行业和用途的污水处理系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满足相应的水质指标要求。

3. 排放监管要求的完善为了加强对排放的污水的监管,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执法机制上进行了完善。

除了对排放水质的要求外,还加强了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和管理的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的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同时,加大对排放数据的监测和核查力度,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可靠。

4. 设施和设备管理的强调污水处理系统的设施和设备是保证排放水质符合要求的关键因素。

新版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重点强调了对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对于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关键设备的运行状态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而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现行目录. 1相关文件. ・内容. •范囤•2标准. 3概念•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相关文件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5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⑴(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 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20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20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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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
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 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 ,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 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注:括号外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

/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 日均值 ) 单位: mg/L
序号污染物项目 A 级标准B 级标准
1 总汞 ( 以 Hg 计 ) 0.0050.02
2 烷基汞 ( 以 Hg 计 )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3 总镉 ( 以 Cd 计 ) 0.010.1
4 总铬 ( 以
Cr 计 ) 0.15 1.5
5 六价铬 ( 以 Cr+
6 计 ) 0.050.5
6 总砷 ( 以
As 计 ) 0.050.5
7 总铅 ( 以
Pb 计 ) 0.1 1
8 总镍 ( 以
Ni 计 ) 0.1 1
9 总铍 ( 以
Be 计 ) 0.0050.005
10 总银 ( 以
Ag 计 ) 0.50.5
11 总钒 ( 以
Va 计 ) 2 2
12 总硒 ( 以
Se 计 ) 0.10.1
13 总钴 ( 以 Co 计 ) 1 1
14 总锡 ( 以
Sn 计 ) 5 5
15 总α放射
性(Bq/L) 1 1
16 总β放射
性(Bq/L) 10 10
17 苯并 (a) 芘0.00003 0.00003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 日均值 ) 单位: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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