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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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界规章制度——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为继承道教正一派授箓传统,健全正一派教制仪规,端正道风,提高道士素质,加强管理,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正一派道士住持宫观、主持斋醮仪典,须经过授箓,领受法职,持奉经戒,明证道位。

第三条正一派道士受箓具备的条件:

(1)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2)经过省级道教团体认定并备案的正一派道士;

(3)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整洁,持守规戒;

(4)懂得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

(5)熟悉道教主要的科仪规范,能从事斋醮仪典活动;

(6)经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推荐。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区,可由宫观推荐,报上级道教协会审核。

第四条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指导,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第五条宫观举行授箓活动,须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由省级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承办授箓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2)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3)具备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4)授箓活动所需的设施、用品;

(5)颁发给受箓道士的法器和经典;

(6)授箓活动必需的资费。

第七条授箓宫观提名的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经中国道教协会确定后由授箓宫观礼聘。

第八条箓坛监度、传度、保举三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本人受过箓并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

(3)持戒精严,熟悉授箓仪轨:

(4)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5)入道二十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授箓的正一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印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三条审查并培训合格后,方可人坛受箓,称箓生。

第十条经箓品秩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老子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通上

清经;加升《上清三洞经箓》,通三洞经;晋升《上清大洞经箓》,通览藏经。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十一条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

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书,并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通过箓坛大师集体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凡升授、加授、加升、晋升经箓品秩的箓生,由省级道教协会提名的破格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须经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箓牒是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传度的凭据,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授箓坛颁发。

第十三条授箓人数每次在200人以内,时间为三至五天。

第十四条箓生应向承办授箓宫观交纳相应的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五条箓生放弃道教信仰或违规犯戒.经省级道教协会核准,由当地道教协会收缴箓牒,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道教组织和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道教组织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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