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车险理赔考题答案

车险理赔实务考试部门: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B )A、碰撞、倾覆、坠落;B、火灾、爆炸、自燃;C、外界物体坠落、倒塌;D、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 A )。
…A、承担5%赔偿责任B、承担10%赔偿责任C、承担20%赔偿责任D、不承担赔偿责任。
3、某日天下大雪,一行人被甲、乙两车相撞至死,后交警查实,该事故是因A车驾驶员酒后驾车所致,则行人的死亡近因是:( D )A、大雪天气B、甲车撞击C、乙车撞击D、酒后驾车4、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A )A、5%B、8%C、10%D、15%5、发起理算任务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当前报案还未立案,不能产生理算任务。
,B、只投保了交强险,并且交强已做结案,不能发起理算任务。
C、存在未核赔通过的计算书,可发起理算任务。
D、立案已注销或正在注销中,对应保单不能发起理算任务。
6、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 B )A、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期间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前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D、随意一份保单承担责任。
>7、营业用车多次出险加扣的免赔率,在实务中掌握最高为( C )A、10%B、20%C、30%D、40%8、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每次赔偿实行( C )的免赔率。
A、5%B、10%C、15%D、20%9、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C )内支付赔款。
2020年(金融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壹)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和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024年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 背景介绍汽车保险是一项必备保险,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避免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汽车保险。
而本文涉及的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则是一份专注于汽车损失赔偿的保险合同。
2. 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此次购买的保险是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它是一项针对汽车损失赔偿和保障的保险。
•车辆损失:发生交通事故、被盗、被抢劫、被抢夺、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暴风雪等)等情况,导致车辆损坏的,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三者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司机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乘客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在车辆驾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车窗或者挡风玻璃破碎的,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3. 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保费计算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费计算是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品牌、车系、车龄等因素来决定的。
不同车型的保费是不同的,车型越高档,保费也就越高。
4. 注意事项•购买保险时,建议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责任与保障范围,以便在实际发生保险赔偿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理赔服务;•在开车前检查车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
5. 总结汽车保险是一项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以便在实际发生保险赔偿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理赔服务。
针对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详细解释,可以在购买保险前与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事宜。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车主)的汽车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坍塌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火灾导致的附加设备(如车灯、车镜、轮胎等)损失;4. 外界物体倒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额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漏气造成的损失;6. 其他不属于免责范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以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电气故障导致的损失;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5.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让他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导致的损失;6. 按照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车辆修复费用和施救费用。
2. 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最长不超过索赔时效期限。
4.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解释、赔偿争议等问题,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本保险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条款内容不得更改。
3.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同款车型。
4. 本保险条款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有需要,请另行购买。
各种车辆的强制保险价格明细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传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车辆强制险投保时,如果该车辆在上一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不去过户、上牌,可以打九折,如上一年发生过一次事故提升10%,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或人员死亡事故,那投保交强险时会加倍。
注:需要及时生效的车辆不能优惠!如果优惠过的车辆需要过户,保险过户时优惠部分需按所剩时间补。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车辆损失风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应运而生。
这份保险合同,就像是为您的爱车撑起的一把保护伞,在意外来临时,为您减轻经济负担,提供保障和安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这份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比如,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再比如,因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也在赔偿之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也规定了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
比如,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保险金额的确定也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一般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YB-HT-001517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Home use car loss insur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
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年折旧率9座以下客车6.00%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卜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 ×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