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行规则
内河通航标准2014

内河通航标准2014内河通航标准是指在内河水域进行船舶通航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2014年发布的内河通航标准对内河航行的安全、环保、交通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内河通航的顺利进行,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一、通航水域的划分。
内河通航标准对通航水域进行了详细划分,根据水域的不同情况和用途,将通航水域划分为主航道、支航道和禁航区。
主航道是指内河水域中,水流较大、水深较深、通航条件较好的水域,是船舶通航的主要通道。
支航道是指连接主航道和港口、码头等地点的次要通道,一般水流较小、水深较浅。
禁航区则是指内河水域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禁止船舶通航的区域,例如水域中有桥梁、水闸、岛屿等地方。
二、船舶的通航要求。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船舶在通航时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船舶需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船舶的良好状态。
其次,船舶需要配备相应的通航设备,包括航行灯光、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在通航时能够及时应对各种情况。
此外,船舶在通航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航行规则,包括避让规则、速度限制等,确保船舶通航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通航安全管理。
内河通航标准对通航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通航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通航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通航单位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此外,内河通航标准还要求通航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通航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通航安全。
四、环境保护要求。
内河通航标准对通航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
船舶在通航时需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不得在水域中排放污染物。
通航单位需要加强对船舶的环保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通航单位还需要定期进行水域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域污染问题,保护内河水域的生态环境。
五、通航管理。
内河通航标准对通航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航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通航管理制度,明确通航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0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31【实施日期】199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第4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
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
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记载规定第七条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
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
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记载内容第十二条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航次序号;(二)起止港口;(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内河船舶航行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规则
1. 内河船舶航行那可得守规矩呀!就像在马路上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咱们在内河开船也要有相应的规则哦。
比如说,得按照规定的航道行驶吧,不然乱开一气,岂不是容易撞船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2. 嘿!一定要注意船舶之间的距离呀!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太近了容易出问题啊。
要是离得太近,突然有点啥情况,可怎么来得及反应呀!
3. 在内河航行,瞭望可要认真呀!就如同我们走路要时刻留意周围一样,开船的时候不认真瞭望,那不是和闭着眼睛走路差不多嘛,多危险呀!怎么能保证安全呢?
4. 不要超速行驶呀!你想想,汽车超速都容易出事,何况是船呢!开得太快就像脱缰的野马,怎么能控制得住呀,难道非要等出事了才后悔吗?
5. 船舶的信号一定要清楚明确呀!这可关系到其他船能不能明白你的意图,就好像我们用手势和别人交流一样,含含糊糊的可不行呀!不然怎么互相配合呢?
6. 遇到特殊情况要有秩序呀!就像排队一样,乱来可不行。
遇到紧急情况大家都惊慌失措,那岂不是更糟糕了?要保持冷静,按照规则来处理呀!
总之,内河船舶航行规则一定要严格遵守,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呀!安全第一可不能忘呀!。
内河开船知识点总结

内河开船知识点总结一、航行规则1.了解航道规则内河航行需要了解相关的航道规则,例如在窄弯道或者水流较急的地方,船只需要让道给对面航行的船只,以确保航行安全。
同时也需要了解禁航区域的位置,以免违规航行。
2.注意航行标志内河水域通常会设置航行标志,指示航行的方向和水深等信息。
船员需要熟悉各种航行标志的含义,并且在航行时密切关注航行标志,以指导航行。
3.礼让其他船只在内河水域,可能会遇到其他船只,船员需要了解相互礼让的规则,避免发生碰撞或者其他意外情况。
4.避让渔船和游艇内河水域常常会有渔船和游艇等其他船只,船员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避让这些船只,并保持良好的航行秩序。
二、船只使用1.船只操作船员需要了解船只的操作方法,包括启动、停止、转向、增减速等技巧,以确保船只能够按照预期的航行路线进行行驶,并且能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反应。
2.河流水情了解河流水情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河流水情的不同会影响船只的操纵和行驶速度,例如水流的大小和流向都会对航行产生影响。
3.天气预报航行前需要查看天气预报,确保航行安全。
在恶劣天气下不宜出航,尤其是暴风雨等极端天气,会对船只和乘客的安全造成威胁。
4.通讯设备的使用在航行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应的通讯设备与岸上的航行管理部门进行联系,获取航行指令和相关信息。
5.预防触礁在内河航行中,容易遇到水域浅滩等障碍物,船员需要通过观察水面和使用航行图等方法,来预防船只触礁。
三、安全知识1.紧急情况处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船员需要运用相应的急救和救援措施,保护乘客和船只的安全。
2.装备的使用船员需要了解船上安全装备的使用方法,如救生衣、救生艇等,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3.船只维护船只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船只的各项设施和设备都能够正常运作。
4.水域环境保护在航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水域环境,不要乱丢废弃物品,保持水域干净整洁。
综上所述,内河开船需要船员具备丰富的航行知识和丰富的操作经验,才能够确保航行的安全和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是指港口航运安全监督法所规定的
由上游船舶避让下游船舶的安全规则。
1、让航规则:上游船舶和下游船舶都遵循左舷让航的原则;
2、让航时机:上游船舶避让下游船舶的距离间隔和时机应当适当,以维持航行安全;
3、减速让航:船舶在通过拥挤水域时,若上游船舶与下游船舶
的距离间隔不允许上游船舶安全让航,上游船舶应当减速以保证安全;
4、醉酒船舶让航:若上游船舶吊锚避让,下游船舶需要采取安
全措施,继续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内河航行规则与通航秩序维护

D.不遵守交通管制
()
5.在内河航行中,遇到以下哪种情况,船只必须给出让路信号?()
A.遇到拖网渔船
B.遇到大型客轮
C.遇到工程维护船只
D.遇到顺行的小型游艇
()
6.船只在通过桥梁时,必须遵守以下哪个原则?()
A.自由通行
B.保持速度
C.优先通行
D.遵守桥梁的通行规定
()
7.在内河航道中,以下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掉头
B.在狭窄航道中加速通过
C.在繁忙水域抛锚
D.保持适当距离,注意安全
()
8.内河航行规则中,下列哪种信号灯表示“我船正在左转”?()
A.红色
B.绿色
C.白色
D.黄色
()
9.在内河航行中,以下哪种船只拥有优先通行权?()
A.追越船
B.被追越船
A.两盏红灯
B.两盏绿灯
C.一红一绿
D.一红一白
()
8.内河航行中,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船只的航行安全?()
A.水文条件
B.船只状况
C.船员经验
D.交通流量
()
9.在内河航行中,以下哪些情况下船只必须给出避让信号?()
A.遇到大型船只
B.遇到逆行的船只
C.遇到工程船
D.遇到拖网渔船
()
10.以下哪些是内河航行中常见的航行警告信号?()
内河航行规则与通航秩序维护
考生姓名:__________答题日期: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判卷人:__________
第一部分单选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是指适用于内河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的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1. 航道宽度要满足船舶的通航要求,一般要求航道宽度在60-100米之间。
2. 航道深度要求船舶航行时保持一定的水深,一般要求航道深度在2-5米之间。
3. 航道的曲线半径要求船舶能够安全转弯,一般要求曲线半径在200-500米之间。
4. 航道的直线段长度要求船舶能够保持航向稳定,一般要求直线段长度不小于500米。
5. 航道两侧应设有导航标志,包括航道标志、航行标志、望标、灯塔等,以便船舶进行导航。
6. 航道应设有避碰规则和通信规则,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通讯畅通。
7. 航道应设有安全区域,用于应急情况下的船舶停泊、转船和船舶修理等活动。
8. 航道的河床应保持清淤和维护,避免水下障碍物对船舶航行造成影响。
9. 航道两岸应设有必要的导航设施,包括岸边码头、系船设备和船闸等,方便船舶进出港口和停靠。
这些是一般的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具体的标准还会根据航道的地理特点、水文条件以及船舶通航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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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河航行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0-10-23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内河航行规则
第 1 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轮船日间航行,应于船头悬挂自定船旗,船艉依规定悬挂商船旗,两旗不得悬挂一处。
第 3 条
轮船夜间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应依左列规定,分别设置号灯:
一各轮须于船头桅杆及船艉,各悬一白色明灯;并于船之左舷设一红色灯,右舷设一绿色灯,红绿两灯背面,各设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灯光互相映射后方。
二轮船拖带船只时,于桅杆白灯下,加悬白灯二盏,高下相离约六英尺。
每一拖船,须各于明显之处,悬一白色明灯。
第 4 条
轮船夜间停泊,应于船头桅杆,悬一白色明灯。
第 5 条
轮船如遇中途搁浅或机器损坏不能行驶时,在日间,应于明显之处,上下连挂黑球两个,在夜间,除照平常悬一白色明灯外,并应于挂黑球之处,换挂红色灯两盏。
第 6 条
帆船夜间航行,须于船上明显之处,悬一白色明灯。
第 7 条
渔船在河道夜间捕鱼时,须于船头船艉,各悬一白色明灯。
第 8 条
两轮船迎头相遇,应各靠右边让路,使他轮得向本轮左边驶过。
第 9 条
两轮船纵横相遇,如甲轮见乙轮在本轮船头之右者,应察看情形,或减少速力,或立即停轮、倒轮后退,让避乙轮所行之路,甲轮既经让路,乙轮亦应察看情形,设法让避,不得迳向甲轮前面横驶而过。
第 10 条
两轮船同一方向行驶,后轮欲越过前轮时,除依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鸣放汽号外,应避前轮所行之路。
但遇河道狭窄交叉或转弯处,不得争先越过。
第 11 条
前三条之规定,于帆船亦适用之。
第 12 条
帆船在内河航行,平时除无他项阻碍外,应靠船右河岸行驶。
第 13 条
两帆船互相接近有碰撞之虞时,两船之一艘,应照左列规定,避让航路:
一自由行驶之船舶,应让用帆行驶之船舶。
二自由行驶之船舶相近时,其逆水者应让顺水者。
三用帆行驶之船舶相近时,其顺风者应让逆风者。
第 14 条
轮船与帆船相遇,轮船应让帆船行驶之路。
第 15 条
轮船通语之汽号如左:
一短声汽号一响,表明本船向右。
二短声汽号二响,表明本船向左。
三短声汽号三响,表明本船倒退。
第 16 条
两轮船前后行驶,如后轮欲越过前船时,应放长声汽号三响,短声汽号一响,通知前船,于未接前船答允汽号前,不得争先越过。
前项情形,前船不允许后轮越过者不答,允许者应以相同之汽号答放。
但不得无故不答。
第 17 条
轮船越过帆船时,除缓轮前进外,应放长声汽号一响。
第 18 条
轮船遇左列情形,除缓轮前进外,每二分钟应放长声汽号一响。
一遇雾、雪或大雨视界不良时。
二经过河道交叉曲折转弯时。
第 19 条
轮船于航行中除遇求救时,应连放汽号或雾号,或击警钟,或用通话旗号,夜间或兼放蓝火至遇救时止。
第 20 条
轮船在河道交叉狭窄曲折转弯或堤岸低陷之处航行时,应缓轮慢行。
第 21 条
船舶于航行中遇有他船求救时,除本船亦在危险中外,应立时尽力施救。
第 22 条
船舶不得将含油物质、污水、垃圾、煤屑、塑胶物品及沙石等,任意投弃入水,应予贮存运岸处理。
第 23 条
船舶不得在河道中流或交叉转弯处停泊。
第 24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之规定。
第 25 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航政机关得停止该船舶航行。
第 2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友好合作协定有关农业技术合作部分之换文(西元1980 年
09 月16 日)
1
甲驻海地李大使南兴致海地外长萨乐孟照会译文
部长阁下:
玆奉告: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一日及十月十八日由本人与前任外长布鲁突斯换文延长效期二年之中海农技合作协定,将于一九八○年十月廿六日届满。
基于亟盼继续进行现存两国间此项合作,本人玆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建议将该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两年,一俟收到阁下复照证实后即行生效。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李南兴 (签字)
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于太子港
乙海地外长萨乐孟复驻海地李大使南兴照会译文
大使阁下:
关于中海农技合作协定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效期两年事,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第80/129 号函照会诵悉。
玆覆告阁下:经农业天然资源暨农村发展部长之同意,海地政府原则接受该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至一九八二年十月廿七日。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海地外交部长
萨乐孟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