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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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在我国水运行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法律政策1. 内河运输法律框架我国内河运输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对内河集装箱船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运输安全、运输证照的申领和管理、承运人责任等方面。

2. 安全管理制度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备合格的船员、规范操作流程、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设施等。

此外,还要加强船舶的装卸和封箱操作安全,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3. 环保法规我国提倡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比如,要求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或者装备洗涤装置减少废气排放;规定船舶废水的排放标准;限制危险废物的运输等。

4. 运输合同与索赔机制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通常通过运输合同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运输的条件和约束。

此外,运输服务提供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索赔机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损、滞期等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行业标准1. 船舶设计与建造标准内河集装箱船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船舶的载重量、船舶的结构安全性、防火与防爆等。

此外,还应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航行性能。

2. 船舶装备标准内河集装箱船需要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通讯设备、航行雷达、定位系统、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合理配置能够提高船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运输效率。

3. 培训与认证标准集装箱船舶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认证,确保具备操作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培训与认证标准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以提高我国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1987年11月3日)国发〔1987〕98号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

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厅水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厅水字〔201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部决定开展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主尺度系列》的目的与意义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制并实施《主尺度系列》,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主尺度系列》的原则性要求(一)必要性原则。

对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制订通航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对新建船舶强制实施,以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提高通航效率。

对于非过船闸(升船机)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二)适应性原则。

要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船闸等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以及运输需求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现有船型的技术特点,研究提出(修订)相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

该《主尺度系列》既要与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相适应,与航道、船闸的标准相适应,又要有利于优化船型设计,推动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的经济性。

内河货运日常管理制度

内河货运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货运管理,确保货运活动安全、高效、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内河货运活动,包括船舶、货物、人员等。

第三条内河货运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管理第四条货物装载前,必须对货物进行分类、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不得超载、超限。

第五条货物装载时,应严格按照装载规范进行,确保货物固定牢固,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倾斜或坠落。

第六条货物装载完毕后,应由专人进行检查,确认装载符合要求后,方可启航。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进行卸载,并做好卸载记录,确保货物数量、质量与收货人确认无误。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九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熟悉船舶操作规程,掌握航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航道规定,保持安全航行距离,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三条船舶夜间航行时,应开启照明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内河货运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七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货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货运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货运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货运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货运企业负责解释。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航运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内河船舶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内河水域环境,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二、船舶登记与证书1. 船舶登记内河船舶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船舶证书内河船舶必须取得以下证书:(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4)船舶载重线证书;(5)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检验与维护1. 船舶检验内河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并颁发船舶检验证书。

2. 船舶维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更换;(2)船舶结构的检查、维护和修理;(3)船舶消防安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4)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四、船员管理1. 船员资格内河船舶的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包括船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适任证书编号、适任类别、适任等级、适任专业、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2. 船员培训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操作技能培训;(2)水上交通安全培训;(3)应急处理培训;(4)环境保护培训。

五、船舶安全与环保1. 船舶安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确保船舶安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防止船舶事故发生。

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2)船舶结构的完好;(3)船员的安全操作;(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齐全有效。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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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经201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公布。

该《规定》共18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施行时间2015年4月1日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3实施.4解读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1]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管理规定编辑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由规定的发证机关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和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实施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2]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交通运输部对2001年颁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新《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船舶标准化是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船型主尺度扩大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了船检、海事、港航、船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程,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内河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切实落实好《规定》,共同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水域内从事运输的新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

新《规定》再次强调了该要求,并明确船检、海事、港航和船闸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不得为不符合《公告》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和过闸等手续。

《规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时间,以船舶的开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为准。

三、组织开展现有船舶的标准化认定工作为全面了解现有船舶的标准化状况,请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按照《公告》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牵头组织完成长江、珠江水系和黑龙江的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统计等工作。

对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船舶,应列为“标准船型”,并在《船舶营业运输证》上予以标注;不符合的,列为“非标船型”。

对于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建立船舶技术标准的动态维护机制为提高船舶技术标准的适用性,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应建立内河运输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的动态维护机制,定期对本辖区已公布的内河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进行评价,对需调整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应及时修改完善。

中国船级社、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应加强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跟踪,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解读编辑一、修订背景内河船型标准化是通过对内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优化船舶结构、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的系统工程。

我部党组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在目前发展绿色交通、调整产业结构的大背景下,内河船舶标准化的推进与这一总体要求是相契合的。

内河船舶标准化工作从简到繁、从单一航段到特定水域再到整个水系,经历了逐步推进的过程。

2001年我部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出台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内河船型标准化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推示范”的思路,综合运用技术引导、财政补贴等措施,使船型标准化的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推进到现在,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推进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予以解决:一是船型标准化的技术指标体系在不断完善和丰富,已由原来单一主尺度系列扩大为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要求已提高。

二是推进的进度效果与目标有差距。

其中有财政补贴比例低、船东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内在动力的问题,需要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有推出的标准船型还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目前在推进实施中各部门的联动还不到位,在监管上的合力还没有形成,强制性手段不够,一些非标准船仍能设计、新建并进入市场,船东缺乏淘汰压力,非标准船淘汰缓慢。

因此,需要通过修订规章进一步强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

三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将船舶标准化作为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准入和财政支持上有了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落实。

[3]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主尺度系列”扩大到“指标体系”。

随着对船型标准化认识的深入以及国家对水运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视,2012年我部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将标准化指标由单一的主尺度系列,扩大到燃油消耗、碳排放等方面,要求新建、改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包括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此次修订,将原《规定》有关“船型主尺度”的内容调整为“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二)进一步强化了各相关环节的管控手段。

船型标准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管、船闸管理、船检、海事等部门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特别是如果没有海事管理机构在几个关键环节配合把关,船舶标准化工作则很难实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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