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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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它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水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以规范和管理各类排放源,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制定的针对性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这些排放源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针对不同排放源的特点和影响,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以实现对水污染的有效控制和治理。

首先,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如果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对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针对工业废水排放,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排放标准应包括对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相应的处理技术要求,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生活污水排放也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如果不加以控制和处理,将对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针对生活污水排放,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

排放标准应包括对生活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后再排放。

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畜禽粪便等,往往会通过径流进入水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质恶化。

因此,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加强对各类排放源的管理和监控,共同保护好我们共同的水环境,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未来的美好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2020年 公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组织活动及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

2020年 公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组织活动及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

XX有限公司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组织活动及服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3]2详细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zwgk/fgybz/swywpfbz/200311/t20031126_40921.htm[2013-6-7 1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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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 14470.3-93和 GB4274~ 4279-84)》,磷肥工 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 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 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续表( 3 )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 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发 酵
酒 精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 酒精 )
酿 造
工 业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 酒精 )
10
工 业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 酒
味精工业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 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 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 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0
13
磷酸盐 (以 P计 )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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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
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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