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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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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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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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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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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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限定,以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

我国自2003年颁布《水污染防治法》以来,对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提高了排放标准,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

其中,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单位排放污水的要求,下面就对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适用于对水环境要求特别高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一级标准要求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非常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几乎为零,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

一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高,但能够有效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相对于一级标准而言,要求稍为宽松一些,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有一定的要求,但相对于一级标准来说,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二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成熟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适中,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三、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宽松的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

三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要求相对较低,但相对于一级、二级标准来说,要求最为宽松。

三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简单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低,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要求和经济条件,可以选择相应的排放标准进行实施。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地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总之,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同时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共同保护我们的水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展开全文【环评云助手】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2:新建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表1:现有企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表1: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单位:mg/L)5、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表1:现有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注:产品为味精6、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许限制(单位:mg/L)7、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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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003年04月14日08:59 本文点击次数:17154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最新)(一)(一)污水排放水污染物排放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可以分为:国家排放、地方排放和行业。

1.国家排放国家排放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如《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地方排放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污水综合排放》(DB31/199-1997),适用于范围。

3.行业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可执行相应的行业。

4.国家与地方的关系《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污染物排放”,两种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

5.污水综合排放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的关系污水排放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与国家行业排放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

如建设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DBJ08-904-199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系指对国民经济各部门排放的污水所作出的控制
标准,它是一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一种促进水质改善的有力手段。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污水排放设施,包括化学、冶金、机械、电子、航天、非金属
矿物、橡胶、塑料、钢铁、农业、养殖、染整、涂料、印染、制药、日用品制造业,及城
市污水中排放的污水,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污水(有毒有害污水,危险废物的污水除外)。

二、技术要求
1. 总氮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mg/L;
6. 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监测要求
1. 排放污水的排放规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生产单位须对排放污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自监测,并对其监测结果通报;
3. 对于规模大却未充分提高水质质量的排放工艺,其排放质量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
4. 严格执行本标准确定的排放物的监测规定;
5. 对排放的污水,须根据规定定期抽样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四、其他要求
1. 遵循“从源头到受体控制污染”的原则,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严禁排放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必要时先进行污染物处理;
3. 发生新的污染物排放,仍须符合本标准规定;
4. 对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违反本标准要求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当负责任,并
按相关规定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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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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