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38号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财税2008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财税[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1.产品原料100%米自所列资源┃┃伴生矿产┃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铅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资源┃┃┃┃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二、废水┃┃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液)、废┃2┃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商品粉煤灰┃┃┃气、废渣┃┃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3┃┃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木索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8┃┃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干冰、甲醇、合成氨┃┃┗━━━━━━┻━━━━━┻━━━━━━━━━━━━━━━━━━━━┻━━━━━━━━━━━━━━━━━━━━━━━┻━━━━━━━━━━━━━━━━━━━┛┏━━━━━┳━━━━┳━━━━━━━━━━━━━━━━━━┳━━━━━━━━━━━━━━┳━━━━━━━━━━━━━━━━┓┃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9┃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电力、热力┃┃┃┃┃余热、余压┃┃┃┣━━━━━╋━━━━╋━━━━━━━━━━━━━━━━━━╋━━━━━━━━━━━━━━╋━━━━━━━━━━━━━━━━┫┃┃┃┃┃┃┃┃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符合产品标准┃┃┃12┃锯末、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三、再生┃┃┃┃标准┃┃资源┃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含失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截至2017年5月10日)

《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增值税优惠 》第一条第(十 三)款第1项 《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过渡政策的规定 经营增值税优惠 》第一条第(十 三)款第1项 《附件3.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 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 过渡政策的规定 税优惠 》第一条第(十 三)款第2项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01064003 01064004
36 增值税 37 增值税 38 增值税 39 增值税 40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
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1
2013/8/1
2013/12/31
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2014/1/1 号
2016/4/30
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3
2016/4/30
26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2014/1/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 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2016/4/30
2016/4/30
1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资源综 合利用 增 值 税 节能环保
01064005 01064006 01064007 01064008 01064009 01064010 01064201
水电建 设
01064202 01064203 01070501
提高居 民收入 扩大内需 无偿援 助
01070502 01070503 01074301 01074302 01081501 01081502
附件5: 税种 大类 小类 减免代码 01011601 救灾及 重建 01011602 01011603 改善民生 社会保 障 其他税 收优惠 增 值 税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 展 01012701 01012702 01014601 01014602 01021901 01024101 自主创 新 01024102 01024103 01024104 促进小微企业 提高起 发展 征点 转制升级 企业发 展 环境保 护 01042801 01052401 01052402 01061001 01064001 01064002
支持文化教育 体育 增 值 税 文化
01103206 01103207 01103208 01103209 01103210 01103211 01103212 01103213 01103214 01120401 飞机制 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 199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财税[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税比例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国税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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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38号
发布时间:2008-05-16 09: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策:(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