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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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599-2006)2006-03-01发布,2006-03-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贾洪玉武周虎韦亚男袁佐栋李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1997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 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416.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3416.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ICS13.060.30Z 75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3416.1—2018部分代替DB37/ 599—200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1: Nansi Lake and DongpingLake basin2018-09-10发布2019-03-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流域范围及控制区划分 (4)5 技术内容 (4)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2 其他要求 (9)6 污染物监测要求 (9)6.1 采样点 (9)6.2 分析方法 (10)7 达标判定 (13)8 标准实施与监督 (13)前言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第4部分:海河流域;——第5部分:半岛流域。

本标准为DB37/ 3416的第1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 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DB37/ 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明确了流域范围;——调整了第二类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李玄、苏志慧、许颖。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修改单

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修改单

近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为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省环保厅现发布了新的《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4项标准修改单。

一、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一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mg/L、5mg/L、10mg/L、20 mg/L、30倍和3mg/L。

二、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二级标准”的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60mg/L、10 mg /L、20mg/L、30mg/L、30倍和5mg/L。

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限值执行,希望各制革企业及时了解各自区域内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早准备,协会也将积极关注各流域的执行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技改提供技术支持。

渗滤液排放标准

渗滤液排放标准
表2一级A标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污染物类型
CODcr
BOD5
SS
总氮
氨氮
总磷
色度
PH
粪大肠菌群
排放标准(mg/L)
50
10
10
15
5
0.5
30
6~9
10
综上所述,结合以上两个标准,本工程要求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如下表:
表3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污染物类型
CODcr
BOD5
SS
总氮
氨氮
总磷
色度
PH
粪大肠
菌群
动植物油
排放标准(mg/L)
50
10
10
15
5
0.5
30
6~9
10
3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中的一般保护区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2013年1月1日对COD、B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D5、氨氮、SS、色度、动植物油进行调整)。下表是修改单标准:
污染物类型
CODcr
BOD5
SS
氨氮
色度
动植物油
排放标准(mg/L)
50
10
20
5
30
3
作为中水回用,还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主要控制指标见下表: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水质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贾洪玉武周虎韦亚男袁佐栋李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首次发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69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汇水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因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同时,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研究以及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19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19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1991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1997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GB/T 17131-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72-2001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 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半岛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秀刚、谢刚、史会剑、彭岩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7年××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70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4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3198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1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0 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 water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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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修改单规定了排入内陆水体的工业废水中溶解性总固体的排放限值。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不适用于本修改单。

二、排放要求(一)修改单发布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执行3000mg/L 的要求。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3000mg/L的要求。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2000mg/L的要求。

三、排入内陆咸水(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水体的工业废水,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应不高于受纳水体的背景浓度值。

受纳水体溶解性总固体背景浓度值由当地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3年6月6日《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标准修订的背景1.水体含盐量污染问题显现山东省是水资源极度缺乏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3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5,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倒数第三位。

同时山东又是经济大省,GDP位居全国前三位,高速发展的经济、偏重的产业结构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使生态用水难以保证。

较少的生态水量导致地表水体污染物稀释和降解能力低,环境容量小。

以山东省内某大型淡水湖泊为例,该湖泊容纳了流域内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多年对该湖泊水质的跟踪研究结果表明,2006至2012年期间,湖水电导率指标逐年增高(见下图),说明该湖泊离子浓度升高,水体含盐量呈上升趋势。

经过多年来尤其是2002年以来的不懈努力,我省水环境的有机污染得到有效控1)现行排放标准中控制盐分的指标较少,特别是对总盐分和总体排放量较大的硫酸盐、氯化物没有控制,导致企业在工艺选择和废水处理过程中都没有对排放废水中的盐分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采取了增加盐分的措施。

2)由于COD、氨氮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以及大力推行的清洁生产审计,使得企业加大了节约用水和中水回用的力度,提高了水循环利用率,结果导致排水量减少,循环水盐分累积,排放废水中盐分浓度增高。

3)为了满足国家减排任务和水环境改善需求,我省近年制定了一系列比国家标准还要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企业为了COD等综合性指标的达标排放,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加入了过多的絮凝剂、酸、碱等化学试剂,也导致了外排废水中盐分浓度的增高。

4)由于气候原因,近年干旱年份偏多,降水少,蒸发量大,地表水体生态流量较小,致使水质盐分浓度增高。

3.高盐废水的危害盐分主要存在于海洋之中,并且是动植物生长和工业生产必需的要素,自然界的盐分循环是以水循环为载体进行的,由于水循环普遍存在于生命过程和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某个环节盐分的过度增加就会给生命健康、生产活动或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目前高盐废水主要来源于直接利用海水的工业生产、生活用水和食品加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石油化工、造纸、皮革加工、合成氨以及热电厂等行业。

高盐废水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腐蚀金属管道和设备,影响废水输送和处理设施寿命。

2)冲击污水生化处理系统,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影响中水的进一步回用。

4)影响水体生态环境,引起土壤盐渍化,污染地下水。

为了减少高盐废水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省环保厅决定修订《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对外排工业废水中的盐分加以控制。

二、工作进展1.2012年4月,成立标准修订课题组,提出标准修订的基本思路。

2.2012年4月6日、4月27日召开专家及典型企业代表座谈会,确定标准修改单。

3.2012年4-7月,收集相关资料,调研典型企业。

4.2012年8-10月,典型企业及省控断面相关指标监测。

共获取了101家企业、124个地表水断面和30个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的一次性监测数据和部分例行监测数据。

对获取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

5.2012 年11月19日,召开专家及典型企业代表座谈会,讨论标准修订单初稿。

6.2012年12月,赴河南省调研相关标准的执行和修订情况。

7.2013年1月5日,张波厅长召开专题会听取汇报,明确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指示开展盐分指标专项监测。

8.2013年1月18日,张波厅长在全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上部署高盐废水专项监测工作。

9.2013年1-2月,对专项监测数据有效的486家企业、88个地表水断面和18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监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10.2013年3-4月,核算治污成本,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完成标准修订单征求意见稿。

三、国内、外同类及相关标准1.质量标准国内涉及盐分指标的相关质量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等共7项标准。

国外相关质量标准有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和世界卫生组织《饮水水质准则》等共3项标准。

各质量标准涉及的具体盐分指标见附表1。

2.排放标准国内现行的涉及盐分指标的排放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生活垃圾填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5-2005)、《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河北省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831-2006)、《河南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DB41/ 279-2011)、《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和我省的《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656-2006)、《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以及《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26项标准。

暂未检索到国外有专门针对盐分排放制定的标准。

各排放标准涉及的具体盐分指标见附表2。

四、修订原则和策略1.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优先保障。

2)生态优先的原则。

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3)统筹兼顾的原则。

以污染减排倒推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2.策略1)必要性: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必要性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统一思想。

2)预见性: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提前若干年科学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努力方向。

3)引导性:制定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环境标准,引导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治污水平。

4)强制性:确定的政策措施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实施。

五、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考虑到现有研究基础、技术支撑能力、技术改造成本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等因素,本修改单只适用于排入内陆水体的工业废水。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仍执行《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对排入内陆淡水(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及微咸水(1000mg/L <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的工业废水分时段制定排放标准限值。

排入内陆咸水(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水体的工业废水,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应不高于受纳水体的背景浓度值。

受纳水体溶解性总固体背景浓度值由当地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指标选取由于各种行业废水所含盐分的种类不同,各种盐分对后续污水处理工艺及外环境的影响不尽相同,根据标准修订把握的原则和策略,我们在筛选控制指标时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根据附表1和表2,我国及国外现行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中的盐分指标共涉及20项:溶解性总固体(总溶解固体)、全盐量、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硫化物、氟化物、氰化物、总氰化物、碘化物、二氧化硅、总碱度、氯酸盐、亚氯酸盐、磷酸盐、钠、钡化合物和铁化合物。

所有盐分指标可分为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两类,以上20项指标中有综合指标3项,单项指标17项。

2)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多次招开了专家及典型企业代表座谈会,专家及典型企业代表认为目前排放量大且有必要优先考虑控制的盐分指标包括溶解性总固体(或全盐量)、氯化物和硫酸盐等3项指标(以下简称主要盐分指标)。

3)由于目前缺乏盐分指标对生态影响的深入研究,文献检索也未发现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盐分指标环境基准值研究成果。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规定了全盐量和氯化物2项主要盐分指标,本次修改单以《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相关盐分指标作为环境基准值的重要依据。

4)涉及盐分指标的排放标准中,《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涉及到了全部3项主要盐分指标,辽宁和贵州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只涉及到了主要盐分指标中的氯化物,湖南、河南、河北3省只是针对氯化物1项指标制订了排放标准。

控制综合性盐分指标比单纯控制某1项盐分指标,显然更有利于降低盐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5)如果采取“综合指标+单项指标”的控制方式,就会使得以某种盐分指标为主的企业承受更大的压力。

我们对省控486家涉水重点企业排放废水水质进行了测算,采取“综合指标+单项指标”方式企业超标率比单纯采取综合指标控制方式企业超标率高出约1倍,而且超过半数以上的企业在综合指标达标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实现单项指标达标。

6)多指标限值控制将对中水回用产生较大的冲击,目前大量使用中水的电厂等将很难满足多指标限值控制方案,不利于水资源节约。

综上所述,在目前工业废水除盐技术没有广泛应用,缺乏浓盐水综合利用技术与工程示范研究的条件下,暂时采取控制综合指标的方式。

通过对国内外现行质量标准分析发现:国内含有综合性指标的质量标准有5个,其中只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用的是全盐量,其他四项标准全部使用的是溶解性总固体;3项国外标准中只有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涉及到了综合性指标,也是用的溶解性总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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