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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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障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该法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律。

一、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

二、法律适用范围和定义《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安全监管、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等机构和人员。

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矿、建筑、交通运输、工业制造、农业、渔业、林业等各个领域。

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定义也做了明确规定。

三、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1.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和分级管理制度。

2.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可靠。

4. 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四、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利,包括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六、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应急演练等。

七、安全生产的国际合作安全生产是国际性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以生态控制为基 础,推动产业、城市、人居融合发展,实现城镇化的绿色转型,打造有机疏散、城绿交融的生态 空间格局。
第 4 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12 年-2020 年; 远期:2021 年-2030 年; 远景展望至 2031 年以后。 第 5 条 规划层次与范围
第二章 城市发展增长率控制在 3‰以内,2030 年城镇化率达到 78%左右。城镇居民登记失 业率控制在 4%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 7 条 城市发展总目标
以建设具有区域影响的开放创新型工业城市、“宜业、宜居、宜游”生态旅游城市为总目标, 进一步提升城市知名度,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生态与综合环境友好以及经济社会的跨越式 发展。
第 8 条 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体系(见附表一) 第 9 条 城市发展策略
(一)产业联动发展 1、融入长三角,积极参与区域分工 (1)传统提升,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打造全国知名的以山核桃为主的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 供应基地,面向苏浙沪优质的畜禽产品加工供应基地。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进程,促进农 产品网上营销,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农业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2)着眼特色,优化三大主导产业线;以产业集群为形态,建成汽车零部件、耐磨铸件、基 础性电子元器件 3 个特色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宁国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3)对接沪杭,重点突破,培育三大战略新兴产业;依托现有基础和自身资源,形成节能建 材和新能源应用产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三大战略新兴产业。 (4)培育服务,推动软环境整体性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工业转型示范基地和区域服 务中心。 2、建设宁绩旌“绿三角”经济协作区 突出规划衔接,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构建区域交通一体化网络,推动重点产业合作。 (二)交通跨越发展 以宁国作为“对接中转站”,打造宁宣杭通道、皖沪通道、皖浙通道、皖苏通道四大复合交 通对接通道。 1、连通皖浙,借势杭州圈 以宁宣杭高速、皖赣铁路扩能改造及电气化改造、G329 为依托,配套客专—长途—公交综合 客运枢纽,构建区域快速交通网络。 2、多级交通,加快大发展 以宁国市为中心,以皖赣铁路、宁宣杭高速、铜南宣—沪渝高速、G233、G329、S330 等为依 托,以宁国直升机场建设为契机,构建航空、铁路、国道、省道、县道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3、陆空共建,做强生态旅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围内各类停车设施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1 居住有位,引导使用:利用规划、政策和经济手段,形成“刚性需求有车位、使用管理有差别”的局面,合理引导小汽车的使用。

2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优化停车设施空间布局,有效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妥善处理路内外停车与整体交通组织的关系,提高停车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理念先进,重在落实:按照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并充分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

第三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995年3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989年5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2009年6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7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8 《张家界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9 《张家界市公共交通规划(2007-2030)》10 《张家界旅游规划(2008-2030)》11 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规、规范以及张家界已经完成的其他有关规划报告、标准等。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53.6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年限近期为2012-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第六条适用条件在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应遵照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战略第七条停车发展目标建立“供需平衡、动静协调、使用合理、发展有序、环境和谐”的城市停车系统,合理满足和引导居民、游客的停车及出行服务,提升城市整体的环境和服务品质。

第八条停车发展战略1 适度供应,合理引导:近期以扩大停车供应为主,推行拥车者自备车位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进行。

第三条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

由校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

校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主管全校保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组织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文件制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工作计划三研究决定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对专兼职保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五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处学校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七向学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学校设保密办公室挂靠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二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三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确定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

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明确划分我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

GCP对比学习-第一章总则

GCP对比学习-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GCP-2016版征求意见稿GCP-2018版草案征求意见稿备注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ICH E6(R2) introductionCompliance with this standard provides publicassurance that the rights, safety and well-being oftrial subjects are protected, consistent with theprinciples that have their origin in the Declaration ofHelsinki, and that the clinical trial data are credible.The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this guideline may alsobe applied to other clinical investigations that mayhave an impact on the safety and well-being ofhuman subjects.增加了适用范围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一章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法总则

• 问题: •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 效力如何? •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 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 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 更或撤销。
第一章 民法总则 一、民法导论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 总称,作为一个部门法,也可 能是指某个单行民事规范,具 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 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 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例如,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1992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 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 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 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 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万元,7月份就 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 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 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 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 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 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 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 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合 伙案例时,首先要查明当事人的出资 情况、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情况, 有无中途入伙、退伙等情况,然后运 用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上述案 例中丁的入伙行为由于没有取得全体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而无效。分析 合伙案例时要特别注意:合伙人之间 是相互代理关系、对合伙债务合伙人 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个合伙人 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的债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和成效,确保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基地建设的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四级对参加基地建设的各类实施单位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和国家级核查的四级检查验收形式。

第二章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和内容第四条检查验收依据和引用标准(一)检查验收依据1.《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2.《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3.《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4.《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种苗管理办法》5.《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档案管理办法》6.《主要树种技术规程》7.《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8. 经国家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二)引用标准1.《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2.《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3.《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560-1999)4.《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6.《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2013)7.《造林施工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第五条基地培育模式根据培育方式不同,基地建设采用以下三种培育模式:(一)集约人工林栽培:选择水热条件好、立地指数高的荒山荒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采用良种壮苗,采取科学措施集约经营,建成优质高效储备林基地。

(二)中幼林抚育:对有培育前途、木材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林,采取除草割灌、修枝、间伐、施肥等抚育活动,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改善林分状况,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

第一章总则[052]

第一章总则[052]

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身秧歌(鼓)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健身秧歌(鼓)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健身秧歌(鼓)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本地区健身秧歌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各地(市)、(区)县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健身秧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健身秧歌(鼓)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或有关体育管理部门未将健身秧歌(鼓)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章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四)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五)接受健身秧歌(鼓)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严格遵守《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三)努力钻研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健身秧歌(鼓)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健身秧歌(鼓)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健身秧歌(鼓)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精通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健身秧歌(鼓)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健身秧歌(鼓)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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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3.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3.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3.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第4.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第4.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4.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第4.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5.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5.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5.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 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5.5.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 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第5.6.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第5.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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