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许可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深公规[201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4〕1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2006年4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6〕267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2014年6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02 枪支配置、运输许可0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04 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05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06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07 工程爆破许可08 核发《保安员证》0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0 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2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1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4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5 机动车注册登记16 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17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8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19 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2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1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22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公安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名词解释公安行政: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公安行政法中,指导具体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范公安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安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行为的准则。
公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
.公安行政强制: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认定和确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合同: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指公安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实施状态为目的的实施的行为。
公安行政调节:指由公安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公安行政失职: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行政越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进行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违反法定目的,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事实依据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没有合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公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违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反公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侵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而进行的监督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公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事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单方面作出大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结合公安行政许可实例谈谈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结合公安行政许可实例谈谈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和理解放管服,就是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服务好,才能优环境。
行政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在贸易、投资、通关便利化等方面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达到最终降低国家和区域制度性成本、交易性成本目的。
环境优,才能促发展。
营商环境优化了,才能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生态治理等方面有大作为,繁荣经济,优化生态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有发展,才能强监管。
经济社会各方面事业繁荣发展起来,需要官方去强化监管的内容才会丰富,才需要政府加强对市场主体、自然人的法治市场监管,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障宪法赋予个人、法人机构的各项权利。
管得好,才能放得开。
无论是“双随机、一公开”的全覆盖,还是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主构建的新型信用监管,都会强化政府的综合监管能力,把监管贯穿于市场主体、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的整个市场行为过程中,来提高产品工程质量,规范利益相关方的交易行为,减少交易违规违法犯罪活动,降低整个市场的总交易成本。
有了这个“管得好”的大前提,“放”的改革就能在没有监管“真空”和“漏洞”的情况下火力全开,向前推进,没有后顾之忧。
该管的,管得好、管得住,是“放”的前提条件。
放得开,才能搞得活。
这个“放”不仅仅是之前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取消和转为备案和承诺,还包含了向地方下放其他权利的意思在里面。
从这个角度看,前些年搞得“省管县”试点改革、较大市和计划单列市之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了地方立法权等也属于“放”的范畴。
政府在把一些完全竞争领域权利交还市场的同时,也开始在内部搞放权,让下级单位有更多的发展自主权,以体现对基层首创的尊重和支持。
但这些在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干预较多、管得较死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安业务测试题—行政许可法部分

公安业务测试题(行政许可法部分)一、判断题:1、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行政机关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均不能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予以保密。
()5、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公安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公民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
()8、申请人必须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9、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购买格式文本。
()10、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的可不出具书面凭证。
()13、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
()1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
()1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6、行政机关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17、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18、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9、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0、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21.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2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对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公安行政法重点

公安行政法学(重点)第一章公安行政法概述一、公安行政法调整对象1. 公安行政管理关系2. 监督公安行政关系3. 公安行政救济关系4. 公安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功能1. 管理的依据2. 控制公安行政权3. 侧重于控制权功能:法治的本义在于控制权力;中国的文化背景需要控制权利三、行政法法源1. 成文法源:(1)宪法(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4)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直辖市、较大市的政府)、(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理(民族自治区)(6)法律解释2. 不成文法源:习惯法、判例、法的一般原则3. 公安部颁布的规章是以“令”的形式4.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5. 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1. 概念:是依法行政在公安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公安行政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内容: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责任法定二、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1.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现实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比例。
(大陆法系)(1)妥当性原则: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所追求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行政目的的实现有多项手段时,应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3 )均衡性原则:手段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程度,不得与达成之行政目的的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不得造成公民过重的负担。
2. 平等对待原则3•正当考虑第三章公安行政法主体一、公安行政主体1. 概念: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深公[法]字[2006]2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6.04.14【实施日期】2006.04.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深公(法)字〔2006〕267号)《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2 占用和挖掘道路3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4 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5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6 工程爆破许可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8 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9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0 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11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 机动车延缓报废13 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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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许可
1.概念:是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公安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开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便民、效率原则
(五)救济原则
(六)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
(七)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八)监督原则
4.现行主要公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道路交通管理类公安许可
(二)治安类公安许可
(三)消防类公安许可
(四)出入境类公安许可
(五)计算机安全类公安许可
5.公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2)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1)审查:
1.核查;
2.专家评审;
3.听证;
(2)决定;
(三)监督检查
(1)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2)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