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总则及1-4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宣贯材

充。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一、总体说明
1、消防安全目标 (1)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破坏危险; (4)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5)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船舶安全
第1章 通则
新增或修订 1、由于纳入了对高速船的要求,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篇仅
适用于20m及以上排水型船舶。 2、石棉材料的禁用 注意:3种可使用石棉的特例。 3、客船分类 注意:延续航行时间中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船舶安全
第2章 构造——分航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节 轮机
1、总体说明
结合内河船舶的具体情况及“建造规范”换版后的相关规定 编
作状态的稳性和操纵能力; (4)在系统和设备设置上的特点为举高升降装置,人员保
护设备和水幕隔热系统。
船舶安全
第10章 特种船舶的附加要求
雾灭火系统的滚装处所,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应确保灭火器的 间距不超过20m。 4、3.4.5.8 新增: ① 禁止起居处所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剂; ② 对船舶航行安全必须使用电子设备的舱室,手提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应 不导电。
船舶安全
第3章 消防
二、新增和修订
第5节 脱险 1、3.5.1 04法规08修改通报仅对于大型客船(船长50m及以上)有脱 险通道设置的详细要求。本次换版,将这些规定与原有的对于其他客船 、货船及油船的起居处所通道、梯道、出入口的相关要求予以整合,制 定了对于各类船舶的脱险要求。此外,鉴于内河客船已有布置电梯的实 例,依据国际通行要求,作出了“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 道之一”的明确规定。 2、3.5.1.5 客船应设有供船上人员逃生用的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的 要求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中由明确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法规演变1992年至2011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次及2个修改通报:《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总目录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2 篇吨位丈量第 3 篇载重线第 4 篇船舶安全第 5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6 篇高速船第 7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8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9 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课件说明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总体与船体部分)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国家政策的体现: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总则? 背景使用反馈意见;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 修改内容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海法规[2011]391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技术法规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原创实用版)目录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目的2.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规则的实施和监督4.违反规则的后果和处罚5.规则的更新和完善正文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目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保障内河船舶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我国是内河船舶大国,内河船舶数量和航行里程逐年增加,这使得内河船舶的安全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制定和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于加强内河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检验:船舶结构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2.船舶排放污染物的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限制船舶排放对内河水环境的污染。
3.船舶航行和停泊的安全管理:船舶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航行和停泊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和停泊的安全。
4.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航行。
同时,国家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内河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则的船舶进行查处。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由国家海事局负责实施和监督。
国家海事局将加强对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则的贯彻落实。
对违反规则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内河船舶的安全和环保。
四、违反规则的后果和处罚违反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船舶,将面临以下后果和处罚:1.责令停止航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责令停止航行,直至船舶检验合格。
2.罚款:对违反规则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依法进行罚款处罚。
3.吊销船舶检验证书:对严重违反规则的船舶,国家海事局将吊销其船舶检验证书,取消其航行资格。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概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是指依据我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多种类型。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要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动力系统、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需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各项设施设备符合规定。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与方法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船舶自查:船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2.检验申请: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3.检验准备: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核实船舶资料、制定检验计划等。
4.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现场检验、文件审查等。
5.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报告。
6.整改与复查:船舶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四、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与管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与资质管理:国家对船舶检验机构实行设立审批和资质认证制度。
2.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船舶检验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质量,提高检验可靠性。
4.船舶检验费用的管理:船舶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法规与标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法规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
2.技术规范与标准:如《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
3.行政规章:如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规定。
六、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案例分析通过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船舶安全状况不佳:部分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如船体腐蚀、设备老化等。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导言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技术规则》)旨在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内河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航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安全条例》,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本《技术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第三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内河船舶进行安全技术状态检验和设备完好情况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依法管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社会效益好”的思想,注重加强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提高内河航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检验范围与标准第六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定期检验、防火检验、载货舱防水检验、人员非灾害断航检验、设有甲板而无货舱或空旷货舱的商船防水检验、有害物质运输船舶特种检验、特种装备检验等。
具体检验范围和标准由航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三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程序包括申请检验、接受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发证、重新检验等环节。
具体检验程序和要求由航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当注重检验工作的全程控制和过程监督,确保检验的公正、准确和规范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
第九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应当按照模块化、综合性的原则,注重船舶整体性能的评价,强化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检验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第5篇及第8、10篇

第五篇船舶安全本篇参照海船的篇章结构,舶、把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完整稳性、特殊船舶附加要求归类在《船舶安全》篇。
第1章通则一、增加1.1.2 石棉材料的禁用1.1.2.1 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 350 ℃)或高压(超过7 × 10 6 Pa )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3) 在超过 1000 ℃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第2节客船分类1.2.1 客船的一般分类1.2.1.1 按航行时间将内河客船分为下列 5 类:第 1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24h 以上的客船;第 2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12h 以上至 24h 的客船;第 3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4h 以上至 12h 的客船;第 4 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 0.5h 以上至 4h 的客船;第 5 类客船——航行时间不大于 0.5h 的客船。
1.2.1.2 对于沿途停靠的第 3 类客船,如果各站点之间逆水航行时间均不大于2h ,经舶检验机构同意,则可按第 4 类客船要求。
工矿企业的交通船应按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来定其所属类别。
1.2.1.3 上述“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
1.2.2 大、中、小型客船1.2.2.1 按总吨将内河客船分为大、中、小型 3 类:大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大于 1000 的客船;中型客船——指总吨位在 200 至 1000 之间的客船;小型客船——指总吨位等于或小于 200 的客船。
第2章构造一、增加2.1.2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名词术语定义如下:2.1.2.1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含舷舱内的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2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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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新增2.1.1(6)如下:“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 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2.1.3 货船:(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表2.1.3(2)①*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②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的货物1,其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③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如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的货物,其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④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其他L<85m的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④的规定配备。
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3)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对L>45m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上述2.1.3(2)①至③对远海航区船舶的相应规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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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2004)对比
1、总则
一、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3.1)
二、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7.4)
三、删除原规范1.7.5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四、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
应遵守。
(7.6)
五、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六、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七、增加事故项。
八、把原检验与发证中1.1.2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
分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1.1.1.2、1.1.1.3)
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1.1.1.5)
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1.1.1.6)
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1.3.2.2)
五、删除原规范1.3.4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以及《临时证
书》。
(1.4.1.3)
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
海上拖航”。
(1.5.1.3)
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1.5.1.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5.2.1)
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1.5.2.3)
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1.5.2.4)
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5.3.1)
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2.2.3.3)
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2.3.1.1)
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2.3.2.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
(2.4.2.2)
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2.5.1.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2.5.2.3)。
二十二、增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效期规定(2.5.2.7)。
二十三、船舶吨位证书签发中增加关于证书的失效项。
(3.2.2)
二十四、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删除原规范4.1.1.4关于老旧船舶的检验项。
2、增加检查船上已配备的各种文件的内容。
(4.2.2.4)
3、增加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项目。
(5.2.1.2)
二十五、增加签发载重线证书、油污证书等10种证书的检验种类项。
二十六、对非自航船,载重线年度检验部适用的,其载重线年度检验在船舶中间检验时进行。
二十七、删除原规范“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签发《防止油污证书》。
(原规范7.1.1.3)
二十八、增加《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高速船安
全证书》的签发检验。
二十九、明确《内河船舶乘客证书》签发要进行年度检验。
3、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分级中的珠江水系中增加珠江A级航区划分2.8.7项。
4、第3篇吨位丈量:
一、适用范围中由船舶部门要求进行吨位丈量改为船舶所有人。
(1.1.1.2)
二、增加对具有多用途的船舶总吨位选取要求。
(1.1.2.3)
三、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计算中增加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围蔽处
所及侧推器孔道。
(2.1.1.4)
四、K2的计算中甲板货船由原0.95-0.6H/D改为0.6-0.3H/D,同时把浮船
坞的K2定为0.50,集装箱船K2定为0.65。
(2.2.1.1)
五、把V1计算明确分为三部分:主体部分、附加部分、突出体部分,本次
吨位计算重点明确在吨位计算中须考虑突出体部分(突进器轴毂和流线体部分)。
(3.1.1.1)
六、公式法仅用于无型线图和邦氏曲线等资料的现有船舶,在利用公式
法计算V1时,修正型深D’在梁拱h修正由原来1/2改为2/3。
(3.1.1.5
七、在V4h的计算中,对集装箱船的计算有较大变化:计算箱数为货箱数
加上空箱数的一半为计算箱数;高出甲板或围板容积V4h取高出容积一半
计算。
(3.1.4.6)
5、第4篇载重线:
一、在一般要求栏中,增加关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舶的载重线,
两种装载干舷不同时,先按要求堪划干货船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
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新增)。
同样,对工程船先堪划航行(避风)状态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1.1.2.2)
二、增加关于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堪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说明
低于基准线的尺寸。
(1.1.2.6)
三、增加“水密、A型船(旧液货船)、B型船(旧非敞口船)/C型船(旧
敞口船)的定义,在本章中不再使用”液货船、非敞口船、敞口船”。
(1.1.3)
四、增加“封闭上层建筑、封闭甲板室、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门槛
高度”的定义。
五、增加附加载重线堪划说明,并明确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的颜色:船
舷为暗色底时,应涂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涂成黑色,水尺也一样。
(2.1.1.6)
六、增加对B型船及B-C船的露天部分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
护措施的型式说明。
(3.2.2)
七、对于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对于40m及以上保持不变,40m以下降低。
(3.2.3.2)
八、对于空气管高度(干舷甲板以上),取消统一不小于300mm规定,
分40m及以上、40m以下不同航区细分(3.2.4.1),增加对航行时能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可降低空气管高度(3.2.4.3)。
九、增加B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空气管口应具备合适的关闭装置的要求
(3.2.4.2)。
十、干舷甲板以下的舷窗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距离取消“不小于
150mm”,改为不同航区划分。
(3.2.5.4)
十一、增加船员保护一节(3.3.2)
十二、在舷弧对干舷修正中,仅分“非标准艏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及“非标准尾舷弧对干舷的修正”两项,并都考虑首尾升高甲板的影响。
(4.2.4.2)。
十三、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由原规范的30m分界线改为40m,且新规范40m及以上标准采用原规范30m标准(降低要求)(4.2.5.1)。
十四、对于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小于标准高度时对干舷修正公式改变,充分考虑型宽以及舱口宽度的影响。
其实际最小高度由原来100mm改为50mm。
(4.2.5.2、4.2.5.3)
十五、对于工程船最小干舷中,增加设有泥舱的自航工程船。
(4.3.2.1)
十六、在水尺标志堪划中,明确其刻度槽口的方向:船中的背向载重线,首尾的面向船舯。
(Ⅰ6、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