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优惠政策(开平区2011)
惠民政策汇总(2011省厅完整版)

财政惠民政策一、财政惠农政策(一)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011年省财政安排省水利重点工程资金25.56亿元,重点支持新一轮治淮、沿海水利建设、长江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型灌区改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有效提升我省防洪保安和水资源供给能力,逐步改善水资源、水环境与水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
2011年省财政安排小农水建设资金8.5亿元,一是继续做好我省前两批44个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施工作,加强资金与项目管理,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二是根据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将增加投入力度,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进一步提高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农村河道整治。
2011年省财政安排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资金5.3亿元,用于支持各地疏浚整治农村河道3.5亿方,其中县乡河道1.8亿方,村庄河塘1.7亿方,并引导各地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11年省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4.41亿元,支持解决280万农村居民和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
(五)扶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继续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增量扩面,为地方搭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平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链。
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发展,积极推进农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形式的创新。
1、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011年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对当年新增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或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土地流出方(入股农户)一次性给予100元/亩的补助。
2、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2011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三项工程资金3.2亿元,将围绕全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支持现代农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继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
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1亿元,以解决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为主要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创新重点,以集成创新为主要手段,着力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完善或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唐政发[2006]7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1【实施日期】2006.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5日)废止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的通知(唐政发〔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循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三条曹妃甸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南堡经济开发区,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
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四条各县(市)及丰南区、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
外资实际到位金额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五条路南区、路北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5000元。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江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江发〔2011〕19号(2011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以下简称2011年省委9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幸福侨乡,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部署要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2011年中央1号文明确指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我市是广东省的水利大市,水利工程众多,约占全省的1/10。
近年来,我市以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水库加固预案、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预案等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水利建设,水利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夯实,防灾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受洪、潮、涝、风、旱、咸等自然灾害袭击频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023c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2.png)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一)持有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2.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家庭;3.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4. 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的孤寡老人家庭;5.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6.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的“两老无儿女”家庭;7.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1.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2. 有超出居住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家庭;3.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4. 拥有的银行存款,或拥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能够维持日常生活的家庭;5. 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6.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8. 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9. 家庭成员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11.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12. 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保市政[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惠市委发[2011]4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惠市委发[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d62e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8.png)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惠民工程的通知(惠市委发〔2011〕4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突出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市委、市政府决定2011年实施100项惠民工程。
为确保实施惠民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实施惠民工程,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促进民生、发展民生的具体举措,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责任部门全力抓、施工单位精心抓”的领导协调机制,把实施惠民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订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新增的惠民工程项目,牵头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迅速组织力量,抓紧制定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细化。
对续建项目工程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及时调整方案,保证工程按进度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实施惠民工程、解决民生问题的强大合力,确保惠民工程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珍惜民力,针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全力推进,做好惠民工程建设的长期规划。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江府办[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方案为切实做好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根据《关于每年定期举行江门市慈善公益万人行活动的意见及2006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05〕72号)精神,结合我市慈善公益活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名称:江门市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二、活动主题:助困、助学、助医、助残、助(就)业三、活动宗旨:传承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弘扬侨乡人民爱国爱乡、乐善好施的精神,调动海内外各界的慈善力量,大力筹集慈善发展资金,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幸福安康和谐江门。
四、活动时间:2011年1月全面开展慈善公益活动;2011年2月1日至28日为全市“慈善公益活动月”;2011年的慈善公益活动持续至2011年12月底结束。
五、活动方式(一)“慈善公益活动月”期间,各市、区可采取万人行集会、慈善晚会等方式进行慈善公益活动,具体方式由各市、区根据实际制定。
(二)市本级定于201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举行慈善公益万人行集会,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活动原则(一)统一部署,协调行动。
各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慈善活动总指挥部的总体部署,统分结合,共同做好2011年慈善公益活动。
(二)广泛发动,自愿参与。
贯彻自愿捐赠原则,综合运用各种募捐形式,深入发动海内外各界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着力营造人人向善的捐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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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开平区产业发展方向,税收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三条按开平区产业布局,坐落于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和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及区内其它区域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和现代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后,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章优惠内容
第四条土地优惠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每亩8万元计算。
企业按摘牌全额交付后,所优惠地价部分,自企业投产后两年内返还企业。
第五条税收优惠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头两年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等额列支,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
励该企业,后三年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财政等额列支,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奖励该企业。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投资新建项目可免除征地管理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所有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收费、检查和执法。
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和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达不到本政策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七条优质高效服务
开平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来我区投资兴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公司成立的各种注册登记与土地组卷等手续。
第八条特殊优惠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制定特别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分期建设项目,按每期具体建设情况分别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按原始合同、协议、票据等计算。
第十一条凡达到优惠标准的项目,建设在园区内的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鉴定优惠协议,园区以外的由发改局与企业签订优惠
协议。
在项目建设完成投产后,经认定达到签订的优惠协议投资额的,由开平区政府兑现承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优惠政策自行终止。
1、项目按照约定时间,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
2、按约定的投产时间超过半年的;
3、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作他用的;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内容发生改变的。
第十三条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唐山市开平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