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十一章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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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意识2024版

继续教育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三大意识2024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旨在规范继续教育施工项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履约证据的有效管理。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的签订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章合同主体第四条甲方(发包方)信息(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四)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乙方(承包方)信息(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四)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双方主体的变更(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主体,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项目概况第七条项目名称:继续教育施工项目第八条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项目内容及要求(一)详细描述施工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十条项目工期(一)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三)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第四章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合同价款本项目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支付方式(一)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二)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分阶段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成年期心理的发展(综合)

成年期心理的发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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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从30岁开始衰退 30岁开始衰退 – 对声音敏感性下降,尤其是对高频声,但逐 对声音敏感性下降,尤其是对高频声,
渐对各种频率的声音都是如此。 渐对各种频率的声音都是如此。男性的变化 速度是女性的两倍多。 速度是女性的两倍多。
19
味觉
–从60岁明显衰退 60岁明显衰退
– 对四种基本味道——甜、咸、酸和苦——的敏感性降低。 对四种基本味道 甜 酸和苦 的敏感性降低。 的敏感性降低
4
(一)成年前期的发展特征
4.创立事业到紧张工作 金兹伯格 . 金兹伯格(Ginzberg, , 1972)提出一个人的职业选择要经历三个阶段: 提出一个人的职业选择要经历三个阶段: 提出一个人的职业选择要经历三个阶段 (1)幻想阶段:10或11岁之前,个体憧憬着各种令 幻想阶段: 或 岁之前 岁之前, 幻想阶段 人瞩目的职业,而不考虑现实的可能性。 人瞩目的职业,而不考虑现实的可能性。 (2)尝试阶段:青少年期产生选择职业的倾向, 尝试阶段:青少年期产生选择职业的倾向, 尝试阶段 11—12岁,主要从兴趣、爱好出发;13—14岁,开 岁 主要从兴趣、爱好出发; 岁 始注意自己相应能力条件;15~16岁,从一些职业 始注意自己相应能力条件; ~ 岁 价值进行分析; ~ 岁 综合考虑兴趣、能力、 价值进行分析;17~18岁,综合考虑兴趣、能力、 价值观诸方面因素,做出有关职业可能性的选择。 价值观诸方面因素,做出有关职业可能性的选择。 (3)现实阶段:始于18岁,个体具体选择职业,并 现实阶段:始于 岁 个体具体选择职业, 现实阶段 在一定领域内实现自己的愿望。 在一定领域内实现自己的愿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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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觉
–逐渐降低
– 触觉感受器的减少降低了手,尤其是手指尖的 触觉感受器的减少降低了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刑法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刑法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移送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第三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移送原则;(二)公正原则;(三)效率原则;(四)保护人权原则。

第四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刑法移送案件的程序,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事实的审查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犯罪事实,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事实、情节;(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犯罪事实,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证据的审查第九条刑法移送案件,证据必须充分确实,依法定罪量刑。

第十条审查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查原则;(二)客观审查原则;(三)全面审查原则;(四)关联审查原则。

第十一条审查证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证据的真实性;(二)证据的合法性;(三)证据的关联性;(四)证据的充分性;(五)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章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刑法移送案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适用原则;(二)公正适用原则;(三)从轻处罚原则;(四)从重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危害程度;(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01]33号颁布⽇期:2001-12-21执⾏⽇期:2002-04-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当事⼈举证第⼆章⼈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三章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四章质证第五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章其他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章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之一,旨在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解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解释,下面将全文进行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明确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适用,应当坚持依法查明事实、定罪处罚的原则,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案件查办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解释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取保候审、审判、判决、执行等环节,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刑事案件,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

第六条本解释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包括国家秘密案件、涉外案件、涉恐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

第三章适用原则第七条依法查明事实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采取合法、科学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手段,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第八条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的争议,应当依法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素质教育,通过刑罚和其他教育手段,促使其悔过自新,实现社会的目的。

第四章适用规则第十条证据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采取合法的证据收集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规则: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罪与刑的关系,避免歧义和不公。

第十二条过程规则: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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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诉讼证据说。电子证据是储存于磁性介 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19条第4款 规定:警察可以把存贮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据。 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32.3条规定,证人 可以通过音像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规定,“文字” 和“录音”包括文字、字母、单词、数字或其他 替代物,通过书写、打字、印刷、影印、照相、 磁脉冲、机械或电子录音或其他形式的数据汇编 记载下来。“照相”包括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 录像带和电子胶卷。
B、电子物品说。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 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 记录。
C、网上证据说。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是指在 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 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D、独立证据说。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 储存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 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储存数据,能综合、 连续地反应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 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特征在理论上最终落脚于证 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从证据对案件事实有多 大程度的证明作用和证据材料是否能进入诉讼程 序上讲,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是证据的两大基本特 征。
2、证据证明力之含义: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 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是否有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 称之为证据价值。在中国,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 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生动、形象、系统全面的证 明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实物证据的特点:
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1)实 物证据不好收集;
(2)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重点掌握)
(2)刑事鉴定种类
①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 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 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 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 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 (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 体识别等。
一般是指证人转述其他人的陈述,而且他坚信被
转述者的陈述是真实的。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不仅限于言词,而是包括口头陈述、文字和确定 的行为三大类,但是不包括物证等。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按照证据对刑事案件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 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 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 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 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 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 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 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2)鉴定的特点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 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 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 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例如:
侦查实验案例
2010年11月22日晚,30岁的王雨驾驶核载重量为30吨 货车,装载50吨瓷砖,从山东省出发,准备运至东台市。 23日凌晨,途经兴化市荻垛镇新丰转盘处,为图省事, 逆向行驶,被当地公安局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此货车 严重超载,要求留下进一步处理。王雨害怕被罚款,以 “将车倒一下,以方便其他车辆通行”为由,得到民警同 意后,跳上驾驶室倒车。货车倒停后,他立即强行驾车向 前冲。情急之中,来不及避让的执勤交警只得爬上货车保 险杠,双手抓住车的雨刮器,被货车拖了30多米远,腿 部多处轻微伤。在闻讯赶来的其他民警的制止下,王雨才 制动停车。
(5)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6)证人免征特权
A.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有
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 他自己的证人”。
B.婚姻关系特权 。(婚前交流,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的交流 )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一)以下人员 有权拒绝作证:1.被指控人的订婚人;1.被指控人的配偶, 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存在;3.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 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 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 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 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 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并无定论。对电子证 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A、电子材料说。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 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 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11月23日,兴化市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他刑事拘 留。
侦查实验案例:
12月2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查阅案件材 料后发现,执勤民警的陈述与其他多名目击证人证言相吻 合,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但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一 直辩解,驾车逃跑时未发现执勤民警站在车前,不承认犯 罪事实。“驾车逃跑时是否看到执勤民警站在车前?”是 认定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 官选择与案发时天气相似的12月26日凌晨,和公安承办 人一起,到案发实地做侦查实验,找来与犯罪嫌疑人王雨 身高、体态特征相仿的一名货车司机,以及与肇事货车同 一型号甚至颜色都一样的货车,在相同的地点和相同的时 间进行侦查实验。结果表明,货车司机不仅能看到当时站 在货车前方的人员,甚至可以看到前方人员的腿部。这个 结果,让犯罪嫌疑人王雨“没有看到车前方有人”的谎言 不攻自破。
(三)证据能力和证据力 1、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 和证据力(证据证明力或证据价值)之关系 证明力是从逻辑学、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
待证据,证据能力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证据。证据有证明力仅仅表示可以证明实 体真实,只有在符合程序法之规定,确认 同时具有证据能力之后,才能真正发挥其 证明作用。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物证 (1)概念和特征 (2)常见类型(见教材) (3)物证的分类: A.实体物证; B.痕迹物证; C.微量物证; D.气味物证;
2.书证
(1)概念和特征
特征:A.直接证明性; B.稳定性;
C.物质性;
③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 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 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 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 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 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④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 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 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 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 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 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 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 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为数不多,主要 有下列几种:
2、电子证据特点 (1)存在方式上,电子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
些特征值来记载电子信息内容的。 (2)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
子介质。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 介质上的,与传统证据有很大不同。例如,传统 书证的主要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写物质, 传统证人证言主要借助于记忆等等。 (3)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 否则其内容就无法展示。
D.思想性;
(2)分类
A.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B.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C.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D.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
E.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
3.证人证言 (1)证人及证人资格或条件 (2)证人证言及特点 特点:陈述的主体;陈述的内容; 陈述的对象;陈述的程序; (3)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A.感知阶段;B.记忆阶段;C.表达阶段; (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有关) (4)证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规定)
辩护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能够减轻、 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 证据。在英美法系,因其以陈述为方式向 法庭出示,故又称作“陈述性证据”;
实物证据,则是以物品或者痕迹为表现形 式的证据;
C.职业秘密特权。德国《刑事诉讼法》规 定,牧师、律师、医师及他们的辅助人员 和定期刊发的新闻杂志等报道机构的发行 人、编辑、印刷人等,均可对其职业秘密 拒绝作证。
D.公共利益保密特权 。是指司法裁决和仲 裁裁决的理由、评议和法官、仲裁员准备 的文件,禁止作为证据。
4.被害人陈述 (1)概念 (2)特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 (1)概念 (2)特点:真实性;重要证明性;虚假性;反复性. 6.鉴定结论(意见) (1)相关三个概念:鉴定、鉴定人和鉴定结论
英国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证人所作的 证据分为原始证据(Original evidence)和传 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原始证据一般 是指在法庭上的证人所作的下列声明:他以自己
的五种感官之一对争论的事实所作出的觉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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