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85号解读-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利税差别化、现金分红与代理问题——基于财税[2012]85号文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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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税差别化、现金分红与代理问题——基于财税[2012]85
号文件的研究
贾凡胜;吴昱;廉柯赟
【期刊名称】《南开管理评论》
【年(卷),期】2016(19)1
【摘要】本文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为"自然实验",研究资本市场对股利税调整的反应以及股利税调整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影响.研究发现,政策颁布期间资本市场有显著为正的市场反应;相对而言,现金分红水平预期提升较大的公司市场反应显著较好;高管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累计超额收益率越低.这些结果表明,《通知》将提高现金分红的预期水平,从而缓解高管与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却加剧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问题.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分红与代理问题的文献,也为中国股利税改革提供了借鉴.
【总页数】13页(P142-154)
【作者】贾凡胜;吴昱;廉柯赟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姑苏区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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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ﻫ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ﻫﻫ具体如下表所示:
ﻫ持股期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税负1个月以内(含1个月)股息红利100%20%20%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50%10%超过1年股息红利25%5%二、股息个税的计算方法ﻫ
三、新三板、沪港通股息个税的计算ﻫﻫ(一)新三板股票交易个税计算的依据ﻫ
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做出了规定,适用优惠、税率以及扣缴方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基本一致。ﻫ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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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编者按:个人限售股解禁,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呢?现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王五是北方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的股东,在吉祥公司2012年3月1日上市之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上市之后持有吉祥公司的限售股股票5000万股,初始购入价为1.00元/股,限售期3年,2017年取得股息红利8000万元,其中限售期内取得股息红利6000万元。
2017年9月转让600万股,转让价16.00元/股。
问王五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实务分析(一)限售股的范围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根据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还包括: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7.其他限售股。
财税实务各税局答疑汇总: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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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核定方法是什么
问:请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能够用哪些方法进行核定?
青海地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计税依据:(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演职员取得的报酬应该由谁代扣个税
问: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还是演职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山西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红利税差别化征收细则

超过一月
2013-6-6
5000
一月之内
2013-6-11
13000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 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该股票实施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
执行新政,客户持股未到一个月:
8*20%+1*20%=1.8(即每股0.18)
50000*0.1=5000
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资本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
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 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因此,转增股本
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
50000*0.18=9000元
案例说明
投资者王某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
2012年度10送10股派3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
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0%的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0×5%+3×5%/10×10000=650元 2、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一个月内) 10×20%+3×20%/10×10000=2600元 补缴:2600-650=1950元
3、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5月24日卖出股票(1年内)
10×10%+3×10%/10×10000=1300元 补缴:2600-1300=1300元
为什么要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普通股票的股息个税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是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赢了网小编在本文就普通股票股息和新三板股票和沪港通股票股息个税的计算详细介绍。
一、股息个税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具体如下表所示:持股期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税负1个月以内(含1个月)股息红利100%20%20%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50%10%超过1年股息红利25%5%二、股息个税的计算方法财税〔2012〕85号规定,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务筹划眼中的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税务筹划眼中的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如果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怎么理解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这就需要各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计划和目的去判断。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哪种模式更适合不同的企业。
对于核心的高管如CEO,创业元老等对公司贡献大且忠诚度高的员工,可以考虑直接持股,增强被激励对象的成为股东之后的身份感。
而对于绝大多数被激励对象,从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税收筹划的角度。
放在持股平台间接持股通常更合适。
主要区别激励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就会影响上市。
因此,直接持股可以激励的人数不能太多,而间接持股可以设立多个持股平台,这样就放大了激励对象的范围。
公司治理结构直接持股模式下,如果被激励对象人数较多,则股东数量众多,开起股东会比较麻烦。
如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才能生效,要想凑齐这些签字非常困难。
间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只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持股平台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管理起来更方便。
套现的便利性如果是上市公司,直接持股模式下,被激励对象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套现需遵守禁售期的有关规定。
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层要想套现,通过持股公司进行。
持股公司套现后,要想把套现净所得分给该管理层,必须通过股权回购、注销股本的方式来进行,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助于稳定管理层。
股权稳定性直接持股模式下,一旦有管理层离职或发生意外而死亡,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且将来上市后,管理层减持的信息披露会影响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间接持股模式下,一旦出现管理层离职或意外死亡,只需变动持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不变的。
这有利于公司的发行上市。
上市角度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层减持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间接持股模式下,管理层减持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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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相关法规
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