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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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7﹞656号
【发文日期】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
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关联知识:
1.企业的利润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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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对于社会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为了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自律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完善税务制度和政策1. 制定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明确征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3. 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和数量,避免漏税和逃税。
二、加强纳税人的纳税自律意识1. 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纳税人对于纳税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增加非法逃税成本,加大违法纳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和恐惧感。
3.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失信纳税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查和核查,当地税务部门要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真实性。
2.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辅助制度,如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和效率。
3. 增加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逃税行为和虚假报税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税务部门的能力建设1. 加强税务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咨询,提供准确、及时和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3. 推行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人为的误差和漏洞。
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税制、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做到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纳税人的意识和自律,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和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d3430bd1a37f111f1855b59.png)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与完善。
本文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加强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整1.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建议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项税收政策,明确起征点、税率等具体标准,使税收政策更加清晰和明确,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守,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
2. 完善税收政策的激励机制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增加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教育投资、医疗支出等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税收政策的优惠和扶持,进一步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3. 完善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特别是在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政策中,需要更加公平合理,不能出现税收差距过大的情况,同时要注重宣传普及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知程度,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执行1. 增加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建议加大对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税收征收工作有力有效地展开。
2. 完善税收管理的征管体系建议完善税收管理的征管体系,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征管工作,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逃税行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 强化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议加强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管理工作向着数字化、智能化和科技化方向发展,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税收征管的服务和宣传1.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建议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纳税人的合法遵纳,降低纳税人的违法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税收政策的主动遵守程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71aec3aa00b52acfc7cac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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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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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拥有丰富的钨砂、稀土等矿产资源。
以来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吸引了众多资金投向开采、加工矿产品行业,其规模、效益和带动的相关产业、增加的就业岗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南县重要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同时也使一大批人走上致富之路。
随之而来的矿产品税收尤其是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为突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一长期以来的税收征管难点,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政府重视、部门协税、源泉控管、强化征管”的综合治税新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增长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增长。
1-12份,共征收入库“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万元,是的74倍,实现了开采矿产品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史性突破,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征管台帐。
税源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摸清税源,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税收征管才能有的放矢。
年初我局成立了由税政、征管、主管分局人员组成的矿产资源税收调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县20户钨砂采矿企业、32户稀土开采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市场行情,掌握第一手资料。
同时密切与矿产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详细了解矿产资源的办证、开采情况,收集信息,查找资料,核实数据。
建立健全各矿点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对矿点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户口”,将每个矿点负责人、股东人数、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储量、开采时限、开采数量、开采成本、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矿种、分户建立电子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
通过税源调查,为制定征管办法、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做好了准备,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测算,综合比对,确定合理征管模式。
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矿产品生产、经营者都是
以挂靠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实质为承包、承租和个人开采、经营。
此外,还有部分是无证无照的个人开采。
各矿主纳税意识淡薄,会计核算不全,无法确定其营业收入额、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特别是分红情况,给税收的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偷逃税收比较严重。
为此,定南县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一是根据我局组成工作组下到各矿点调查取得有关信息,如资源贫富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矿产品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召开矿产品开采业主座谈会,面对面地对矿产品生产经营的成本利润进行比对,以座谈人员公认的数据为依据,测定应税所得额;将调查数据和座谈会取得的数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开采钨砂、稀土矿产品投者分别按1000元/吨、100元/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营造良好纳税氛围。
以税法宣传为先导,将其贯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税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开采业主的税法宣传工作,营造良
好的税收环境。
为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我县通过多个层次、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并重点介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一是印制了多份个人所得税材料,散发五十多个矿点的广大开采业主,使广大矿主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和红利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区别,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疑惑,为顺利开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二是经常深入企业和各矿点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直接上门宣传税法,讲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辅导,取得企业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在电视播放有关个人所得税知识,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通过税法宣传,进一步促进投资者依法、主动地申报纳税,并取得广大投资者的理解与支持,推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红个人所得税的顺利开征。
四、多方支持,健全网络,形成工作合力
1、争取党政支持,加强矿产资源税收管理。
矿产品征收的征管涉及国土资源、安监、税务等多个部门,矿产品开采业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没有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靠地税部门自身有限力量加强税收征管,难以到位。
我县地部门认真调研、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提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和措施。
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品开采行业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通过对钨、稀土等矿产品开采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采矿许可证情况、环保、水保设施情况、火工产品用量情况、电力消耗情况、纳税情况等企业生产信息进行汇总,进而更加准确地掌握企业经营及分红情况,利实现对开采业主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县委、县政府整合优势矿产资源决策落实到位,实现部门与企业相互联动。
与此同时,各地的矿产资源税收征管工作都得到了当地党政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从而在全县形成了矿产资源税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良好氛围。
2、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实现税收源泉控管。
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需要国土资源、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征管的合力,实现社会综合治税,才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我县建立了两级信息联动机制,一是县级局与县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县地税局与县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经营信息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每月进行信息比对;二是严把税收关,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各环节,对没有依法缴纳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提供不出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放行;三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加强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对开采不同矿产业主应缴纳的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分别委托不同的部门代征,同时完善代征代缴报告制度,做到税款月清月结。
为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我局制定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征管单项考核激励机制。
四、几点体会
经过半年来的有益探索,在矿产品开采行业股东
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我们得出如下体会:
、政府重视是关健。
要做好矿产品开采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正是在政府的重视和协调下,促使代征单位不折不扣地履行代征义务,开成了工作合力,才使我县矿产品开采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宣传是先导。
对矿产品开采业主征收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前所未有,涉及到开采业主的切身利益,征收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在所难免。
只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水平,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纳税氛围。
3、部门配合是保证。
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易漏难征,要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仅靠地税一家“孤军作战”是不够的,需要得到政府各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尤其是充分挥各级护税协税网络作用,通过健全协税网络,把税收征管的“触觉”延伸到各矿点,保证税款的应征尽收。
4、源泉控管是根本。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特
殊性,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单独进行日常征管,只有借助于行业主管部门的力量,利用其既有的规费征管网络,代征应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征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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