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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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钢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首先,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钢铁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其次,钢铁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采用高效除尘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等,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炼铁炉、炼钢炉等设备的能效,减少燃烧排放。

另外,钢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

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关停整顿。

此外,政府也应当加大对钢铁行业的环保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

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控制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企业自觉遵守政策法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也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政策支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述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爱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ﻫ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ﻫ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ﻫ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ﻫ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同意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爱护治理的相关规定。

ﻫ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操纵,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ﻫ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ﻫ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GB15562.1-1995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ﻫ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ﻫ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ﻫGB/T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ﻫGB/T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ﻫGB/T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ﻫ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ﻫ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ﻫ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ﻫGB/T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ﻫ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ﻫ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ﻫ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汲取分光光度法ﻫ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ﻫGB/T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ﻫ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ﻫ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汲取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ﻫ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ﻫ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ﻫCJ 3082-1999 污水排入都市下水道水质标准ﻫDB37/ 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ﻫ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ﻫ3术语及定义ﻫ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3.1ﻫ钢铁工业于本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部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1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
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标准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潍坊爱普环保设备。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标准的规定。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但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标准〔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990—2019代替DB37/990—2013部分代替DB37/2376—201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9--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2)4技术内容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6)6达标判定 (8)7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随着钢铁产能的不断扩大和生产规模的不断增加,钢铁工业水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如果排放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害人民健康。

因此,制定和严格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排放达标。

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悬浮物、有机物等,这些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废水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和水体造成污染。

其次,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不断提高,促进企业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换代。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更新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更加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实现更加清洁的生产。

此外,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保护水环境。

综上所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才能有效解决钢铁工业水污染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希望相关部门和钢铁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推动钢铁工业水污染治理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及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实施与监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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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钢铁联合企业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钢铁非联合企业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烧结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包括球团。

3.4球团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3.5炼铁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

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6炼钢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7轧钢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

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8铁合金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9现有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1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2直接排放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间接排放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排水量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1.5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1 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表1 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4.1.6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 山东省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4.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2)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2)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ρρ⨯∑i iQQ Y................................... (2) 式中:基ρ——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 ——实测排水总量(m 3);i Y ——第i 种产品产量(t);基i Q ——第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t);实ρ——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注:若总Q 与∑基i iQY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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